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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检察机关将保留必要的职务

发布时间:2017-08-24      来源: 监察委前沿    点击:

来源:全国人大网、监察委之窗微信公众号。仅代表作者观点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九次委员长会议1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28日9月1日在北京举行。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核安全法草案、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国歌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烟叶税法草案的议案。

 

同时,监察委之窗微信公众推送也说明,本次提请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有两个引人注目的地方,一是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是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的规定。

 

 

 

结合上述公众号关于草案的有关消息表述可以看出:

 

一是从上述表述看,检察机关侦查权并未被剥夺,仍然享有侦查权,包括补充侦查权,以及刑诉法和监察法等法律授予的直接立案案件的侦查权。但是这种直接立案案件的侦查权在启动程序、使用等方面应该将与原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大有不同。此外,如果监察委员会是调查权非侦查权,通过监察法授权检察机关的是调查权还是侦查权或者采取其它表述就值得关注。

 

二是对于哪些职务犯罪侦查权将会授予检察机关,监察法将会以授权的形式予以明确, 但是监察法的授权应该是对某些特殊事项职务犯罪侦查的授权,这些权力监察委员会可能在日常履职中比较难以实质性接触或者具体实施监督难度较大,由检察机关继续履行更为适宜。

 

三是授权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调查)权应该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相关,具有很强工作紧密性和专业性。笔者认为,应该是以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为基础,将与诉讼监督相关的某些渎职犯罪侦查权授予检察机关,从而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专业性、日常性,以及继续能够对其他司法机关履行诉讼职责形成必要的制约。

 

四是即使检察机关获得相关法律授权的相关案件侦查权,但是可能由于授权种类较少,检察机关应该不会再为相应法律授予的侦查权设立类似于原反贪反渎的专门的侦查机构和人员,再次设立专门机构将与监察体制改革统一反腐败机构、人员、权力的目标不符,也与检察机关自身的改革趋势不符。授予的侦查权由于数量较少和比较专业,应该是分散在检察机关内部相关机构根据其工作实际履行相应授权。

 

五是检察机关保留必要的侦查权,应该不会影响监察体制改革中相关机构、职能和人员的转隶,因为统一集中反腐败的权力,实现权威高效是既定目标,检察机关在此情况下保留反贪反渎部门也已失去了必要性。但是否会保留必要的侦查人员就不得而知,这个应该会根据权力涉及、现实需要等作出具体考虑和安排。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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