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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红教授:告官方法曹书

发布时间:2015-07-25      来源: 法律读库    点击:

作者李永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一个微信群看到有检察官、法官在讨论一个话题:如何做到既依法办案又不得罪领导、不被穿小鞋,既不得罪领导又在案件纠错后不被追究渎职责任。我说了四个字:无欲则刚。如此回答,不是为了显示个人有多么高大上,不是为了贬低司改的意义,而是为了说明“如果一无所有也就不怕失去什么”这个道理,更是为了提醒“当事人应得的公正不能等到司改才予兑现”,因为你的一个案件,别人的一生祸福。

 

先以身说法讲讲我的从业经历。

 

我1988年从西南政法毕业后孤身一人远走他乡供职检察,人生地疏,毫无背景,当然举目无亲倒也在办案时了无牵挂。

 

13年里,我先后获任过15个职务。

 

其中法律职务7个:区检察院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市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党政职务8个:区检察院公诉科(时称刑事检察二科)副科长、研究室负责人、公诉科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区纪委委员、市检察院公诉处长、院办主任。

 

后来,曾被作为后备人选送省委党校培训并被列为法院院长拟提名人选(已考察完毕但因客观原因未遂),后又拟被委任为市院政治部主任(已谈过话),此时,毅然请求调动,三个月后终于被批准,离开了机关进入了大学。

 

综上所述,所任职务共15个既遂,1个未遂(法院院长),1个中止(政治部主任)。另外,任职期间,先后获得区、市、省多次记功或得到其他荣誉称号。

 

讲这些不是为了炫耀什么,对官场中人来说,这些连七品都不到的官职也真没啥值得一提的。说这些只是为了说明,尽管你毫无特权背景,但你拥有法律理性,你从事的职业正是为每个案件落实法律的公正。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只是你服务法律的机会,并非你的私产。

 

因此,所有的疑难杂症(尤其是事后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在办理过程中,作为承办人、中层负责人或分管主管领导,都完全可以也应该在程序内外坚持自己的职业良知与专业判断,不违心屈从任何法外指令,但必须服从按照法律程序形成的结论。

 

首先,如何处理好与自己上级的关系。我在任职副检察长时曾遇到一个案件,因政府克扣一个省级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款,引发失地农民群体上访,后升级为阻止施工。党政令公安进村处置,又引发警民冲突。党政司法联席会议决定拘捕惩治为首分子两名,一人闻讯逃往北京上访,一人被抓获归案。作为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吩咐公诉部门检察官认真审查,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后查明原委,认为不能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因检察长曾参加过党政司法联席会议,而继续其此案有罪的意见,其他所有委员都同意我的无罪意见。因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最后一句(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时可以报送人大常委会决定)尚无明确的解释或操作细则,所以检察院将此案报送区人大常委会讨论,结果是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意见,无罪不诉。

 

其次,如何处理好与党政官员的关系。针对该案滥用警力处置群体利益纠纷进而引发冲突升级问题,我执笔撰写一长篇报告,经检察长同意后以院名义送到党委政府。反馈回来的情况是,书记对文中所提“不能动辄使用警力处置因利益纠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中的“动辄”一词有看法,认为我言过其实,我认为本案教训正是在政府有错在先的情况下还动用警力去处置有合法诉求的农民,用“动辄”一词已经相当克制,并无不妥。一个检察院的副职,因言获罪、得罪书记,为官场大忌。然而,后来的事态发展却出乎意料。该书记提议调我去任区委办主任。当然没去,否则现在说不定成了官僚一枚。

 

不怕失去也没有什么好失去,一切就豁然开朗了。反正人生就是一个旅程而已,不必在乎目的地。尤其是官方法律人,手握司法公器,面对三方意志(党政官员的干预、司法人员自己的偏见、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如何依法处理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其实并非难事,难在心中没有破除特权和偏私的魅惑,难在心中没有把当事人应得的司法公正放在应有的位置。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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