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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上海整治“限制律师权利”问题

发布时间:2015-07-1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宁夏出台新规破解律师会见阅卷难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制定《宁夏检察机关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试行)》并下发全区检察机关,以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严肃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

 

该《细则》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依据,分十章四十七条,对律师接待、案件查询、会见、阅卷、申请和调取证据、要求听取意见、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申诉和控告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我们充分吸收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第一、二阶段的工作成果,重点要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突出问题。”自治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

 

在解决会见难方面,《细则》将经许可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限定为: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以上情节恶劣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三类。并对“犯罪数额”“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等作了详细解释。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需由检察长决定,并于三日内向律师送达《决定书》,对不许可会见的,要求向律师书面说明不许可会见的理由,并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除此之外,《细则》还对检察机关受理律师申请和控告申诉事项、接待和办理程序、对律师在侦查、起诉等阶段要求听取意见、调取证据的反馈期限等,结合办案实际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此杜绝办案部门推诿、延迟,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建立良好的检律关系。(检察日报 单曦玺 王升)

 

上海青浦设立专门律师接待室
 

 

“以前案件承办人听取律师意见大多在办公室进行,一个办公室里有多名检察官在办案,我感觉很不方便。现在有了专门的律师接待室,我可以充分发表意见。”近日,在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司法办案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明说。

 

这一变化源自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今年3月,青浦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带队上门,分头听取法院、公安机关、司法局等单位的意见,查找出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5条。其中有律师代表提出,检察官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的方式和地点有待改进。

 

该院马上对司法办案场所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深入查找原因,发现问题出在个别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方面。比如,司法办案场所要提前预约、审批,有的承办人嫌使用手续麻烦;有的承办人存在着装不规范、一人提审等“毛手毛脚”的行为;有的承办人粗心大意,该在“询问室”进行的司法活动放在了“讯问室”,等到司法活动结束了,才发现原来地点不符合要求。

 

针对司法办案场所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该院一方面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党组(扩大)会、部门业务建设会和干警座谈会,要求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司法办案场所使用规范化的问题,解决认识层面问题。另一方面,发挥制度对司法办案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全面梳理已有的司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制度,对不切合实际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完善,形成了《司法办案用房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等4项新规。同时,多次开展专项检务督察,严格执行司法办案场所违规、不规范行为的通报、问责、处罚制度,倒逼办案人员司法行为自我矫正。

 

“要把所有的司法办案行为都放在司法办案区进行,司法行为都要留下痕迹,以此来促进司法活动公开、透明。”该院检察长徐燕平说。记者在案管中心司法办案用房登记册上发现,今年第二季度该院司法办案区预约使用125次,较一季度上升31.5%。从监控画面上看,各司法办案区内的检察官按照要求规范着装,正在忙碌地进行着提审、询问、听取意见等司法活动。(检察日报 林中明 韦贵莲)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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