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武器对等”防卫判断原则是否可取

发布时间:2015-08-06      来源: 陈长均法律博客    点击:

“武器对等”防卫判断原则是否可取

陈长均

[案情]2014年12月2日晚10时许,三个“小混混”在某中学附近围殴一名高中在校生李某(已满18周岁),将李某推倒并对其进行拳打脚踢,致使李某蹲下且无法站起。在大约被暴打5分钟后,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中一名施暴者汤某腹部捅伤。经鉴定,汤某构成轻伤,李某尚未构成轻微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一种意见认为,三名“小混混”是赤手空拳对李某进行侵害,而李某使用水果刀进行防卫,李某所使用的防卫“武器”杀伤力明显强于对方,即双方之间的“武器”不对等、手段不相当,且李某的行为造成了对方轻伤的结果,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是防卫过当,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性。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将“武器”是否对等作为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具有“相当性”的主要标准不可取。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当性,手段是判断相当性的标准之一,但不是主要标准,更不是唯一标准,应根据个案具体分析。毋庸置疑,防卫手段大大超过侵害手段的情况,一般应当否定“相当性”。例如,针对侵害方的轻微徒手攻击,防卫方用枪射击的情形,一般来说就不能认为具有“相当性”。但是,对于侵害方虽然徒手但在体力上处于绝对上风,体力上处于绝对下风的防卫者为自我防卫而使用刀棍等情形,却不能一概否定“相当性”。本案中,李某作为一名在校高中生,其体力明显不如三个“小混混”。其实,防卫人使用的“武器”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武器”,一般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非常缓和的“武器”。在当时的情境下,要求李某使用比水果刀缓和的“武器”并不现实。当然,在防卫人事先已经预见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则可以要求防卫人选择比较适当的防卫“武器”和防卫手段。

其次,防卫过当的要求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不是“武器不对等”。有时候,防卫人在遭受侵害时,即使其使用的“武器”之杀伤力远远超过侵害方使用的“武器”之杀伤力,或者说其防卫手段大大超过侵害手段,也不能认为一定就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只有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而防卫手段大大超过侵害手段的情形,不一定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只有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具体到本案,不能因为水果刀的杀伤力明显高于赤手空拳的杀伤力,就得出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的结论,关键看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一般应指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后果,李某的防卫行为致侵害方汤某轻伤,不应认为汤某的轻伤是“重大损害”。而且,在当时的处境下,李某也不能把握用多大的力气就能制止住对方的侵害行为,更不能把握对对方的损害后果。

最后,在当时的情况下,要求防卫人李某使用对等的“武器”(赤手空拳)根本无法进行防卫。如果要求李某只能赤手空拳对三名不法侵害者进行回击,而不得使用具有杀伤力的防卫工具,就意味着李某只能忍受三名不法侵害者的拳打脚踢。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对三个人进行拳打脚踢,不可能制止三个人对一个人的拳打脚踢,更何况李某此时仅是一名高中在校生。换言之,在三名不法侵害者对李某一人进行殴打时,李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就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手段。如果要求李某必须“武器对等”——赤手空拳,不使用水果刀,就意味着李某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意味着正只能向不正让步。但这样的结论,不利于被侵害者的自我保护,有违公平正义。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030024]

 

注:本文发表于《中国检察官》2015年6月下(总第222期),个别字词略有改动。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