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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意义重大

发布时间:2015-07-25      来源: 正义网    点击:

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邀请,我有幸列席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召开的,是总结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后的公诉工作以及研究部署今后五年公诉工作的会议。

  这次会议从宏观层面、战略高度分析了全国公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出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等工作要求。北京、上海、吉林、山东、陕西、广东、云南、贵州八个省、直辖市检察院分别从热点敏感案件处理、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构建等角度进行了经验交流。

  在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方面,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要求:一是准确把握、全面理解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二是规范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着力构建新型诉侦关系。三是提高公诉质量,强化审判监督,着力构建新型诉审关系。四是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律师权益保障,着力构建新型诉辩关系。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提出,要坚持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诉审辩关系的调整和诉讼制度改革,围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更好地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作用,推动实现繁简分流,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比如,强化诉前主导作用,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完善诉审配合制约关系,等等。

  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是法治文明建设的需要,是司法改革的需要,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依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在构建新型诉侦关系中,检察机关要依法正确处理好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要依法正确处理自身内部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了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加强构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提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能力。通过出席现场勘查和案件讨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合法性提出意见,确保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证据的确实充分和合法性问题,提升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构建新型诉辩关系中,检察机关要转变观念,认识到律师与检察机关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检察机关与律师之间是对抗而非对立、交锋而不交恶的良性互动关系。要加快构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制度,不妨碍、不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等权利,尊重和保障律师在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权利,由被动听取意见转变为积极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尤其是律师作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在构建新型诉审关系中,检察机关要构建好与法院分工协作和监督有力的关系。

  作为受邀的全国人大代表,我全程参加了会议。置身参会的全国检察官中间,听了曹建明检察长、孙谦副检察长的讲话,听了8个省市检察院的经验,听了小组讨论阶段各地检察官的发言,我有一个强烈的感受,这是一批有思想、有专业水平、有敬业精神的检察官队伍。我深信,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随着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工作的不断推进,在不远的将来,法庭上将涌现出一批明星检察官,他们将以其学识、专业能力赢得法官、律师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敬。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次会议在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方面,是一次值得记入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历史的、里程碑式的会议,是一次既具有现实意义又具有长远意义的会议。

  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并旁听全国公诉工作会议,也是一个创新之举,为人大代表更深入全面地了解检察工作并更好地履职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做法。

  (作者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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