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人大立法 | 代言≠戏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三年禁代言

发布时间:2015-04-23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人大立法 | 代言≠戏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三年禁代言

 上海法治报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备受关注的明星广告代言有了更严格规定。

 

三审稿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
 
因虚假广告受行政处罚 三年不得代言
 

 

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三审稿中还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品广告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同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增加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烟草广告
 
禁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在草案基础上以列举的方式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公共场所,形式等作了进一步限制,即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发布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外,其他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母乳代用品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

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一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并对违反这―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应作了规定。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此外,本次会议还审议了关于食品安全、人民陪审员改革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草案。

 

食品安全法

 

关键词·农药使用:剧毒高毒类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

 

关键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需声明“不能替代药物”

 

关键词·配方食品:特殊医用配方食品需经食药监部门注册

 

 

关键词·婴幼儿奶粉:不得分装生产婴幼儿奶粉

 

 

关键词·农产品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配备检验设备

 

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决定草案

 

条件:年龄下限从23周岁提至28周岁

 

解读:要求过高不利于从民众中选拔

 

范围: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应有陪审员

 

国家安全法

 

完善 国家安全任务“清单”

 

明确 总体国家安全观内涵

 

(根据4月20日《法制晚报》、新华网内容整理)

——————————

◆ 上海法治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