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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技术手段防范"伪造告知函"

发布时间:2015-08-05      来源: 正义网    点击:

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贿赂犯罪易发、高发的群体和环节进行预测、防控,提高了市场准入和相关行业管理、行政管理的门槛,在行贿与受贿之间架起一张“防护网”,有效预防了行贿犯罪的发生。但实践中出现伪造查询结果告知函(下称告知函)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效能。

  笔者调查发现,伪造者主要是通过拼接格式要素、替换正文内容等方式达到伪造目的,伪造的告知函往往会出现以下异常情况:

  一是版面格式异常。告知函的格式要素主要有标题、发文字号、正文、发文机关名称和日期、二维码,其字体、行间距等版面设置都是输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手动调整很难做到与系统自动生成的告知函版面格式完全相同。

  二是二维码信息与函面不符。告知函的二维码由系统自动生成,内容包括“发文字号、成文单位、成文日期”。而有些伪造的告知函没有二维码,或者其二维码用手机扫描后会发现显示的内容与告知函内容不符。

  三是发文字号与发文时间的匹配不符合逻辑。如在某项目招投标中曾出现这样两份告知函:其中一份“郑开检预查〔2013〕206号”告知函的成文日期为2013年3月7日,另一份“郑开检预查〔2013〕404号”告知函的成文日期为2013年2月6日,即发文字号小的,发文日期却晚。经核查,“郑开检预查〔2013〕206号”告知函系伪造。

  在实践中,通过认真审查上述细节,有利于辨别告知函的真伪。为有效防止伪造告知函行为的发生,笔者提出如下四条建议。

  加大技术防伪力度。一是提高告知函的防伪性能。建议最高检统一印制含有编号的告知函专用纸张,由各地检察机关经登记后领取。可以考虑在告知函专用纸张的固定位置加入专用防伪LOGO,加大告知函的技术防伪力度。二是开通防伪验证专线专网。建议最高检开通防伪验证专线专网,既方便公众自主核实告知函的真伪,也能起到投标单位相互监督的作用。验证人只需按照提示在该网站输入被查询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到该单位或个人在什么时间、在哪个检察院申请开具过告知函以及告知函的具体内容。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是加大对伪造告知函行为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宣传,增强查询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目前全国已出现多起因伪造告知函被判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案例,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这些伪造者缺乏法律知识,没有认识到伪造告知函会构成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应筛选典型案例,采取多种形式向查询单位和个人宣传伪造告知函行为的性质、法律责任等知识,使其认识到这一行为的严重后果,自觉守法。二是加强对告知函防伪知识的宣传。利用检察院官网、微博、微信、报刊、海报等载体,以预防警示教育讲座为宣传平台,普及告知函防伪知识,提升公众对伪造告知函的辨别能力。

  引导招投方等需要查询告知函结果的一方申请批量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检察机关应鼓励查询方在招投标、信用管理工作中以申请批量查询为主要方式,由查询方直接与检察机关进行对接,减少被查询单位或个人“自证清白”的环节。

  建立伪造告知函“黑名单”。伪造的告知函大多是在跨地区使用时被查获,检察机关发现后调取证据、移送公安侦查等需要大量精力和时间。建议最高检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设置伪造告知函“黑名单”库并完善相应的预警提示功能,对确有伪造告知函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将其录入“黑名单”。“黑名单”中的单位前来办理查询,查询系统可自动提示,将不良记录内容和查询结果一并生成告知函。同时,要将“黑名单”情况向社会公开。

  (作者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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