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给刑事执行检察带来了深远影响,现就刑事执行检察如何做好与监察委工作衔接与配合,展开浅层次的介绍,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纠正违法同步移送
先不说《看守所法(草案)》未提及纠正违法,也不论是否执检部门保留侦查权力,就同步移送监察委这一方面,对检察监督是非常有效的。笔者在“刑事执行”公众号先前的很多文章中已多次谈到:当前形势下借力打力,充分利用他山之石的必要的。毛主席常说的“多做四两拨千斤的事儿”,笔者深感认同。当然,以后此种移送也必要要求我们监督更加精细化,调查取证更加精准化。
二、定期会商三项内容
围绕如何强化监督看守所执法、律师会见及保障留置及羁押人员的合法权利。定期交流汇总看守所执法存在的问题、律师权利保障与权利规范问题、留置及羁押人员的合法权利保护问题。
成果转化有三种方案:签署会签文件、监察委工作人员定期巡视(专项巡视)或派驻、提示监察委违纪违规行为函及回复函。
三、留置及羁押人员跟踪关注
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分三步进行:即时通报,立案办理——跟踪评估,制定预案——时时关注,定时反馈。
具体而言:
一是完善沟通机制,建立案件信息沟通绿色通道。监察委立案查办的在押人员被送看守所时,需第一时间通报执检部门。同时移送在押人员身份情况等信息;
二是进行跟踪风险评估,制定相应跟踪关注预案。执检部门立案后,通过与监察委沟通了解在押人员年龄、健康状况、思想态度等具体情况,并进行认真分析,预先作出跟踪关注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跟踪关预案;
三是发挥职能优势,实时反馈。在一般不接触在押人员情况下,通过与看守所医生、管教民警交流,与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谈话,查看监控录像,对其健康状况、思想相框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直到案件审理完结。
四、违法线索移送或协同初查
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可将线索移送监察委进行初查。二是在存在侦查权的情况下,自行初查,或者监察委提供帮助、协同初查。
二者实在是殊途同归,而要做到上述两点,需要对以下两大内容达到意见相互认可:
一是证据类型互相认可。对移送线索或协同初查时,执检部门出具的谈话笔录、录音录像复制件、看守所执法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暂扣的涉案财物(如香烟、现金、与案件有关物件及其他违禁品等)及文书,监察委应与之进行会商,以期尽可能类型化证据种类标准;对与监察委出具的材料,如纪律监察谈话笔录、党员信息(如职务、级别)材料等,也亦然。
二是文书格式互相认可。上述证据材料,说到底还是要体现在具体材料上。特别是对电子证据类材料,必须要有详细的提取证明(证明合法提取、形成证据提取的链条)。在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针对具体取证程序,执检部门与监察委需要多方沟通,尽量避免“二次返工”的出现。为有罪判决,双方需要根据法庭的要求积极互通有无准备证据材料。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材料移送
为应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可能,以前笔者所在部门对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对关于在押人员的身体的材料全部留存入卷。当下也应继续实施上述制度。具体针对以下内容:入所体检材料,临时出所体检材料,临时回所体检材料,检察谈话或管教谈话后的体检材料,与之直接有关的检察谈话户管教谈话笔录。笔者实践多年,上述证据材料对于回击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有实效。
六、律师会见检察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能监听。笔者完全赞同该规定且实践中积极保障落实。可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小部分律师违规会见事项。主要围绕3方面:传递信件、收受财物与录音录像。对此应进行继续处理。
一是处理模式:对监察委办理的案件,笔者的处理模式是“双重移送”:移送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移送监察委办案部门。
二是处理程序。当律师提出会见时,看守所管理平台会自动提示检察官进行监督(信息化平台),当监督中发现违规情形,检察官会立即告知管教民警,并一同前往会见室进行处置。
七、羁押期限预警提示
鉴于留置是否折抵刑期还需明确,笔者暂且不谈。对羁押期限应进行检察,通过统一业务软件及时提示执检干警,杜绝久押不决、甚至超期羁押的情况。
八、留置及羁押人员合法权益保护
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执检业务的重要方面。实践中,应积极与管教民警沟通即可能地解决其合理需求,并时时反馈监察委办案部门。如很多在押人员家属对送衣送物的要求不了解导致所送衣物不符合规定而出现多次寄送,不仅增加路途上的奔波,而且还会加深对看守所服务工作的误解。笔者所在部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联合看守所开展“最多跑一次”业务,通过在公众号中推送相关送衣送物贴士,让在押人员家属了解有关规定,再也不用跑“冤枉路”。该人性化举措取得在押人员家属的一致好评。
将改革进行到底,是当下时代的最强音。实践告诉我们,只有顺应变革,与时俱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才能永葆生机,我们执检干警都要有团结一致的信念和勇往直前的决心。
作者:庄力文(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