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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机关首起电子卷宗支持公诉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15-07-16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7月15日,由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谢某、樊某贩卖毒品案宣判,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2年。

 

时间拉回到一周前,7月8日,此案一审开庭,资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赵纯东通过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发的“电子卷宗暨办案智能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卷宗系统),当庭展示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短信截屏图片。

 

“资阳交易还是简阳交易?”

 

“还是到简阳。9万元,先见钱哈!”

 

“好吧。”

 

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案是四川首起利用电子卷宗系统审理的案件,标志着全省检察机关在统一业务运用系统基础上,实现执法办案活动全电子化和信息化。

 

记者了解到,电子卷宗系统改变了传统的制作纸质出庭预案和携带案件卷宗出庭模式,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出庭预案、审查报告,包括电子卷宗下载到专用笔记本电脑上,根据需要对示证的原始证据内容再次进行编辑、增减、标注,即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庭审时,公诉人只需携带专用笔记本电脑出庭,就可完成出庭活动。

 

7月1日,电子卷宗系统在四川检察机关上线运行。卷宗制作、一审公诉案件阅卷、证据分析、律师阅卷等功能已经成熟,首批在成都、资阳等8个市级检察院试用。

 

“全案证据展示,尤其是图片展示,很有效果”,赵纯东告诉记者,法庭调查阶段,他展示了侦查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现场图片。当樊某辩称“不清楚贩卖的是毒品”时,又展示了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笔录中记载,樊某本人两次供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还展示了谢某的讯问笔录,谢某供述是他指使樊某看钱(毒资)收钱(毒资)。

 

赵纯东说:“证据展示对于犯罪嫌疑人翻供时,法庭不予采信其辩驳起到重要作用。”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辩称谢某不是主犯,还有个叫李某的上家。赵纯东当场调取了李某的证言并当庭展示,证据显示“交易当天是谢某在联系安排”,反驳了辩护意见。

 

赵纯东说:“因为原始卷宗全部要公示,所以准备出庭阶段也是熟悉案件的过程,看是否有遗漏签章的,时间逻辑上是否有错误,了解得越详细对案件的把握越准确。”

 

资阳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成懿萍告诉记者,依托电子卷宗系统,像多媒体一样展示电子卷宗的原始证据,控辩争议大的时候,还可以放大证据,改变了传统庭审中法官、辩护律师、被告人及旁听群众“听”证据的局面,将证据直观、完整地展示,实现无纸化科技出庭,使庭审更加规范、直观。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出庭的相关规则,电子卷宗系统严格设计庭审中的举证程序,展示证据的原始内容,并根据庭审需要,适时对出示证据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标注,对相关证据进行组合分析,使参加庭审的相关人员对全案证据一目了然。

 

成懿萍告诉记者,由于出示的证据原始、清晰,有效减少了辩护人的无理辩护、被告人当庭翻供现象,有利于法庭、辩护人及旁听群众对公诉人进行同步监督,使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证据展示、公诉用语更加严谨、规范,有效制约了简易审中公诉人活动的随意性,强化了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的司法氛围。

 

“庭上法官看了证据展示后,下来再看卷宗的时间就少了”,成懿萍说,电子卷宗系统使用后,强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内心确信,减少了不必要的调查核实,进一步提高了庭审效率。

 

“电子卷宗系统是适应改革而生的新型信息化系统”,张晓勇认为,该系统改变了单一的宣读、问答、辩论模式,满足了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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