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我市召开的2015年“3·15”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我市2014年度侵害消费权益的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 拖延办理购房手续
案例一:
马先生于2013年12月,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先后共缴纳购房款20余万元。当时这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承诺45个工作日内办完一切购房手续,可直到2014年3月仍未办理任何手续,且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马先生到开封市工商局金明分局进行投诉,要求退还购房款。接到投诉后,12315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迅速进行了情况核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在该局12315工作人员调解下,这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退还马先生全部购房款,并赔偿损失6000元。
案例二:
尉氏县个体工商户陈某 销售假冒茅台酒
2014年3月,朱先生在尉氏县个体工商户陈某经营的烟酒商店购买12瓶贵州茅台酒,总计10800元。当天饮用时,朱先生感觉酒有问题,便向尉氏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投诉。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朱先生所购白酒属假冒贵州茅台酒。
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经调解,该商店退还及赔偿朱先生共计4万元,同时尉氏县工商局对该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误导消费者多交通信费用
2014年11月3日,高女士到某手机业务营业厅办理196元的手机套餐业务,其中包含光纤业务。高女士在办理光纤安装业务时充值200元手机话费,工作人员告知高女士,安装光纤需要光电包,预存300元话费即可免费赠送。高女士遂又补交100元话费。后来,高女士了解到自己所办196元手机套餐业务已包含光电包,不需另交任何费用。高女士找到该营业厅反映此问题,该营业厅负责人表示,问题系营业员业务不熟、口误所致,但拒绝退款、赔偿,高女士无奈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开封市工商局顺河分局清平工商所调查处理,该手机业务运营商赔偿消费者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40元。
案例四:
杜某广销售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化妆品
2014年2月18日,鼓楼工商分局12315接到消费者举报信称,位于某商场一楼某化妆品柜台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该局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发现该柜台正在销售的多款化妆品、包装盒上均含有“植物医生荣获中国化妆品口碑传播奖”等字样,该柜台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杜某广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包装等处存在大量虚假、夸大宣传的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
2014年5月,开封市工商局禹王台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该公司网站对该公司经营的某两款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经查,该公司明知自己所生产的产品系食品,但在公司网站上却宣称其“传承中华医术精华 融汇现代医疗技术”,并对其产品做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有某种疗效。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因此,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虚假宣传、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李某英发布虚假广告
2014年5月,某五金电料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李某英通过网络平台“58同城”网站发布广告信息。该网络广告虚假声称其经销的某品牌电缆线“系国家驰名商标,连续多年荣获‘省优’‘部优’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对其经销的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因此,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 经销假冒小麦种子
2014年8月25日,开封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接到某种业公司举报,称我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经销假冒其公司的小麦种子。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分别存放于3处地点的共计15885公斤涉嫌假冒的小麦种子进行了鉴定,认定为假冒产品。开封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依据《种子法》及相关规定,对该种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假冒种子等行政处罚。
案例八:
某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服装
2014年11月15日,陈先生在某购物广场服装专柜,购买某品牌男士貂绒衫8件,并获相应赠品,总价值8640元,随后他把其中一件送往江苏江阴一家纤维检验机构检测,证实所谓的貂绒衫不含貂绒,随后他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该商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货款总价值3倍的赔偿。
开封市工商局龙亭分局午朝门工商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因赠品是否折价等原因,最终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工商部门终止调解并支持消费者继续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维权。受理投诉期间,工商部门同时对该商场涉嫌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
案例九:
梁某委、梁某军等人 无证生产假冒保健食品
2014年9月1日,祥符区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西姜寨乡土流村有一生产假冒保健食品的加工点,该局立即与公安联合行动,现场扣押非法生产的强力肾雄康泰胶囊等假冒保健品19732盒,原料、半成品等49件及非法生产设备,涉案金额78万元。经查明:该加工点负责人梁某委、梁某军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假冒保健食品,其使用的原料明胶空心胶囊铬超标,兴安健鹿牌参茸胶囊非法添加了西药西地那非。梁某委、梁某军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目前该案件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十:
开封某复合肥公司 生产复混肥冒充复合肥
2014年10月9日,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现场发现开封某复合肥公司成品仓库内存放标注有“硫酸钾型复合肥”字样的“复合肥”680袋,每袋50㎏,总养分≧45%。经调查,该公司仅有复混肥生产资质,并未取得复合肥生产许可证,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以复混肥冒充复合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即禁止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硫酸钾型复合肥”、没收违法生产的“硫酸钾型复合肥”680袋,并处4万元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