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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客】公诉庭审规范化不等于格式化

发布时间:2015-07-19      来源: 向渊而行 法律博客    点击:

给公诉人更多的自由发挥,让他们去迎接挑战,攻艰克难,去自行探索,披荆斩棘,象一个海员经历一次次未知的航行,经历风雨,千锤百炼,终于成长为可以笑傲江湖、驰骋沙场的优秀公诉人。

 

文 | 向渊而行

 

来源 | 向渊而行的法律博客

 

近日,又看到某省院公诉处制定了《公诉人庭审语言规范》,对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举证质证、公诉意见、答辩等每个环节的每个细节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对每个环节可能遇到什么问题,公诉人如何应对,该说什么、怎么说,都制定了明确的“标准答案”。

 

这种出庭规范类的文件早已不新鲜了,高检院早年原本就制定了已经算是很详细具体的出庭规范,但各省、市检察院公诉处还嫌不够具体明确,纷纷制定出台更为详尽明确的出庭用语规范,把可能预见到的各种情形都规定进去,公诉人出庭只要按图索骥,就能轻松应对,不出差错。

 

我当然理解这些公诉处长的良苦用心,他们希望通过公诉人都用同样一种语言出庭公诉,显得整齐、统一、规范,希望为公诉人应对各种情形制定统一的标准答案,避免出庭慌乱无章,损害公诉人形象。但这样做其实是好心办坏事,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是背道而驰,对公诉人的成长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一方面,这让平庸的公诉人会形成惰性思维,丧失思考的能力。法律人,最宝贵的素质是思考,对任何问题都要去思考为什么、怎么样,即使是老师、领导给出了标准答案,也要思考这个答案是对的吗?但是,如果领导们为公诉人出庭制定了如此详尽明确的规范,公诉人就只需要按部就班地执行,他们思考的能力就会钝化。今后不论遇到什么困难和问题,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上级院能不能制定一个规范、一个细则?有了规范、细则,他们就只需要执行,只要严格执行,就不会有差错,这种惰性思维,能指望锤炼出什么优秀公诉人吗?

 

另一方面,这让优秀的公诉人会感觉受到束缚,丧失创造力和想象力。“兵无常式,水无常形”,庭审如战场,庭前预测再充分,实战中也可能风云变幻,出乎意料。随着新刑诉法实施的深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可能会成为庭审新常态,庭审也变得更加不可测。古人云“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强调的就是军人一旦上了战场,就应该自作主张,灵机应变。公诉人如果在法庭上老是想着《庭审规范》上是怎么规定的,无疑等于被束缚了思维,捆住了才华,这对于真正优秀的公诉人来说是压抑而无奈的。如此束缚之下,再机智的公诉人也可能会丧失创造力和想象力,沦为一架出庭机器。

 

特别是在大要案公诉庭审中,遇到某种情形,公诉人该说什么、怎么说,其实有的时候是仁者见仁,各有利弊的。这种时候,公诉人会更加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因为评价公诉人表现的标准掌握在领导那里,领导对于这种情况下应该说什么、怎么说,自有他的一套标准,公诉人怎会知道?所以,这种情况下,有的公诉人就会选择隐藏自己的羽翼,削平自己的风格,一切按照领导们审定的方案进行,但求平稳地把庭开完就好。

 

所以,我建议这种公诉庭审规范还是少一点的好,给公诉人更多的自由发挥,让他们去迎接挑战,攻艰克难,去自行探索,披荆斩棘,象一个海员经历一次次未知的航行,经历风雨,千锤百炼,终于成长为可以笑傲江湖、驰骋沙场的优秀公诉人。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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