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28日讯 (胡永平 孙满桃)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稳步开展刑事强制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监督工作,加强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开展一系列专项检察活动,查处纠正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违法“减假暂”、久押不决等突出问题,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正逐步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亮点”……
5月28日,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讲话伊始,就对刚刚更名不久的刑事执行检察厅的工作给予了肯定评价。
“传统”检察业务的新名称
刑事执行检察前身是监所检察。监所检察是新中国检察机关成立之初就开展的一项“传统”的检察业务。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介绍,1954年,最高检成立了第五厅,也称监所、劳动改造监督厅;1978年,最高检恢复重建后,设立了监所检察厅,专门负责对监所检察业务的指导。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飞速发展,特别是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执行法律制度作了较大幅度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原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等新的职能,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职责和任务也大量增加。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最高检在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时,明确将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职责统一划归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标志着监所检察迈入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新时期。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召开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从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进一步发展到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的全面监督。去年底,最高检经研究并报中央批准,决定将监所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
新机构的成立,意味着沿用30多年的监所检察称谓将退出历史舞台。“这不是简单的称谓改变,是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布局的调整,是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曹建明强调说,这意味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既迎来新的历史发展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考验和更高要求。
依法全面正确履职成为刑事执行检察首要任务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乃至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近几年全国两会上,刑事执行领域的公平公正始终是热点问题之一,不少代表委员要求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如何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刑事执行领域的公平公正,是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面临的重大考验。
为此,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依法全面准确履行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职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的全面正确实施。他要求从三个方面加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
一是要着力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这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传统职能,也是主要职能之一。在依法加强对刑罚执行各个刑种、各个环节监督的同时,突出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抓好“起点”,注意监督纠正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把好“入口”关。突出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继续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巩固专项检察成果。要突出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
二是要着力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要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规范、积极主动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要加强羁押期限监督,继续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强化常态化监督,督促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严格执行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要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推动建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公安、法院以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巡回检察,发现违法行为坚决监督纠正。
三是要着力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派驻检察或巡回检察,主动探索适应强制医疗执行工作特点的监督方式和措施,切实保障被强制医疗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曹建明强调,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既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手段,必须贯穿整个刑事执行监督全过程。各级检察机关要重视依法严肃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严格司法和严格执法。要结合办案,重视加强刑事执行环节职务犯罪预防,促进相关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三方面着手提升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能力水平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承担的职责较多,但归结到一起,就是监督纠正刑事执行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曹建明强调,要紧紧抓住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这条主线,坚持严格、依法、正确行使,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上下功夫,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既不滥用,也不失职,努力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水平。
要坚持敢于监督,坚守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广大派驻检察人员要牢记监督职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错误的重大违法典型案件,坚决监督纠正,防止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纠等问题。要重视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出所检察和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服刑人员控告、举报、申诉案件的办理,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守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底线。
要坚持规范监督,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自身司法不规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抓紧修改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制度,明确工作标准程序,加强统一管理和全程监督,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
要坚持善于监督,着力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适应职责任务的变化,坚持强化常态化监督与开展专项检察相结合,坚持同级院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与上级院巡视检察相结合,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既要依法监督,及时纠正监管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又要支持监管部门做好教育改造罪犯等工作,健全与监管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