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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工作模式 强化办案意识

发布时间:2015-11-03      来源: 正义网    点击:

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工作格局上要实现由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全面转变,工作模式上要从以“办事”为主向以“办案”为主转变。笔者认为,工作模式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而如何适应这一转变更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充分认识转变工作模式的意义

  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依法审查和判断,司法的直接任务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准确适用法律。长期以来,囿于法律规定不具体、职能碎片化,检察机关在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时,办案意识不强,收集、审查证据的意识不强。虽然原先以“办事”为主的工作模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其积极意义,使监督呈现一定规模,但随着法治化、规范化理念的深入,有必要对这一工作模式进行反思。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从各地实践中看到了以“办事”为主的工作模式的局限和不足,抓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实施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更名的契机,要求全国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工作模式从以“办事”为主向以“办案”为主转变,既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又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新的布局和谋划,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一改变,将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办案程序所要求的刚性约束,解决监督在位而不到位的症结,克服监督的随意性,防止出现“办事”工作模式下监督不规范等问题,从而有利于发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加大对刑事执行领域腐败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跑风漏气、虚假立功、违法减刑等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刑事执行秩序和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利于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锻炼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增强法律监督权威,提升监督水平和实效。

  梳理办理案件的范围和种类

  司法办案必须具备中立性、证据性、程序性、时效性、亲历性、专业性等要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办案工作必须遵循办案的普遍规律和内在要求,否则,就不是办案活动。近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强化“线索观念”“办案观念”和“归档观念”,建立健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制发法律文书、案卷材料归档等工作流程。将日常巡查、相关审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诉讼违法、被监管人死亡、监管人员渎职等违法问题作为案件对待。在调查程序的启动审查、调查事实的证据范围及证明要求、调查结论的合法性及法律依据适用等方面作出规定,形成具有特色的法律监督工作模式,即法律监督调查案件办理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湖北省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来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但可以办好刑事执行领域内的案件,而且应当从规范的角度对办案工作进行完善和加强。按照办案的方式、手段和目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案件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侦查类,即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追诉犯罪。二是审查类,包括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目的是确认合法性、合理性。三是调查类,即法律监督调查案件,包括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监管场所事故检察等,目的是纠正违法、堵塞漏洞。被监管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不必单独作为一类案件来处理,可以视作上述几类案件的线索来源。

  找准工作模式转变的路径

  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转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着力强化办案意识、提升办案能力。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无论是纠正违法活动还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都始于线索。没有线索,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强化办案意识,首先要强化线索意识。通过对监管场所的日常监督、监控,通过与被监管人的谈话等工作,注意发现隐藏在监管活动不正常现象背后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其次,要强化程序意识。程序是对恣意的限制,是理性选择的保证,体现司法的严谨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司法活动必须讲程序,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不能例外。第三,要强化卷宗意识。案卷是反映司法办案过程的载体,案卷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办案质量的高低。因此,不论办理刑事执行领域哪类案件,都要做好案卷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为此,刑事执行检察人员需在学习中积累,在工作中磨砺,着力提高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减假保案件等方面的能力。

  着力完善证据规则、建立证据体系。证据是司法办案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由“办事”向“办案”转变,必须完善证据规则,建立证据标准体系。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司法办案,必须用证据说话、用事实说话,做到不空不虚。当前,要抓紧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种类和范围、证明力大小、取证方式、举证责任分配等等。在完善证据规则、建立证据体系的基础上,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应注意强化证据意识,善于收集、保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确保所办案件不发生证据方面的问题。

  着力健全办案组织、完善办案机制。针对当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力量薄弱的现状,结合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办理的特殊性,建立健全适合刑事执行检察的办案组织是强化法律监督、迅速打开工作局面的有效保障。比如,对侦查类、法律监督调查类案件,建立以市级检察院和派出检察院为依托的专案组来办理,坚持实行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检察一体化机制,可确保案件到关键时刻能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和阻力,顺利查办。对审查类案件,在办案组织的构建上,结合当前司法改革要求,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组织的人员配备要人数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人员较为固定。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办案组织,努力解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存在的办案力量分散、办案能力不足以及因“同化”等因素造成的不敢办案、不愿办案等突出问题,稳步提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规模、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

  着力强化案件管理、提升办案质量。笔者认为,除了业务指导以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全部业务工作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日常监督类和办案类。日常监督类可以通过检察日志、检察台账等载体来体现工作量,办案类则要全部纳入案件统一管理系统,加强统一管理和全程监督。这就需要抓紧完成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业务应用软件,实现对办案工作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同时,要强化案件质量评查的功能,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发现、分析、解决案件质量问题。通过严格程序、全程管理,促进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作者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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