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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构建办案质量保障体系

发布时间:2015-07-24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岗位说明书确定职权边界; “刑检”领域充分放权; 案件全流程监控管理……徐汇区检察院作为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先期试点的8家单位之一,结合实际探索了一套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思路,也为司法体制改革在全市的铺开奠定了基础。


 

主任检察官任命仪式

制岗位说明书 划定职权边界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徐汇区检察院在对检察权运行的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改革目标和法律规定,针对检察官执法办案权限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科学设置检察官岗位,制定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合理界定检察官职权的边界。

徐汇区检察院经过对业务部门近三年检察办案工作的统计梳理,确定了各业务部门所需要的检察官岗位数量。同时,预留个别机动检察官数量,为今后实行检察官研修制度、人员轮换或替补留有余地。

根据以上原则,徐汇区检察院设置检察官岗位,首批入额检察官68人中,正、副检察长和检委会专委6人,占总数的8.8%; 公诉、金融、未检、侦监、反贪、反渎、民检、监所等8个一线办案部门检察官岗位46人,占总数的67.7%; 其他业务部门16人,占总数的23.5%。

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人员分类管理后,要重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工作分工。徐汇区检察院明确: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关系中,助理应当可以协助检察官办理相关检察官的工作,只是不能独立处理; 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关系中,书记员也是协助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工作,助理和书记员既有重合功能也有角色转换的情况,并且当助理独立处理法律事务时,书记员应当协助。

执法办案部门 给予力量“高配”

在明确岗位设置和职责划分的基础上,徐汇区检察院测算出每个检察官岗位应当配备的检察官员额数,并据此确定检察办案组织中,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相应的员额比例设置。

经严格的任职考核,徐汇区检察院从原有检察员中确认了61名入额管理的检察官,并从原有助理检察员中择优遴选了7名入额管理的检察官,任命了14名检察官助理、17名书记员(检察文员)。目前,全院85%以上的干部力量已经配置在执法办案部门。

同时,徐汇区检察院还针对那些原本工作在非直接办案岗位的检察员和青年干部,促使其尽快回归到具体办案岗位上,避免司法岗位的空置和司法资源的闲置。

法定幅度内 “最大化”放权

司法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还在于合法基础上,扩大检察官授权范围,给予其行使独立的检察权。

为回答“放权给谁、怎样放权、放权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徐汇区检察院为不同类别的业务部门制定了《检察官授权清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向检察官的“最大化”放权,增强一线办案检察官的司法独立性。

对于刑检部门,因司法化属性最明显,徐汇区检察院采取较大幅度放权给检察官的模式; 对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由于其行政属性相对较强,因此,有关办案决定权通常只授予到主任检察官层面为止,明确由主任检察官行使的17项办案权力;对于诉讼监督部门,办案决定权主要设定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层面,限定了主任检察官的权限范围。

通过对审批层级的重新划分,增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对检察权运用的自主性,精简了办案决策程序,办案部门“三级审批”数量显著减少,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也大幅减少。2014年3月至12月,由主任检察官决定批准逮捕的案件811件,占批捕总数的84.7%,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1165件,占公诉总数的96.8%。

建案件监督机制 权力用在刀刃上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为了确保检察官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就必须严格对检察权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制约。为此,徐汇区检察院探索建立了“1+5办案质量保障体系”,为检察权运行安上了“安全阀”,实现充分授权和严格监管的统一。

徐汇区检察院按照“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了《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办案责任的归责办法。关于责任分类的问题,徐汇区检察院区分为瑕疵责任、过错责任两类,并根据不同的责任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检察官瑕疵责任的追究,由案件管理部门承办;对检察官过错责任的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与限权相对应,徐汇区检察院同步加强了对检察官履职保护。制定了《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办法》,明确检察官在讨论案件时发表的意见,不受追究。拟设立院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委员会,开展保护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工作。

 
检察长的话
 
 

深化改革推进法治 维护社会公义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慧亮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检察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首先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司法公正。

在“自身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监督其他机关依法用权、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监督公民依法办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才能促进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更好地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作为试点单位,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在遵循检察规律和职业特点的基础上,依法有序、积极稳妥推进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之所以要实行人员的分类管理,是因为:第一,解决了以往检察官门槛较低的问题; 第二,有助于检察官执法办案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实现各类人员的精英化、专业化; 第三,有利于实现队伍的专业化。

在下放权限的同时,强化对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做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检察官责任制突出了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使检察官真正成为办案主体。

对检察官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我们采用内外合力的方法。“内力”是对案件承办人进行监督、对案件办理进行监督; “外力”是邀请人民监督员、廉政监督员进行监督,欢迎社会大众、媒体监督,还有专门部门受理当事人及其家属以及社会大众的举报。

为了保障执法办案的质量,我们设计了办案质量保障体系,我们称之为“‘1+5’ 办案质量保障体系”。在这个体系下,进入检察环节的所有刑事案件从“入口”到“出口”都会得到全方位、立体化的动态监控。

 
讲述心声
 
 

权越大责愈重

 

徐震辉

 

今年3月份,徐汇区检察院从全院74名检察官中择优选拔了20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检察官,任命他们为徐汇区检察院主任检察官,由主任检察官带领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开展执法办案,我也有幸成为这20名主任检察官中的一员。

被任命为主任检察官后,我一方面感到十分荣耀,另一方也深感自己责任的重大。作为一名主任检察官,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权力外,其他执法办案的权力经检察长授权后都交到了我手上,比如一起盗窃案,我经过审查后就可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犯罪数额是多少。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定“谁承办、谁负责”,所以自从我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我对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仍然以周雷雨盗窃案为例,虽然案情本身并不十分复杂,但是我还是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在我的能力范围内做到最好。

虽然自己从事公诉工作已有好多个年头了,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要求自己无论大案小案都要打起十二分精神,要有更高的责任意识。同时,我还在不断学习,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业务能力,以保证每一个案件的质量。

 

 

 

来源 | 7月22日《上海法治报》

编辑 | 姜瑞明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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