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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生明:适应改革新要求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发布时间:2015-08-07      来源: 正义网    点击:

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最高检随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足见对于这项工作的重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必须突出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切实提升出庭公诉的能力、质量和水平,并以此带动健全完善以公诉为主导、以出庭公诉为龙头的刑事指控体系。

  出庭公诉面临重重挑战,发展机遇相伴而来

  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新要求。即要求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是对以往庭审形式化、走过场的反思和纠正。伴随着庭审实质化、民主化程度的逐步加强,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难度更大。传统的庭前庭后协调协商判案的做法将很快成为历史,“轻视”庭审的观念必须转变。

  二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出庭工作提出新挑战。如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有的辩护人在庭上不辩实体辩程序,抓住证据合法性问题大做文章,导致案件进入不了实质阶段。此情势下,审判机关只要在庭审过程中恪守客观中立立场,保障各方诉讼权利即可获得普遍肯定,但公诉方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来源是否合法都可能成为各方质疑的焦点。

  三是辩护权扩展、对抗性增强、辩护律师组织方式变化等都使出庭公诉面临新压力。刑事诉讼法扩展、保障了律师的辩护权,使庭审对抗性进一步增强,而且辩护权扩展,不仅仅表现在权利扩张本身,甚至带来了态势的调整,以及个别律师单方面发布庭审违规、公诉人应对欠妥的信息,利用舆论给出庭公诉制造压力。

  四是司法审判公开化、民主化趋势明显,使出庭公诉成为关注焦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开审判必然是重要平台之一。陆续曝光的冤假错案,将刑事司法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更催生了审判公开化、最大限度让公众知晓、评判的司法理念,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庭审公开、接受媒体及公众监督已是大势所趋。

  五是相对薄弱的侦查基础和证据质量与日益提高的法院裁判标准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作为指控犯罪基础的侦查工作不能完全适应出庭指控犯罪的新要求,“一头粗一头细”的矛盾日益突出。法院对证据要求和定案标准越来越严,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取证的基础工作没有根本性提高,导致出庭公诉面临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招致指控不力的质疑。

  六是公诉人年轻化现象突出。出庭公诉经验不足,骨干人员持续流失,与当前危害国家安全、暴恐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以及涉众型经济犯罪频繁发生的犯罪形势的新变化形成鲜明对比。

  挑战与机遇总是相伴而生的,挑战来临之际正是发展机遇到来之时。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进一步发挥庭审的核心作用,而庭审的主体包括控辩审三方,缺一不可。虽然法官是庭审的主持者,但控方是主要的证据收集者和举证者,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公诉,是控方在法庭上的代表。因此,公诉工作的重要性和公诉的职责使命必将日益凸显,出庭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也必将变得日益突出。

  以公诉为主导、以证据为核心,加强刑事指控体系建设

  以审判为中心,必然将控辩博弈聚焦于法庭之上,必然要求审前程序之侦捕诉各环节的职能要围绕满足公诉人出庭公诉的需要而展开。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项活动必须以有效指控犯罪、完成出庭公诉任务为目标。同时,围绕证据这一核心诉讼要素,将证据要求通过公诉中间环节由审判向侦查前端传导。在现有侦捕诉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和出庭公诉的龙头带动作用,协调侦捕各方,保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一是强化庭前证据审查,坚持全面、客观、细致审查证据,坚持严把起诉标准,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重视办案的亲历性,重视勘查案发现场、关键证人复核和发案破案过程的审查。转变证据审查重点和模式,重视客观性证据审查,由依赖口供定案向依靠客观性证据定案,由重点审查口供向重点审查客观性证据转变,保证即使被告人翻供翻证也不影响定案。既要重视审查“在卷证据”,也要重视审查“在案证据”,对疑问要注意查证、核实,严防“证据陷阱”。重视审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职务犯罪和法律规定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移送的,应要求补充移送,没有制作录音录像的,一般情况下不予受理。对录音与书面记录有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笔录不予采信。

  二是规范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重点明确介入的责任主体。目前实践做法很不统一,有的是侦查监督部门,有的是公诉部门,有的是二者同时介入,有的是相继介入。从实际效果看,以上做法各有利弊,因此需要统一和规范以利于遵循。笔者认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以公诉部门为主承担、侦查监督部门配合或补充承担为宜。从理论上说,审查逮捕具有较强的司法审查属性,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是否批准逮捕要进行裁判,需保持其裁判者的中立与超然,对于侦查活动轻易不宜介入。而公诉部门则不同,它与侦查同属刑事指控方,以公诉为目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公诉职能的自然延伸和内在需求。当然,对重大复杂案件,在公诉部门介入的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在拟报捕前审查侦查卷宗,建立提前审查机制,以便有充足时间完成审查工作,并在是否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与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和听取意见。

  三是规范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不理想,是侦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退回补充侦查的目的是查明事实、补充证据,不是为作出不起诉来规避责任。对不具备补充侦查条件的、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没有再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自行补充侦查效果更合适的,不宜退回补充侦查。转变单纯依赖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把退回补充侦查与随时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结合起来。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工作衔接,对审查逮捕阶段以证据不足不捕而提出的补充证据的要求没有实现又移送起诉的,协调案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若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条件,要作出不起诉处理。对侦查人员怠于履行补充侦查职责,要提出纠正意见。对故意不予查证、隐匿证据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加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分清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情况,对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瑕疵证据是收集程序、方法上有瑕疵,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违法、强迫程度达到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胁迫相当,并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被害人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作出供述、陈述的,可视为“非法方法”。确认属于非法证据的,应予排除;若不能排除存在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也应排除。重视捕诉环节之间非法证据排除的衔接,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完善补查补正机制。

  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庭审指控的效能与水平

  根据案件审判阶段和繁简程度,研究建立不同的出庭公诉模式。一方面,要结合“一审是基础,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是关键,重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的思路,研究不同的出庭模式。另一方面,要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建立不同的出庭模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公诉要讲求效率,要更加简化程序,做到“简者更简”;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被告人作无罪答辩的普通程序案件,出庭公诉要注重效果,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体现“繁者更繁”。

  一是突出做好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出庭工作。此类案件均应制定包括风险预判与应对等项内容的出庭预案,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管副检察长要亲自出庭,并不断加强团队出庭公诉工作。

  二是利用好庭前会议,了解辩护方掌握的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及对证据的异议。对了解的情况和异议要认真核实,争取在庭审前解决。协调法院确定庭前会议达成的意见的效力,避免庭前会议虚化。

  三是做好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推动重大案件关键证人出庭,推动专业性案件和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与侦查机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机制,促进侦查人员出庭,协调做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培训。

  四是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出庭。讲求法庭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充分展现公诉人的良好素质和精神风貌,与辩护人要做到理性平和抗辩,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五是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尤其是健全完善拟判无罪案件检法沟通机制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机制,依法、规范地撤回起诉。

  六是加强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对存在的违法情形,庭后提出意见,同时要强化裁判审查,完善抗诉前指导,提高办案效率和抗诉书规范化水平,切实加强刑事抗诉工作。从定案标准到法律适用、从程序运行到实体判断,通过监督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意见和主张,体现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方面的保障性作用。

  七是通过跟庭考核、庭审观摩、出庭实训等方式提高公诉人交叉讯问、询问能力、举证质证能力、当庭应变能力和论辩能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出庭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切实把出庭工作作为重头戏来抓。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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