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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与侦查缘何如此“亲密接触”

发布时间:2015-09-07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2015年上半年,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饶本东和反贪干警几乎“形影不离”,他在全程引导侦查三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与反贪干警如此“亲密接触”,是饶本东的“第一次”,也是反贪干警的“第一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徐州市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走在了全省前列。今年2月,徐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其江在江苏省检察长会议上介绍了他们的探索与经验;5月,该院的经验被最高检转发。

 

1引导侦查:以“审判证据标准”要求“侦查终结标准”

 

 

徐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沈善文告诉记者,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不能理解为弱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相反,要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

 

事实上,徐州市检察机关对于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一直都实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特别是对取证有困难、认识分歧大的案件、网络犯罪案件等疑难案件,有着更为丰富的引导侦查工作经验。

 

贩卖毒品的刘发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长期拒不供述。检察官刘宇与公安人员一起远赴成都调取技术侦查资料,从千余条相关信息中甄别出刘发荣贩毒的关键证据,并固定了交易地点物证照片。在证据面前,刘发荣供认不讳。经徐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今年6月15日,徐州市检察院会同该市公安局制订了《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自觉以审判证据标准要求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时的证据标准。《办法》更加强调引导侦查取证,以保证每一项侦查活动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证每一份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

 

在互联网时代,侦查部门要更多地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发掘和固定证据。为此,该院会同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制定了《技术侦查获取证据材料刑事诉讼应用规定》,引导侦查机关强化对技术侦查证据的规范运用,完善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

 

2证据审查:从“在卷证据”到“在案证据”

 

 

徐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张岩告诉记者,他们强调办案的亲历性,摒弃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坐堂办案,积极完善证据链条,努力使“在卷证据”变成“在案证据”,从而确保案件质量。

 

2013年,该院审查起诉一起命案。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返家捉奸,将其妻和“奸夫”当场杀死。李某的家族兄弟听到动静后赶到现场并报警。办案检察官饶本东发现,发案现场血迹四溅,现场的四个叔伯兄弟身上血迹斑斑。带着疑问,饶本东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体系。最终查明,李某系与四个叔伯兄弟共同作案。

 

办案理念、办案方式的彻底转变,也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条件,杜绝了“带病”起诉。近年来,徐州市检察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20件,对发现的有瑕疵的证据要求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12件,因排除非法证据而不起诉1人。

 

3出庭履职:“以审判为中心”并非弱化检察监督职能

 

 

“既然辩护人和被告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光盘是修改过的非法证据,那么现在我们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2014年12月15日,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庭上,公诉人王晶晶面对一起侵犯著作权案的两名被告人和四名辩护人沉着冷静,胸有成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法庭对证据的合法性予以采信。案件的成功出庭,得益于该院的“庭前预演”制度。

 

张岩认为:“出庭履职是指控犯罪的重要环节,这一关做不好,就会前功尽弃。所以,我们强化出庭能力的培训考核,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庭前预演’,预测争议焦点,努力提高庭审效果。我们还对重大疑难案件召开庭前会议,解决回避、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并更好地归纳争议焦点,完善庭上应对策略。”

 

早在2012年6月,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就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工作的试行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旨在通过庭前程序解决回避、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对检察机关归纳争议焦点,提出应对策略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庭前会议制度在徐州市检察机关得到推广。

 

“‘以审判为中心’不能简单等同于‘以审判机关为中心’,这个观念要厘清,否则会弱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徐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鲍书华说,“针对法官量刑不均衡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建立庭审评估、审后监督机制,认真行使法律监督权,确保法律公正实施。”(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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