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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通报查办和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15-07-2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最高检: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为期2年
 

 

从今年7月至201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这是记者7月21日从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表示,此次集中惩治和预防工作,优先查办三种情形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金额虽不大,但情节恶劣、涉及面广、危害利益众多,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惠农扶贫资金审核管理发放或项目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优亲厚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严重不作为、玩忽职守,导致资金被挪用、骗取、套取、挥霍等渎职犯罪案件。

 

在重点案件方面,最高检要求把支农惠农财政补贴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社会事业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两委”和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贿选、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在重点人员上,要求坚决查办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据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有力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保障新时期“三农”和扶贫工作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最高检作出上述决定。通过该项工作,将集中查办一批影响惠农和扶贫政策落实,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大力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促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促进乡村治理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最高检近期将下发工作方案,作出统一部署和具体安排。

 

最高检:两年查涉农扶贫职务犯罪28894人 多“抱团”腐败
 

 

7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自2013年最高检开展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来,截至今年5月,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28894人,占同期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表示,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处于易发多发态势,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可概括为:“小官涉贪”明显、窝案串案严重、贪污侵吞突出、发案环节集中。

 

陈正云告诉记者,该类职务犯罪呈现出职务低、发案率高“一低一高”的显著特征,多发生在县、乡、村三级,涉案人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占了较大比例。“一些省的村‘两委’负责人案件超过了整个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有的市、县更高达70%至80%。”陈正云说。

 

谈到窝案串案问题,陈正云表示,一些涉农扶贫的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村委成员之间等相互勾结、团伙作案,“抱团”腐败,共同侵吞国家涉农扶贫的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这一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往往是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掉一窝。他举例,如广西检察机关立案的276件涉农案件中,共同犯罪83件,占30.07%;安徽省芜湖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这类犯罪立案总人数的84.52%。

 

近年来,国家对农民生产生活实行一系列财政补贴,被农民群众称为“民心钱”、“暖心钱”。但一些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权力,“雁过拔毛”。据介绍,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在涉农和扶贫领域查办贪污犯罪16385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56.7%。“有的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有的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涉农资金;有的虚列户头、重复报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他们目的简单,手段隐蔽,甚至连续多年作案。”陈正云说。

 

对于该类犯罪的发案环节,陈正云表示,主要集中在登记申报审核、项目审批立项、专项款物管理、质量监管认证、补贴发放、检查验收等环节。其中,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管理和项目验收三个环节尤为突出。据统计,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职务犯罪有14937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55%。

 

“尤其是在这些环节,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互相交织,有的公开收受、索取贿赂,玩忽职守、放弃职责或滥用职权、优亲厚友、以权谋私。”陈正云介绍,检察机关在涉农扶贫领域共查处渎职犯罪4617人,占涉农扶贫职务犯罪总人数的16%。

 

甘肃检方两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1029人 提预防建议508件
 

 

7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甘肃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继明会上介绍,自2014年1月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保障民生民利,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专项行动以来,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505件1029人,分别占全省立案数的56.5%和61.3%。

 

高继明表示,在办案的同时,甘肃省检察机关推动完善了涉农规章制度。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缺陷和管理疏漏,提出预防建议508件,帮助整章建制685项,使各项涉农资金做到了管理有序、使用有方、发放有据,拧紧了不能腐的“安全阀”。根据《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甘肃省检察机关还开展预防警示约谈581人次,及时挽救了一批处在犯罪边缘的干部。

 

据了解,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案环节集中,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管理和项目验收三个环节尤为突出。高继明告诉记者,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基层民主监督有机融合在一起,推动了基层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使群众对国家的涉农政策资金知源知流、知根知底、知己知彼,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涉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贪污挪用等问题。

 

此外,开展专项行动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还通过下乡、进村实地调研,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为群众排忧解难,调处涉农矛盾纠纷945件。严厉打击侵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共审查起诉涉农刑事案件1559件2240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46件,有力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正义网 高鑫)

 

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扶贫领域

职务犯罪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1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政府残联
黄起明、孙喜春玩忽职守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黄起明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政府残联理事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北京市京福园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成为扶贫助残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未按照资金使用协议规定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京福园未履行协议内容并告知区残联;孙喜春在担任通州区残联副理事长期间,在对京福园进行绩效考核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规定,采取召开残疾人座谈会、到残疾人家中了解情况、电话抽查等形式核实扶持帮扶协议内容落实等考核内容,将不符合条件的京福园考核为合格。二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农村残疾人扶持资金巨额损失。

 

二、处罚情况
 
 

 

2015年5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判决,黄起明、孙喜春二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案件评析
 
 

 

查办案件中发现,一些公务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职责未充分了解,或是推脱卸责,依法依规履职的观念淡薄,畏难情绪普遍存在,正是这些对于工作完全不愿担责的观念、态度,使他们怠于职守,最终铸成大错。同时,案件的查办也暴露出,在扶贫助残领域,存在扶贫助残生产项目审批不规范、扶贫助残基地绩效考核走过场、残疾人帮扶资金拨付漏洞严重等问题,应加强公务人员依法依规履职教育,规范扶贫助残项目的审批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助残项目考核机制,全面加强对助残资金使用和发放的监管,完善助残资金申报和拨付工作制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力度。

 

案例2
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东升村原党支部书记
董德友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董德友在任吉林省长岭镇东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伙同董德民等8人(已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采用虚假申报的方式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39.6万元,董德友获得赃款35.7万元,全部被其挥霍。

 

二、处罚情况
 
 

 

2014年10月28日,长岭县人民法院以董德友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三、案件评析
 
 

 

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是国家对贫困地区农民住房改造所给的相应补贴,是国务院下发的一项惠民政策。长岭县作为贫困县,国家对该县泥草房改造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但有些村干部,通过“虚报骗取”等手段,相互串通、利益均沾,骗取和冒领国家拨付的补贴款项,造成窝案、串案多发,社会影响恶劣。通过积极查办该类案件,对部分将国家惠民政策资金当成“唐生肉”的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为惠民政策的实施保驾护航。同时,针对惠农资金,检察机关提出了应制定国家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公开监督机制等建议,确保农民真正享受到国家的补助政策。

 

案例3
江西省宜黄县民政局副局长
黄健儿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

 

一、基本案情
 
 

 

受贿罪。2007年至2012年,黄健儿在担任宜黄县民政局副局长兼县移民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掌握全县移民项目计划审核上报、验收及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在移民村组申报移民项目及资金拨付过程中,为他人申请移民项目及拨付移民项目资金提供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5.2万元。

 

贪污罪。2010年至2012年期间,黄健儿利用担任宜黄县移民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收取单位工作经费为名,先后收受宜黄县委党校给予的培训费返还款10.5万元,并伙同周电英、黄木金(另案处理)将其中的4万元及新丰乡人武部长方志根所送的1万元,共计5万元予以共同侵吞,其中黄健儿个人分得1.7万元。

 

玩忽职守罪。2006年至2012年,黄健儿在担任宜黄县移民办公室主任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县级移民部门对全县库移民后期扶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工作职责,致使宜黄县124.2672万元的乡镇村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未实施,造成国家移民项目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二、处罚情况
 
 

 

2013年8月,黄健儿因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三、案件评析
 
 

 

黄健儿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忽视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学习,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认识不深刻;滋生以权谋私思想,平时社交圈子较复杂,爱好打扑克、麻将,输赢上万元是常事;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案件还反映出,黄健儿作为宜黄县民政局副局长,兼任县移民办公室主任,掌握全县移民项目计划审核上报、验收及资金拨付的权利,对移民村组申报移民项目、资金拨付具有决定权,个人权力过于集中,加之内部监督制度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监督,致使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案件社会危害大,扶贫专项资金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该领域案件的发生不仅影响了党和国家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而且极易引发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成为村民集体上访的导火索,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案例4
广西上林县原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周德刚贪污、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周德刚明知上林县乔贤镇小卢至板浪扶贫道路工程已于2008年建成,且已按实际里程亦结算完毕,其利用担任上林县扶贫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整合资金为借口,授意李恒成(另案处理)向上林县财政局重新申请拨付虚构的新建水头村至板浪道路项目的工程款,以从中共同侵吞国家扶贫款。随后,李恒成授意他人伪造相关印章、签名等并制作虚假申报材料,经过周德刚审批上报,上林县财政局于2011年1月、7月分别拨付财政扶贫37.8万元和4.2万元给李恒成。在周德刚配合下,李恒成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并实际占有了42万元。2007年底,被告人周德刚在任上林县扶贫办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以调动工作为由,收受扶贫道路工程承建方李恒成的钱款送给时任南宁市扶贫办主任的林暄辉,后因工作调动未果,林暄辉将4万元退还给周德刚,周德刚将相关款项据为已有。

 

二、处罚情况
 
 

 

2014年10月1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德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有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有财产10万元。

 

三、案件评析
 
 

 

惠民工程无小事,扶贫项目牵人心。扶贫办作为扶贫民心工程的执行者,本应将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让惠民政策惠及于民。然而,近年来,为满足贪婪欲望,少数扶贫工作领域工作人员经不起考验,在金钱的驱动下,疯狂追求物质利益,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贪污受贿犯罪活动,将惠民工程作为自己中饱私囊的工具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令人痛心,发人深省。周德刚贪污、受贿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该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社会影响恶劣,对上林县这样一个国家级扶贫县而言,扶贫办作为扶贫开发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本应以改善民生、为民谋利为已任,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严格管理,切实把每分每毫扶贫款落到实处,然而,却因他们的一已之私,不仅使党和政府的扶贫惠农政策难以落实,更严重地是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部门,一直坚持“抓小抓早”,同时,加大对重点部门、领导和重点岗位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有效抑制职务犯罪率的上升和蔓延。

 

案例5
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原温浏乡政府秘书
余勇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余勇利用担任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温浏乡令冲村村委会主任、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妻子毛艳(另案)为本村4名孤儿申请办理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但没有将民政部门发给4名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存折交给抚养人,余勇夫妇二人从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2月12日,将4名孤儿信用社账户上的7.2万元取走,案发后余勇退还了4300元。余勇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妻子毛艳,用村民杨某的户口册为其申请了农村低保,但两人没有告知杨某有低保,也没有将低保存折交给杨某,余勇夫妻二人从2011年1月14日2013年11月7日,将杨某的低保共1.146万元从信用社取走侵吞。

 

二、处罚情况
 
 

 

2014年9月24日,丘北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余勇有期徒刑7年。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中余勇身为乡政府秘书兼村党总支书记,伙同担任该村村委会副主任的妻子毛艳共同作案,虽然二人级别不高,但均实权在握,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而且,随着国家涉农惠民政策的增多,上级划拨的补助资金越来越多,有些村干部把国家的补助资金作为自己的私人提款机而大肆贪污挪用。同时,贪污贿赂案件不再仅仅是截留款项的单一手段,其方式多种多样,或重复支出套取公款;或巧立名目,骗取上级资金;或以接待费等虚假列支;或将上交费用中多收取的部分扣留,私自挪用经营项目,从中获取好处;或用公款送礼;或将超生款、土葬款隐瞒不报纳入个人手中;或用小金库方式套取公款等。但“小官蚁贪”的危害不容忽视,它不仅直接侵害了最基层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检察机关正在积极创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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