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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两条路径实现看审分离

发布时间:2015-08-03      来源: 正义网    点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通过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保持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强劲势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执行主体错位问题。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本来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监视居住,变成以公安机关委托执行等方式而形成事实上的检察机关执行。二是办案安全问题。因检察机关警力不足,事实上形成了侦办人员与法警共同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况。这种“看”“审”不分的做法容易出现办案安全事故。

  笔者认为,破解上述难题的路径有两条:

  建立专门警察编队。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当然也包括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以公安机关执行的法定职责为视角,建立专门的警察编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成为最佳选择。具体方式为:一是以县级公安机关为单位,建立与刑侦、治安等警察编队平行的执行警察编队。二是执行警察以执行司法警务任务为主要职能。有了专门的警察编队后,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上提一级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即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对辖区内下级检察机关法警的统一调动来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以有效解决单独一个检察院法警力量不足的问题,但需要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一是对法警队伍的调用模式进行改革。为适应上提一级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警力量的调用应由同级检察院批准变为向同级检察院备案。即基层检察院法警力量的调用由上级检察院的法警总队、支队安排,在法警力量的调用上,上下级管理为垂直管理。二是实行指定居所的跨行政区域建设。充分考虑上级检察院(主要是指设区市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实际,按照便利上级检察院管理、便于下级检察院就近办案的原则,每个地市级检察院应建立2至3个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专门场所,用于基层检察院办案。

  以上两条路径还需配套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检察机关协助执行的方式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上提一级执行是协助执行的方式之一。二是法警队伍适量增编。扩充基层检察院法警队伍,按保障安全与兼顾人力成本的原则,“看”1个人至少要有10个人(暂不考虑要“看”两个人的情况),那么基层检察院法警至少要保持10人以上。依此路径虽会增加人力成本,但可以解决看审分离问题。

  (作者为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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