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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科学司法理念提升公诉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5-08-15      来源: 正义网    点击:

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坚持不懈引导检察人员树立和强化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的科学司法理念。孙谦副检察长也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必须进一步提升公诉理念,全面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笔者认为,公诉部门从理念上具体需要强化以下四个方面。

  强化法治思维,以法治方式办理公诉案件 

  依法全面履职的核心要求就是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遵循司法规律,不断提升公诉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在公诉工作中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信仰法治、遵守法律、保障人权、深化监督,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一是在办案中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公诉工作面临的首要任务,公诉部门要牢记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使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本任务。

  二是在工作中强化法治方式。要理性适用规则和程序,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取证、选择性办案等违法办案方式,坚决摒弃疑罪从挂、疑罪从轻等非法治办案方式。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和要求,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三是规范司法行为是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抓手。公诉部门要切实加强公诉环节的司法规范化建设,注重公诉权运行和管理机制的法治化建设,逐步完善办案程序,加强办案的标准化建设,明晰公诉岗位职责权限,科学确立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强化司法保护理念,引领公诉办案以民为本

  长期以来,公诉工作受重打击轻保护等观念的影响,片面地将打击与保护割裂开来,不能很好地实现打击与保护的价值平衡。公诉工作要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维护权益与维护稳定、保障安全与司法为民的关系,通过司法办案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使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一是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人民利益是公诉工作的宗旨,使公诉工作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诉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强化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价值导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公诉权是保障人权的坚强后盾,要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切实认识到保障人权是严格司法和依法办案的核心要求,自觉将保障人权作为公诉人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对于侵犯人权、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要敢于及时“亮剑”。

  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要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通过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视察公诉工作,开展庭审观摩和评议,自觉接受监督制约。完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案件办理的疑问和关切。深化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检务公开工作,畅通人民群众了解公诉工作的渠道和途径,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平。

  强化客观公正理念,构建互相制约的新型诉侦辩审关系 

  公诉部门应适应改革要求,正确履行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立场,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原则构建新型诉、侦、审、辩关系。

  一是构建监督引导的新型诉侦关系,保证取证客观合法。新型的诉侦关系以加强监督引导为核心。公诉部门在引导取证过程中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既要注重引导收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也要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重视证据的客观性,也要重视监督取证的合法性,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侵犯诉讼权利等问题的监督,促进提升侦查人员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

  二是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诉辩关系,形成发现法律真实的合力。新型的诉辩关系以加强沟通为核心。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构造中各据一方,虽然职责定位、角色使命不同,但都致力于发现法律真实,实现公平正义。公诉人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在庭审中与律师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认真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完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发挥辩护律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是构建配合制约的新型诉审关系保障庭审阶段客观公正。新型的诉审关系以各履其职、加强配合制约为核心。当前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内在要求以证据为核心。公诉部门在审判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基点,坚持客观追诉,既要有力地追究犯罪,也要注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依法履行求刑权,也要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既要尊重庭审,维护审判权威,也要依法加强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对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裁定或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违法事项,要坚决提出抗诉或提出纠正意见。

  强化科学评价理念,引领公诉人员担当有为 

  近年来,法学界、实务界对公诉质量评价工作展开了热烈讨论。一些学者认为当前评价体系存在行政色彩浓、体现司法权属性或检察业务内在规律不足等问题,束缚了检察机关。一个尊重司法规律、坚守法治原则、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的质量评价体系是公诉权正确运行的重要保障。科学的评价体系应在评价内容上注重全面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要求,包括是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是否严格履行证明责任,是否依据法定标准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等。同时,通过评价期间的科学设定实现管理过程的动态与静态相结合,通过评价指标的合理配比实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让评价工作在促进公诉业务、公诉管理科学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对公诉工作科学评价意味着要尊重司法规律,理性对待无罪判决、诉判不一、不起诉和撤回起诉案件。对无罪判决、诉判不一案件要足够重视,但不能将这两类案件简单等同为错案或起诉质量不高。有必要对这两类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如果是证明标准、政策把握及证据采信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加强研究、统一认识;如果是法律规定问题,需要加强请示汇报,推动立法;如果是案件审查问题,则需要仔细分析、尽量避免。撤回起诉和不起诉案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视为刑事诉讼的过滤机制,有利于防冤纠错和保障人权,但是也要注意防止两者被异化为规避无罪判决的手段以及利用裁量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要通过改革评价体系,大力培育公诉人的担当精神。实践中,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一定程度上与公诉人员失去了独立品格、不敢担当有关系。在新的评价体系中,责权利的统一,将有效提升公诉人的担当意识,促使公诉人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办案,既要保持积极追诉的张力,也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公诉人的担当意识还要体现在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责,促进社会多层次多领域提升依法治理水平。比如,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规范推进当事人和解工作,努力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依法办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积极促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作者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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