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剑兵:克服司法不公的成功案例-农民老杨的艰难官司(办案日志1
发布时间:2015-07-19 来源: 民事审判参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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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司法不公的成功案例
——农民老杨的艰难官司(办案日志12篇)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梁剑兵
日志一:2007年5月29日0816时 窗外的天空看上去很晴朗
农民老杨是个残疾人,他和县农电局打官司,打了三年,还没有打完。
我是他的代理律师,我接手他的案子快半年了。那一天,我在中国律师网站的论坛里看到了农民老杨的求援帖子,于是就有了以后的办案故事。
一面要写论文,一面要帮老杨打官司。打官司很占用时间,写书也很重要。本来,除了写书、写必要的诉讼文牍之外,我不打算把键盘上的时间分配给案件。但是,老杨病了,病的很重,现在还在医院里抢救。农民老杨为这个案子承受了长达三年的沉重的精神压力,终于在开庭前两天,因为突发心肌梗塞,倒在了查阅诉讼资料的网吧里。现在,他躺在沈阳一家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里等待心脏手术。每天三千元的住院费,加上昂贵的手术费用。农民老杨家的天快要塌了。
为这场官司,老杨付出的代价不仅仅是这场大病。去年,他的老伴,因为看到案件久拖不决,法院有法不依,胜诉也拿不到分文的执行款,债主登门要债,心灰意冷,便服毒自杀。多亏乡邻发现及时抢救,总算救活了,却又欠了好几千元的抢救费用。
这让我改变了主意。写一写农民老杨的官司,记载下一个真实的并且具有本土特色的当事人的艰辛与苦难经历,谁说不是一个研究法律的知识分子的本分呢?
日志二:2007年5月30日2030时 风起于青苹之末
农民老杨是满族,家住辽宁岫岩满族自治县一个小山村里。
农民老杨虽然是残疾人,却是全乡种养滑子蘑的能手,多年来联合村民从事蘑菇养殖生产,从最初的几千盘发展到2004年的五万盘,如果一切顺利的话,估计在2004年的秋天,收获蘑菇的季节,农民老杨和另外一家村民可以获利50余万元。但是,万没有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灾祸竟毫无预兆地降临在农民老杨和另外一户人家的头上。
那火来的怪异。
2004年6月8日上午,大约10点半左右,天气晴朗,阳光普照。村前的小河边,有人洗衣服,也有人打麻将。邻居姜大娘走出家门正打算去喂猪,忽然看到远处起了旋风,晃晃悠悠地刮到了农民老杨家院墙外的蘑菇养殖大棚附近,不时有秫秸杂草被旋风带上天空。忽然,一块稻草帘子被旋风的上升气流带起,恰巧落在大棚上方的万伏高压电线上,只听的“砰”的一声响,有小火球从电缆上降落,掉在电缆下方的蘑菇养殖大棚顶上。大棚顶上苫盖的草帘子立即燃烧起来,村子里的电立刻停了。
十亩地里,有五座蘑菇大棚,每座长100余米。两米五高的棚顶上苫盖着厚厚的草帘,原本是为着保温保湿的,现在却在转瞬间变成了一片燃烧着的火海。短短的20多分钟后,当县城里的消防车飞速地开过来的时候,除了农民老杨家围墙外高耸的柴禾垛依然烈焰冲天外,蘑菇棚和棚内的所有种植设施已经全部化为灰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
日志三:2007年6月1日0816时 晨雨飘洒,如幽幽之柳绦
违法架设电路是导致灾难的前因。
电路的主人是县城里的农电局,一个专门负责给乡村供应电力的官方垄断性机关——也可以说是一个国有企业。他们在2003年架设这条惹祸的一万伏高压线路的时候,农民老杨的蘑菇大棚已经在线路的下面了。漫不经心的架线工人们似乎并不知道,有一条专门的法律,禁止他们把高压电线架设在蘑菇大棚的上面。当然,我们尊敬的立法者当然不是未卜先知的神仙,所以他们预测不到农民老杨的灾祸。但是他们知道高压电的高度危险,于是他们规定:“3-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J61-83)》第7.0.3条,鉴于以下可能需要引用该条法规,我将其简称为“703条款”)。至于农民老杨,既不是高明的气象学家也不是专业的电气工程师,自然无法预想那高高在上的高压电路会给他的未来带来灭顶之灾。
农民老杨的官司,在刚开始的时候,一切程序似乎都在正确的道路上行走。
虽然农电局不顾老杨的反对和消防局火灾勘察人员的阻拦,强行从火灾现场强行带走了那根肇事电缆(也许农民老杨和消防局都认为,事实如此清楚明白,电缆谁保管无关紧要,但是以后发生的事情将证明这是一个错误的迁就)。县里的消防局在勘察完现场并且询问目击证人后,还是很快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由于旋风将蘑菇大棚上的草帘子及附近树秸等可燃杂物卷到大棚上空的高压线上而引起火灾。”这是2004年7月12日的事情。
农电局不服,向鞍山市消防局提出申请,要求对火灾原因进行重新认定。其理由是,经过对电缆的检查,没有发现任何短路的痕迹,所以不可能是电气火灾。另外,农电局还提交了县气象局的一份证据,证明火灾发生当天全县风力一级,而如此微小的风是不可能将沉重的草帘子吹上天空并挂在高压电缆上的。
鞍山消防局邀请了国内著名火灾调查专家参与火灾原因复查,走访调查了目击证人,追踪了火灾灰烬飘落的地理范围,在经过110多天的复查后,维持了电气火灾的结论。这是2004年11月5日的事情。
农电局依然不服,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鞍山消防局撤消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中院以农电局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农电局的起诉。
2004年12月7日。农民老杨一纸诉状,把农电局告上了法庭。2005年7月4日,法院判决农民老杨胜诉,农电局被判决向农民老杨支付蘑菇大棚及附属物等损失赔偿金273136元,柴垛损失3200元,鉴定费8000元,总计284336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农电局承担。
农电局提起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这是2005年11月24日的事情。
农电局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农民老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2006年1月16日的事情。
好了,叙述到这里暂停,我们来个小结:虽然农民老杨认为自己的损失远远不止28万元人民币,但是法院委托了法定的评估机构作出了财产损失的评估,农民老杨一时也难以否定这个评估结论。而在普通人看来,死生由命,富贵在天。法院能够判决弥补农民老杨的灾祸损失,尽管只是一部分损失,但是,有赔偿毕竟胜于没有赔偿。村民们也认为,消防局的结论符合事实真相,而司法的天平也算是没有倾斜吧。
日志四:2007年6月2日0738时 天气虽然是这样的晴朗
法院执行局的故意拖延让农民老杨的官司转向一条艰难而泥泞的道路。
岫岩法院执行局在接受农民老杨的执行申请后,先是指示农民老杨不要缴纳执行申请费。在正常的情况下,法院方面对于这种费用的缴纳总是没有什么通融余地的,也许这是一个不祥的预兆吧。
接下来,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执行局一直拒绝履行法定的执行职责,其理由是:因为农电局准备提出抗诉,并且已经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令人惊讶的是,这样的答复并没有写在执行中止的裁定中,而仅仅只是一个口头的借口——在我的律师生涯中,我所看到的与此相类似的借口和理由往往是司空见惯的。没有根据、没有文书、没有印章、没有抗辩和反驳的权利,也没有任何人对此承担任何意义上的惩罚或者感到内疚!一切的不公正和不正义,都在那些法官们的上唇和下唇之间被制造出来。这种用语言说出来的恶法随着某些人的随意和意志肆意地横行着,并且连什么样的痕迹和证据都不会留下。
在一次官方规格很高的学术活动中,我在小组讨论的会议上对这种现象提出了抗议!我说道,在我的眼里,打造一个诚信政府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只要任何来自政府、法院、检察院方面的职权行为都向当事人出具应该出具的文书即可。
换一句话说,所谓诚信政府,其实就是白纸黑字红印章的政府。
显然,岫岩法院执行局是没有道理的,他们明明知道自己故意拖延案件的执行是非法的,所以他们不敢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他们甚至不敢收取他们本来应该依法及时收取的执行申请费以便上缴国库。但他们可以拒绝出示任何白纸黑字红印章的书面文件,因为他们也明明知道任何当事人或者律师都对他们的这种“无影脚”无可奈何!
法院和法官们总以为自己才是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代理人的上帝,对案件具有绝对控制和绝对命令的权力,把自己当成司法主体而把当事人当成受他们管理和控制的司法客体。我认为,司法改革的一切困局都来自这种历史悠久的司法传统。
日志五:2007年6月6日0726时 大气混浊有阴霾
根据农电局的申请,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抗诉,使农民老杨的官司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农电局申请抗诉的主要理由是:1、据消防局记载,火灾发生的时间是上午10点38分,而农电局杨家堡变电所记载的短路时间是上午10点50分,因此可以断定起火在前短路在后。也就是说,是火灾引起了短路,而不是短路引起了火灾。
2、根据岫岩县气象局的记载,火灾发生时,“当天全县平均风力为一级”,因此不可能有旋风,而且一级风也不可能将“长12米、宽1米、重达10-15公斤”的草帘子卷上高压线。
3、草帘子是绝缘体,即使被卷上高压线也不会发生短路事故。
4、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对农电局提供的事故电缆的鉴定结论认为:“送检的钢芯铝绞线LGJ-35m㎡的痕迹为火烧熔痕、二次短路熔痕和非电热作用形成的痕迹。”根据该鉴定结论,电缆上的痕迹均为高温和火烧作用形成,而两级消防机构在事先知道该结论的情况下,依然作出因电起火的结论是错误的。
应该说,上述的理由,在普通人看来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农民老杨和他的律师们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农电局的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但是,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不给农民老杨有任何申辩的机会。
从2006年1月到2006年11月23日,鞍山市与辽宁省的两级检察院在长达11个月的抗诉审查过程中,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既不通知农民老杨,也不告知农民老杨有依法提出书面意见进行抗辩的权利,更没有任何检察官找到农民老杨核对案件事实,就粗暴地剥夺了农民老杨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司法的天平开始倾斜了。
2006年6月23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执行局中止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法院执行局可以不采纳,如果法院采纳,则应该发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但是,法院执行局拒绝下达这种必须下达的文书,只是口头告知农民老杨不执行。
更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早在2006年11月23日就作出了抗诉决定,而农民老杨直到2007年5月10日都不知道有这样一份文件的存在。检察院这种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拖延送达法律文件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农民老杨的诉讼权利,而且使得农民老杨继续生活在有理无处讲,有权利却无处行使的巨大的心理灾难之中,作为一个身患残疾、负债累累的贫苦农民,他的老伴又因为法院违法拒绝执行而服毒自杀,试问:他如何能够承受这种官官相护的司法灾害给他带来的巨大的精神压力呢?!
于是,他终于倒下了!倒在了法院再审开庭审理的前夜……
善良的人们啊,我希望你们明白,农民老杨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陷入到了一种无法申辩也无处说理的困局当中的。这种困局的出现,恰恰说明了我国的司法改革以程序正义为导向是多么的重要!而这种针对农民老杨的不公平的司法天平倾斜局面的出现,也彰显出在人治势力依然顽固和强大的基层司法机关中,实际掌握司法大权的那些机构和官员们,是如何地可以任意地渎职而不受到任何追究与惩罚。这既是法治的悲哀,也是造成农民老杨艰难官司和家庭悲剧的主要社会背景!
早在两千多年前,我国的圣人孔子就十分感慨地对着哀哀哭泣的农妇感喟道:苛政猛于虎也!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也有一个微不足道的小律师法家梁剑兵感叹:司法不公的灾难胜过一切自然的灾难!
面对这种司空见惯的不公正,我相信任何善良的人都会发出一种声音尽管微弱却并非无力的质问:难道不是是那种普遍存在于我们这个社会当中的司法不公,那种违背程序正义的有法不依导致了农民老杨的家庭悲剧的上演吗?这样的悲剧还需要演出多少幕才算个完?!
日志六:2007年6月7日0801时 天空阴霾甚于昨
2007年5月28日,案件再审开庭。农民老杨因为在沈阳做心脏搭桥手术没有出庭。
首先由检察机关宣读抗诉书。抗诉书认为:“……依据消防部门的原因认定,是由于旋风将蘑菇大棚上的草帘子及附近树秸等可燃杂物卷到大棚上空的高压线而引起火灾,按照上述认定的原因分析应当有高压线遇草帘子等可燃物短路引发草帘子等可燃物着火的痕迹,也即一次短路的痕迹,而本案现场勘察没有短路现象应该出现的熔点、熔珠,技术鉴定也没有出现一次短路的痕迹,二者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之处,故得出因电起火这一火灾原因认定结论证据并不充分。综上所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鞍民二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采信因电起火的火灾原因认定结论证据确有不充分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我提出答辩。答辩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抗诉书适用法律不当
1、抗诉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鞍民二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307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采信因电起火的火灾原因认定认定结论证据确有不充分之处”作为抗诉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作为本案中唯一有权认定火灾事故的公安消防机构,经过调查后以国家法定机关的身份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是法定证据,而鞍山中级人民法院恰恰是依据该法定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所以,307号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主要证据是完全合法、充足的。
2、抗诉书否定鞍山消防局鞍公消重(2004)第60003号《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的法定证据效力是错误的,同时也是违法的。2004年7月12日,岫岩满族自治县消防局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授予的法定职权对火灾原因作出认定:“由于旋风将蘑菇大棚上的草帘子及附近树秸等可燃杂物卷到大棚上空的高压线上而引起火灾。”岫岩农电局不服该认定,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向鞍山消防局申请重新认定,鞍山消防局维持原认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明文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根据该规定,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无权以任何理由对鞍山消防局的重新认定决定予以否定。但是,抗诉书却视这一终局性法律证据的法定效力于不顾,以所谓的“证据不足”为借口否定了另外一个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结论,这是严重违反国家机关权限划分的行为,也是不具有任何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行为。
3、两级公安消防机关经过经多方调查取证,先后调查目击证人达15余人,走访范围从火场周围直到岭沟乡和洋河镇。在经过长达110多天的复查后,鞍山消防局实事求是地维持了因电起火的结论,又邀请辽宁省消防总局的国家级火灾调查专家共同进行了多次的勘察与研究,然后做出了鞍公消重(2004)第60003号《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所以,鞍山消防局的终局性结论是正确的,并无不妥之处。
二、 检察院提出抗诉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
1、作出抗诉决定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与提请抗诉的鞍山市检察院在受理抗诉申请和审查案件直到提出抗诉的全部过程中,从来没有通知答辩人,也没有依法发出《立案通知书》通知答辩人提出书面意见,更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就片面地根据抗诉申请人的看法和观点进行抗诉。这首先就在程序上非法剥夺了答辩人依法享有的各项程序性权利,非法剥夺了答辩人在审查抗诉阶段进行抗辩的权利,这是严重违背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公开原则的。其次也证明两级检察院故意袒护岫岩县农电局,官官相护、违法办案、违法抗诉已经成为铁的事实!
2、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没有依法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之规定,通过逃避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制监督导致了违法抗诉的后果。
三、 抗诉书毫无法律根据地进行推理是导致其错误的主要原因
1、抗诉书从岫岩农电局提供的关于电缆的金相鉴定报告推论法院认定证据不足是毫无任何法律根据的。首先,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金相鉴定报告只是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时的参考性依据,这个报告本身压根就不是诉讼审判程序中的证据,检察院以这个不是证据的报告为证据,否定消防局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结论,不仅仅是违法的,而且也是十分荒谬的;其次,该金相鉴定报告所鉴定的样本是经过岫岩农电局做过手脚的,检验材料本身就不可信,其结论自然也不可信;最后,这个金相鉴定报告本身也是严重违背关于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关于二次短路熔痕的相关定义的,所以是不具有任何证明力的。
2、抗诉书以岫岩气象局的证明“当天全县风力一级”,推论那股突如其来的旋风不可能存在,不但是荒唐的,也是毫无任何科学根据的。
3、抗诉书以“草帘子长12米,宽1米,重10-15公斤”的说法企图推论一级风不可能将如此长大而沉重的物件吹到七米空中并悬挂在万伏高压线上,这也是荒唐和毫无根据的,试问:检察院凭什么断定那天被旋风吹上天的就一定是如此长大和沉重的物件呢?难道就不可能在现场存在比12米更短更轻的草帘子了吗?另外,旋风的内外气压差是多少?既然有记录证明旋风可以将重约20吨的油箱吹上天空,这种内外气压差又如何不可能将草帘子吹上天空呢?
4、抗诉书以草帘子是绝缘体,不可能造成短路为理由,企图推论出电气火灾不可能的结论也是荒唐的,难道你们没有想过在生产蘑菇的潮湿环境下,在夏季的太阳蒸发水分的环境下,地面上的草帘子本身往往是潮湿的、带有一定水分的吗?
综上所述,答辩人有法定的、充分的和不容检察院与法院质疑的证据充分证明答辩人的财产损失是因为电气火灾所致,铁证如山,岂能否定?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无论是岫岩农电局还是两级检察院,不但无法否定答辩人的证据,反到颠三倒四、自相矛盾,一会说那一路万伏高压电没有短路,一会又说有短路引起速短跳闸,但是又举不出任何证明短路故障原因的证据,因此根本无法提出推翻答辩人证据的反证来,只是凭借荒唐、荒谬的、破绽百出的推理乃至伪证来欺骗法院、掩盖事实真相。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总之,无论是检察院的抗诉、还是岫岩农电局的上诉,其诉讼请求实属无理之诉,请求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然后,庭审开始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日志七:2007年6月8日2012时 夜风似水凉
检察院的询问笔录在法庭调查阶段成为农电局的“秘密武器”。
为证实火灾发生当天没有发生旋风将草帘子吹上天空的事实,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原来向消防局作证的村民重新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将所有询问笔录移交农电局在法庭上逐一举证,然后将这些证言与消防局档案中原有证言一一比对,意图说明这些村民两份证言之间的矛盾与抵牾之处,并证实以前证言的不可采信。我认为这些经过检察院调查获得的证言中的大部分都证实了旋风将草帘子刮上电线的事实的存在。也有一些证言存在检察机关非法取证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是,在一份被农电局声称为“最重要的一份证人证言”上竟然没有该村民的任何签名与指印!我当场向法庭指出这份证据本身没有签名和指印,不具备最起码的证据形式,严重欠缺合法性,不能当做证据出示给法庭。
为证实“先起火后短路”的事实,农电局申请证人高某某(该局杨家堡变电所负责人)出庭作证,其内容为:火灾发生当时我和另外一个职工在变电所值班,十点五十分时,杨堡线发生速断保护动作跳闸,经我们了解是因为蘑菇棚起火导致的短路事故等等。轮到我对证人发问的时候,因为事先有所准备,我以十几个连续提问终于揭露了农电局的“先起火后短路”说法是建立在伪证之上的赤裸裸的谎言!
我申请证人朱某某出庭,证实火灾事故发生当天农电局方面的工作人员不顾消防局火灾调查人员的阻拦强行拿走肇事电缆的事实,对此农电局没有予以否认。
另外,我向法庭提交了几份关于尘卷风(局地旋风)、10KV高压架空线路常见故障与短路原因等方面的论文和资料,并提交了相应的法规条文复印件等等。
在法庭审理进入辩论阶段以后,双方都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对于法庭建议进行的调解,农电局首先表示不同意,于是审判长宣布了休庭。
再审的第一次开庭就这么平淡无奇和波澜不惊地结束了,这是2007年5月28日上午的事情。截止目前,案情尚无新的进展。农民老杨和农电局都在期待中:或者第二次开庭或者直接宣判,直到2007年6月8日这个星期五的夜晚,也还都是一个谜一般的未知数……
唯一值得欣慰的是,农民老杨的心脏搭桥手术做的很成功,前天上午我和他通电话的时候,他的声音听上去虽然虚弱但是却清晰流畅,只有那为此次治病而新欠的六万余元债务让他感到沮丧和无助。
日志八:2007年12月25日 冬阳普照山海蓝
经过半年的期待,农民老杨的官司再次获得胜利——赢了!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判决认定:消防部门是对火灾发生原因、责任确定作出认定结论的专业机构,其依据技术鉴定结论结合火灾现场其他证据所做的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具有权威性,因而原审对两级消防部门作出的因电起火的结论认定正确……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正义尽管姗姗来迟,但是毕竟还是来了。自2004年6月8日失火到重审判决下达,官司打了三年半才打赢,农民老杨差点家破人亡。但是毕竟是胜利了。剩下的就是判决的执行问题了。
前景是光明的,但是道路依然是曲折的……
日志九:2008年7月9日,雾锁蓝山
2008年7月8日下午,也就是昨天下午,我陪同农民老杨去辽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向这个局的治安大队递交了我起草的《游行示威申请书》。
接待我们的是值班的副大队长,一个三十岁出头的、看上去比较精悍的警官。看了看申请书,表情平和,并没有出现我以为他有可能出现的表情。甚至没有用正眼打量一下我们三人就说“请坐”。
紧接着,他说:“这个申请我收下了,但是我要告诉你们,批准你们游行申请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农民老杨问道:“为什么不批准?”
警官说:“一个是奥运安保期间,原则上不可能批准你游行。另外一个原因是你申请的游行线路是繁华地段,可能影响社会秩序。”
农民老杨说:“我申请游行对不对?”
警官说:“这是你的权利,你有权申请,你是懂法的,这么做没有什么错误,但是我们不可能批准。”
农民老杨说:“那你得给我个正式答复。”
警官说:“我们自然会给你答复的。”
我问:“你们是口头答复还是书面答复?”
那警官连头也懒的抬地说:“你们想要书面答复我们就给你书面答复。”
我又问:“你们以前接到过这种申请吗?”
警官说:“几乎没有。好象前年有个厂子里的工人提出过申请。”
我问:“批了吗?”
警官又说:“我忘了批没批。过几天你们来电话吧,或者直接来取批复也可以。”
于是,我们就出来了。
其实这份申请书在一个月前早就写好了,但是农民老杨一直没有递交到公安局。昨天递交上去以后,从公安局出来的时候,老杨说:“看来递交游行示威申请不象我想象的那么难。”……
我仰头看看天空。岫岩的天空很正常的蔚蓝着,有些清凉的微风吹过……
日志十:2008年7月10日 晴朗的天空有些乌云
昨天下午,农民老杨打电话告诉我,岫岩县公安局已经驳回了他的游行示威申请,下面是公安局决定书的全文:
关于不许可杨义芳、汪振栋等人游行示威决定书
2008年7月7日,岫岩县杨家堡乡杨义芳、汪振栋向岫岩县公安局提出游行示威申请,经岫岩县公安局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岫岩县公安局依法作出不许可决定。
该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三日内向岫岩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注:此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存档一份。
岫岩县公安局
2008年7月9日
日志十一:2008年7月14日 晴
2008年7月10日。在农民老杨的游行示威申请被岫岩县公安局驳回后,我仔细地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法规条款为根据对岫岩县公安局决定书进行了分析,发现其所依据的理由不但缺乏法律和证据上的支持,而且在程序上也存在不合法的问题,于是,我当即建议农民老杨向岫岩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征得农民老杨的同意后,我为他代书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7月10日下午递交到岫岩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下面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全文: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杨义芳,性别男, 1955 年 7 月 31 日出生;
汪振栋,性别男, 1952 年 2 月 28 日出生。
申请人住址 岫岩县杨家堡镇杨家堡村堡东组 ,
通讯地址 同上 ,
联系电话 1388979**** 邮编 。
被申请人: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住址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8年7月9日作出的不许可游行示威决定,现申请复议。
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是 2008 年 7 月 9 日,知道的途径是被申请人送达。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消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申请人依法举行游行示威活动
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游行示威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抗议岫岩县法院执行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一事许可申请人依法举行游行示威活动。2008年7月9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驳回我们的申请,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不许可我们举行游行示威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其根据也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为我们的申请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毫无根据的。我们申请举行的游行示威活动是和平举行的,游行负责人和参加人均为守法公民,我们既不可能携带任何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武器、刀具或者爆炸物,也绝对不可能采取堵塞交通等任何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不许可我们举行游行示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的。所以,对于被申请人这种没有任何依据和证据证明的驳回理由我们不能认同和认可。
二、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因为我们申请举行的游行游行示威是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我们的《游行示威申请书》之日起两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送交我们和岫岩县人民法院,只有当我们和法院之间就是否举行游行示威之事宜协商不成的时候,被申请人才有权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所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08年 7月10日
附件:原不许可游行示威决定书一份;游行示威申请书1份;相关法规一份。
另:截止今天,岫岩政府并没有对农民老杨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答复……
日志十二:2008年8月18日 晴天有风东北来
2008年8月8日,上午,晴朗的蓝天下,蝉在绿丛中拼命的鸣叫,似乎预示着一个激情燃烧的早晨。
早晨九点多的时候,手机的铃声欢快的响了起来,拉德茨基进行曲的旋律欢快的奏鸣着,如骑兵奔腾,掠过辽阔的草原,在宁静的书房里驰骋……我按下了接听键,在遥远的岫岩县,农民老杨激动的声音穿过蓝天与白云,清晰的传递到了我的耳边:
“梁律师,告诉你一个好消息,农电局办公会议已经结束了,他们愿意按照法院最终判决执行了!所有的赔偿款我已经拿到了”
这个胜利的消息,来的似乎很突兀,又十分的异样。在我多年的律师生涯中,我接收到过多次胜诉的捷报,也接到过许多次败诉的“噩耗”。但是,惟有此次报捷,使得我热血沸腾,激动不已。因为,这是我首次运用宪法赋予公民的游行示威权利,成功地帮助一个贫困孱弱的残疾农民制服了横行霸道的“电老虎”,并且让省市两级检察院与法院坚定了依法审判的决心和信心,最终让跋扈的对手低头臣服于法律的威严与判决的神圣光环之下!
(完)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