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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案件不应规避办案系统监督

发布时间:2016-05-19      来源: 法律博客    点击:

规范司法行为,讲究用科学的规则管人。基于这一理念,检察机关内部从上至下建立并运行起一套办案系统。经过实务操作发现,该系统在设计思路方面,确实注重从程序着眼,把办案流程细化,强调“全程留痕”,以期使每起案件从线索受理、确定初查,到立案侦查,再到审查批捕、起诉等各个环节,都脉络清晰,有据可查。无疑,按照系统要求不折不扣地去做,一定能发挥出规范自侦案件办理,确保办案质量的良好作用。

一如许多新生事物出现后都要有一个适应过程一样,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来说,突然开始使用案件办理全程录入,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一系列新模式,第一反应就是,办案系统有点碍手碍脚之感。

在这里,不妨以案件线索初查工作为例,阐释一下为何会有这样的感觉。

长期从事自侦工作的同志都知道,未上系统之前,领导安排初查一个案件线索,调查取证一阵之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则即行转入立案侦查,该上报表上报表,该走程序走程序。如果不能立案,则把材料一汇总即告结束。不存在像立案侦查的案件那样,还得整理卷宗,应付年终初查质量评比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还有就是,在侦查工作中,一个办案组一年当中可能要初查十起、二十起线索,而真正最后成案的比率相当低。对一个部门或单位来说,在办案系统上,从无到有的开始显示大量不立案的案件信息,会不会让上级院因此对基层的办案效率,办案水平,侦查能力等产生疑问。再则来说,自侦案件的考核评比办法,讲究的是立案数量,大要案数量等数值,如果把大量的不反应工作成绩的不立案信息录入上传,显然既浪费时间精力,又多少有点自找麻烦和故意亮丑的意味。因此,办案系统中显示的常常是,一个单位一年立案侦查数字与初查数字一样,好像初查线索成案率均为百分之百似的。

本来,没上系统之前,按照习惯性做法,怎么启动和结束初查,都有一套成熟的操作方法。然而,办案系统运行以后,程序设计上要求初查从启动之日起就必须正式进行相关信息录入,实行网上签批,否则初查过程中采取的诸如调取、查询、询问等措施时,法律文书都无法打印生成,显然,没有法律文书,初查工作难以进行。无疑,不按照设计要求从一开始上系统,下一步的工作便难以展开。

鉴于上面介绍到的以往实务中的习惯做法,与办案系统无形监督所带来的工作繁琐之间的矛盾,磨合期间,就出现了基层办案人员在惯性思维的作用下,为了省事,将其他案件自动生成的法律文书进行复印,在平时的初查办案中使用。如果初查后不立案则不再讲究上系统之事;如果初查后决定立案,则从头再操作录入事宜。

于是,在规范执法的检查中就发现,初查与立案时间填写颠倒,文书与笔录时间混乱等问题。在具体纠正时,一线办案人员对此也是一肚子苦水。

其实,说白了,这实质上就是,不规范的习惯性做法与严格规范带来的不适感所产生的碰撞。有碰撞肯定就有阻碍和痛感,而在大力提倡规范执法的新形势下,努力做到规范化办案是第一要务。所以,应当检视不立案案件不上系统,规避系统监督的错误行为。在充分调研研判,科学制定考评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刻意规避系统监督的检查力度,真正有效地发挥办案系统对自侦案件的规范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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