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布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5-03-12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3月12日电(马志异 王子川)3月12日,在“携手共治畅享消费”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工商局消保处祝占先处长公布《全省工商系统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长治市飞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0年2月份,消费者王旭斌在长治市飞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越野车。2014年1月13日凌晨消费者下班后将车辆停放在自家附近,车辆不明原因起火,导致车辆严重烧毁,随后消费者与消防部门联系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消防部门鉴定起火原因为自燃。事后,消费者在与经销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长治市工商局进行投诉,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市局消保科接到投诉后,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并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长治市飞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王旭斌经济损失6万元。
2、山东达圣生物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治代购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3年2月,消费者韩立学在山东达圣生物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治代购点购买了价值4万元的保健品。购买时经销商称该保健食品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功效,但是消费者在服用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并且还有胃痛的现象,随后与经销商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向长治市工商局消保科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和维权。在调查中发现,该保健品外包装上写有“保健食品”的字样,但是经销商在宣传过程中称该保健食品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功效,属于夸大效果、虚假宣传,该局对其进行了依法查处,并针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山东达圣生物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治代购点退还韩立学货款3万元。
3、原平市晋通加油站经销不合格油品案
2013年10月10日,根据部分用户反映,原平市工商局消保股执法人员对原平市晋通实业开发公司加油站经销的93#、97#车用汽油依法进行了抽样检查,于2013年10月13日,经忻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检测,97#车用汽油三项指标均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原平县工商局随即展开立案调查。经查,97#车用汽油,共购进15.12吨,抽检时,库存4吨,进价每吨8435元,销售价格不等,以发改委定价为准,所以无法计算非法所得,销货款3.374万元。10月30日,检验报告出来时,此类油品已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14年1月16日,经过案件评审委员会研究,原平市工商局决定依法处以罚款3万元。
4、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侵犯配电设备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底,大同市工商局接到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御东新院基建工程中,配套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柜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查处此侵权行为。2014年1月16日,市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对涉嫌产品进行了查封,经鉴定,涉案产品189台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供货商北京北开联合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了“中凯”、“KBO”注册商标权,违法经营额340200元。涉案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立案查处。
5、灵丘县富源烟酒茶商店销售假冒商品案
2014年6月18日,灵丘县工商局对位于县城新华西街的富源烟酒茶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汾酒”、“五粮液”、“中华烟”等名烟名酒涉嫌假冒,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的店铺和店后的仓库查获“汾酒”、“五粮液”、“茅台”等各类酒1085瓶,查获“中华烟”等烟草制品222.7条,当事人张某借口打电话逃离现场。经鉴定,查获的汾酒、五粮液系列名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按市场价格计算,价值合计183579元,另外尚未鉴定的茅台、国窖、剑南春等名酒,还有专卖的“中华”等名烟,总价值约30万左右,涉案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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