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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记者刘虎|此前被关押346天,提审70余次

发布时间:2015-09-12      来源: 探针 法律共同体    点击:

作者:滕笑丽

来源:探针 法律共同体

 

【刘晓原律师点评】公安办错案,最终被检察院顶住了。这个案例说明,在某些案件中检察院也是不愿为公安的错案背“黑锅”。

 

【编者按】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将防范冤假错案的关口把握在自身权限范围内,这是有关人士提出的“建立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三道防线(检察院防线)”落在实处的一个范例,同时也减轻了“第四道防线(法院防线)”的工作压力,因而值得褒扬,并期待检察系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再接再厉。此时,还应期待“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二道防线(公安防线)”的责任人不仅要做好“打击犯罪”的本职工作,同时也要履行好“保护人民”的本职义务,勇敢承担起在公安侦查期间也要履行“防范冤假错案义务”的艰难职责重任。民众都在期待着尽快看到是哪个地方的公安系统首先开创由于其内部监督纠错机制履行职责、而使“冤假错案”消灭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范例喜报公之于众,公安系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形象才利于和“打击犯罪”一道逐渐趋于完整。

 

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记者刘虎“诽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隔2年,刘虎的案件最终尘埃落定。

 

《不起诉决定书》中显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刘虎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刘虎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全文

 

而此前,北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刘虎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间,通过新浪微博账户“记者刘虎”先后发布多条微博,严重损害他人名誉;肆意散布他人负面信息,变相勒索钱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恶意炒作社会敏感问题,严重扰乱互联网正常秩序,损害了政府部门公信力。

 

 

图为刘虎

 

据媒体报道,刘虎曾在多家新闻媒体供职,曾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原任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马正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原任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崔亚东、陕西省副省长(原任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

 

探针通过电话联系到刘虎,他称自己此前被拘留就是因为举报官员。但他表示,自己只是实名举报了马正其,而其他几位官员都是并非由自己举报,只是自己帮忙将举报信转发了出来。在他看来,这是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当时,他并没有想到之后会发生什么事,“举报都是有理有据的。”

 

在发布了几个官员的举报信之后,刘虎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先后被封。2013年8月23日,北京公安将他从家中带走。

2013年8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对刘虎进行刑事拘留,接下来的9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又以涉嫌诽谤罪对刘虎进行逮捕,并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后来,刘虎被转押到东城区看守所。

 

2013年8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决定对刘虎进行刑事拘留

 

 

2013年9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对刘虎执行逮捕。

 

刘虎一共被关押了346天,据他回忆,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的前4、5个月里,公安人员先后提审了他70多次,“像一些重犯、有命案的,也就提审个三五次。”当时他被关押的监室中,有13个人,但是所有人被提审的次数总和也没有他一个人多。

 

刘虎一直坚持自己“无罪可认,无错可悔”。经过北京检察院第三分院、东城区检察院先后三次退回侦查,2014年8月3日,东城区检察院决定对他进行取保候审。

 

而此前,刘虎的两位律师曾两次提出取保候审,但都被北京市公安局拒绝了,“他们认为我出来之后会串供,会危害社会。”

 

 

北京市公安局此前拒绝对刘虎取保候审。

 

对于北京市公安局起诉意见认定书中所说的“变相勒索钱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刘虎表示,自己并非变相勒索,“当时有两个人来找我删微博,提出给我钱,我就说,那你们就捐给慈善机构吧。”而公安在提审时称“劫富济贫也是犯罪”。

 

刘虎称,当时自己和两位律师预想了两种结果,一是无罪,二是有罪免罚。但并没有想过认定无罪的几率多大,“只是想等结果出来再看吧。如果不是我们期望的结果的话,我们会再申诉。”

 

9月10日,得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消息后,刘虎感到很高兴,“他们在整个案子中坚持了法律的底线。”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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