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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三个“境界”

发布时间:2016-04-18      来源: 人民检察    点击:

甘于寂寞

    曾任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的蔡碧玉在其法律杂文集《检察手记》自序中写道:“检察之路,其实是一条寂寞的道路。”[1]实际上,对检察官来说,寂寞与孤独不仅是一种基于职业特点的角色需要,也是一种生存状态,更是一种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在一定意义上说,选择了检察职业,就意味着选择了一条忍受孤单、接受寂寞的道路。寂寞能使检察官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独立思考,免受外界不良影响,确保作出公正判断;面对诱惑,检察官只有耐得住寂寞,淡泊名利,才能洁身自好。此外,寂寞能使人专注,检察官唯有甘于寂寞,才能有更多时间钻研业务,而不是经营社会关系。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应当走寂寞的人生之路,在寂寞中完成神圣的使命、成就美丽的人生。

    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走上腐败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没有耐得住寂寞。他们将职业良知抛在脑后,经常与不当人士往来应酬,出入不应当出入的场所,参与不应当参与的活动。这类教训给耐不住寂寞的司法人员敲响了警钟。

    对司法腐败零容忍,扫除司法腐败,建设过硬检察队伍,除了要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严格约束检察官之外,检察官自身必须与世间的喧嚣保持适度距离,具备坚定的意志去面对寂寞。有时候,检察官必须要谨慎节制一般人都视为正常的社交活动,切勿因徇情构私而葬送了自己的名誉、前程甚至整个人生。在一些情景下,检察官的孤寂行为可能不被人喜欢,但如果“讨人喜欢”与“受人敬重”不能两全,检察官应坚定地选择“受人敬重”。

    当然,检察官也是世俗中人,有时可能也会在“丰满的理想”与“骨感的现实”之间徘徊、纠结。检察官是公平的使者、正义的化身、法律的守护神,要让检察官甘愿在“寂寞的道路”上守护公平正义,全社会都要为之提供必要的条件、营造良好的氛围。从国家来说,要建立和完善与检察官相匹配的身份保障制度和收入保障制度;从社会来说,各行各业都要理解检察官的自律言行与寂寞状态,宽容其不合群甚至孤僻的行为。只有这样,检察官才能勇于面对寂寞、拥抱寂寞、学会寂寞、甘于寂寞,坚定地在“寂寞的道路”上奋勇前行,播撒正义。

    安于平凡

    王国维曾说:“词以境界为最上。有境界则自成高格。”[2]对检察官而言,安于平凡的生活状态,是检察官应当具备的一种精神追求,亦是检察官应有的一种朴素心境。守护公平正义、建设法治大厦的道路艰辛、曲折,甚至荆棘丛生,如果检察官将追求公正、建设法治看作是自己毕生的理想与使命,在披荆斩棘付出艰辛万苦后,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应当感觉自豪与欣慰。如果检察官没有把追求公平正义当作自己的使命和事业来看待,在付出艰辛和劳累后,看到自己仍在平凡的岗位上过着平凡的生活,很可能会感觉有些许的不平衡感。

    从现实生活来看,许多检察官在匡扶正义、追寻法治的道路上,日夜兼程,孜孜不倦,在繁忙的检察工作中,体现出了一种朴素的平凡心境。一个个普通的检察官就像机器上的螺丝钉,默默地将自己锁在某个位置上,一刻也不松懈。在机器的日常运作中,他们坚守平凡的岗位,整日忙忙碌碌,辛辛苦苦,但心中对自己的工作充满着无限的热情和自豪,对法治充满着无比的热爱与憧憬,尽管非常辛苦,但却不痛苦。

    然而,个别检察官却没有这种安于平凡的朴素心态,追求的是掌声、光环、权力甚至金钱等所谓不平凡的东西。可以说,为了名利、金钱或美色而堕落,在为法治事业奉献力量之后,失去了平凡的心境。如果追求不到高官的职位、奢华的生活,他们可能会对自己所从事的检察职业和所追求的法治梦想丧失信心和信念,付出些许辛苦后,因不甘于平凡而感到无比痛苦,甚至走上腐败的道路。个别人之所以没有坚守的精神和坚毅的意志,缺乏安于平凡的心态也是原因之一。

    要让检察官都有安于平凡的心境和精神,国家和社会应为其提供一定的平台和氛围,让他们自然而然产生安于平凡的超脱心境。倘若整个社会对检察官的辛苦和贡献熟视无睹,毫不理会甚至鄙视默默无闻付出辛苦的普通检察官,那么,付出热情、汗水甚至身心的检察官就难有安于平凡的心态,而是辛苦之后的失衡、痛苦和郁卒,甚至是流汗、流血以后更流泪。

    勇于坚持

    在法学界,有一些不盲从通说且风格鲜明、独步学林的学者被学界称为“特立独行者”。法学界的这些特立独行者一般观点新颖独到,理论独树一帜,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些许生机与活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学理论的长足发展。其实,不仅法律学人需要勇于坚持的精神,检察官也同样需要这种精神。那些忠诚于专业,不顺从所谓的“领导暗示”、不听从同事的“好心提示”,敢于坚持自己正确意见的检察官,可以称之为检察事业的“特立独行者”。我们不但要容忍这些不会“见机行事”的特立独行者,更要敬仰、优待这些敢于特立独行的检察官。因为社会需要敢于坚持真理的检察官,没有他们的坚持和坚守,冤假错案可能会不时出现,公平正义更是无从实现或无从很好地实现。

    在一定程度上说,检察官的特立独行精神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推手。诚如我国台湾地区作家龙应台所言:“一个社会特立独行的人越多,天分、才气、道德、勇气就越多。”但是,从历史来看,在很多时候,社会往往不仅不容忍、不善待特立独行者,而且想尽一切办法极力迫害那些坚持真理的特立独行者。特立独行的检察官无处立足的社会,表面上看好像是和谐的,实际上检察官的真言可能会受到掩饰,检察官的个性可能会受到压抑,法治建设可能会受到阻碍。

    我们不仅不能强求特立独行的检察官之个性和观点都与非特立独行的人一致,而且要为勇于特立独行的检察官提供宽松的环境,呵护他们的成长。那种不善待甚至敌视特立独行精神的思维模式,实质上是狭隘虚弱、不宽容的表现,无助于民主法治的建设和健康心态的形成。检察官的独特观点或言行可能有对有错,甚至不乏偏激之声,但只要出于善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没有损害法益和公序良俗,就应该以宽容的心态来看待,而不能主观地归之为“异端”。同时,特立独行的检察官要勇于坚守正确的意见,无论什么境遇下,都不要让自己“陆沉”或者随波逐流。

    德国法学家考夫曼指出:“宽容在当今世界所扮演的角色要比过去来得重大。宽容应该是‘多元风险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美德。”[3]在一个多元社会中,社会越是向前发展,就越需要宽容。以宽容的心态培养检察官勇于坚持的境界并善待勇于坚持的检察官,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就会越来越快,我们的社会也会进步得越来越快。

 

【作者简介】
陈长均,单位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1]蔡碧玉著:《检察手记—你所不知道的台湾检察官》,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原版自序。
[2]王国维著、吴洋注释:《人间词话》,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3][德]阿图尔,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10页。

【出处】《人民检察》2015年第9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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