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案时间】
记者丨邢丙银
来源丨澎湃新闻
湘潭大学研究生曾爱云,因“情杀”案于被关押12年。
和8年间被4次判处死刑最终无罪释放的福建人念斌一样,在此前的十余年间,曾爱云曾被湘潭中院3次判死,湖南高院维持过1次死刑判决。
2015年7月21日,湘潭中院在开庭2年零3个月后,终于做出第四次一审判决:曾爱云无罪!
一场马拉松式的审判,占据了曾爱云人生中最可贵的12年。
在曾爱云被关押12年后,2015年7月21日,湖南湘潭中院对“湘潭大学情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一值夜班教师因厕所没灯,欲在草地上方便时,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证实为该院2002级硕士生周玉衡。几天后,该院2003级硕士生曾爱云、2001级硕士生陈华章作为合谋杀害周的嫌疑人被羁押。
法院此前认定,被告人曾爱云因和死者周玉衡喜欢同一个女生李霞,对此比较烦恼,并多次向好友陈华章表示想教训一下周。而被告人陈华章和周为同门师兄弟,因导师偏爱器重周,陈华章心怀嫉妒,遂与曾爱云合谋杀害周玉衡。
2003年10月28日2时许,当曾爱云和李霞到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工科楼寻找周玉衡时,恰好遇到正在调查周玉衡死因的保安。当一保安询问他们寻找的人是否穿着浅蓝色外套后,“曾爱云突然蹲在地上,双手抱着头,表情很痛苦”,随后曾爱云被带走调查。
“正是上述异常表现,使得办案人员一开始就怀疑上了曾爱云。”钟致远说,曾爱云曾对他诉称,正因为他的“异常表现”,首次提讯时,湘潭公安局刑侦大队一民警就骂他:“你不是人,是畜生,冤枉了这么多书,用绳子勒死周玉衡,把尸体丢在楼底下”。
而在10月28日8时许,曾爱云的“铁哥们”陈华章第一次讯问,也将矛头对准他,供称曾爱云用绳子勒死周玉衡后,将尸体拖到楼下,抛尸在草地上,而且作案过程讲得很详细。
曾爱云在前两次提讯供述中,均称当晚始终和李霞在一起。但在第三次提讯,他就供述了杀害周玉衡的过程。“忍受不了刑讯逼供,就作了有罪供述。”2004年6月,湘潭中院第一次开审本案,曾爱云当庭翻供称遭受刑讯逼供,被要求站“大”字,嘴巴被办案人员打烂。此后他的供述反复变化,又作了三次有罪供述,不过后来他均否认杀人。
此后十余年间,湘潭中院曾以故意杀人罪三次判处曾爱云死刑,湖南高院维持过一次死刑裁定,但最终被最高法不核准。而另一被告人陈华章均被判无期徒刑。
不得不说的是,案发现场确实有不利曾爱云的证据,如案发现场椅子后背提取到曾的指纹;地上提取到一块残缺的鞋印与曾的相符;裤子口袋中发现一根种属与作案的棕绳一致的纤维。
“鞋印和指纹只是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曾爱云曾经到过308室,纤维鉴定结论为种类鉴定结论。”曾爱云辩护律师钟致远说,实验室的多位教师均证实曾爱云在案发前几天曾到过实验室,并在周的桌旁待过,这些证据均可作出合理解释。
钟致远认为,正是因为办案人员主观臆断在前,违法办案在后,不在乎已发现的物证、书证及李霞等证人反映的事实,想当然地认为是“情杀”,最终将本案办成疑案。“另一被告人陈华章说了很多离奇谎言,只要办案人员戳穿其中一个,就不会办成疑案。”
在钟致远看来,该案另一被告人陈华章说了很多谎言,有些尚未被揭穿。
陈华章在第一次供述中即指认曾爱云勒死了周玉衡,他称自己目睹整个过程,未参与杀人、拖尸、抛尸的过程,但很后悔没有制止曾的杀人行为。
接下来提讯中,他又改变供述,称只是协助曾抬尸、抛尸,并用抹布擦掉地上血迹。随着侦查推进,警方发现周玉衡遇害前喝了放有安定药片的水,而这些安定药片亦在陈华章处发现,警方还查证案发前三天,陈华章曾以个人及他人名字在多家医院开了36粒安定药片。
陈华章在解释购买安定药片时说,自己患有失眠头疼。但他的室友表示,他平时打篮球,身体好,一般7点起床,24时睡觉,中午还要午睡一两小时,从未见其失眠过,也未见其吃过安眠药。
陈华章在供述曾爱云作案过程时,曾表示他听到椅子响了一声,看到倒在地上的周玉衡。但钟致远指出,身高只有1.56米的陈华章,即使站着,由于桌子挡板,根本看不到倒地的周玉衡。“若把此谎言捅破,侦查或会转为另一方向。”
“湘潭中院的一次次死刑判决击碎了我仅存的希望,让我失去了灵魂、思想和知觉。”曾爱云在答澎湃新闻问中说,但念及他那一生凄苦的老母亲,他又有活的希望,他要为自己洗清冤屈。
2015年6月1日,身患残疾、从未出过远门的赵春秀来到湘潭中院,为该案久拖不决讨说法,她顺路到羁押儿子的看守所,第一次看望已被羁押近12年的儿子。“母子相见时,曾爱云喊了一声‘妈’,两人就哭得说不出话来。”曾爱云的舅舅赵建华说。
2015年7月21日,前来接曾爱云回家的舅舅赵建华一直在为他的命运叹息:“我儿子年龄比他小一个月,学历没他高,如今都结婚生子,有房有车,而他的12年就这样被消耗了。”
这个案子,将不可避免地进入历史
2014年3月22日,澎湃新闻“一号专案”微信公众号发表曾爱云辩护律师钟致远先生的文章《拨开“湘潭大学研究生勒杀同门案”的层层疑云》,并附钟律师写给狱中曾爱云的一封信。
在曾爱云无罪释放的今天,澎湃新闻重刊此文,向不死的“死囚”曾爱云致意,向花甲之年仍为曾爱云的辩护呕心沥血的法律援助律师钟致远先生致敬!
拨开“湘潭大学研究生勒杀同门案”的层层疑云
很多年前,有一位证人在法庭上说,被告人在10月18日的月光下,开枪打死了人,因为自己回屋里看了时钟,是11点1刻。而且说,因为月光很亮,正照在他脸上,虽然距离有二三十米远,我看清了他的脸。
这时,辩护律师转过身来对大家说,证人是一个骗子,因为10月18日是“上弦月”,11点1刻月亮已经西沉,没有月光了。即使有月光,也因为背光了,证人无法看清被告人的脸。
辩护律师说完话后,法庭上一片寂静,接着便骚动起来,终于爆发出来雷鸣般的掌声。这位辩护律师就是美国的林肯。
不幸的是,我在2008年5月13日的湖南省高院本案(湘潭大学情杀案)开庭的《辩护词》中,提出了目击证人陈华章指认被告人曾爱云“10时15分的样子”杀人作案的时间,与被告人曾爱云电话通讯详单中,他与李霞“10时17分50秒”的通话记录相冲突,是伪证,不能采信;但是湖南省高院并没有采纳我的意见。
特别有意思的是,陈华章本人,在湘潭市中院2009年5月25日的“庭审笔录”中,仍然坚持自己的错误。好像“谎言重复千遍,就会成为真理。”
按照林肯的逻辑推理,因为10月18日是“上弦月”,晚上11时1刻没有月光了;所以证人说有月光,看清了被告人人的脸,是说谎。
本案其实也是同样性质的问题,居然还搞出一个李霞的“曾爱云10:28-10:48离开了20分钟”的证言来,目的就是要纠正杀人现场目击证人的错误。
李霞的所谓“曾爱云离开了20分钟”的证言和陈华章的证言并不能相互印证,按照矛盾关系的逻辑推理,两人的证言不能同真同假,其中必有一真,必有一假。即曾爱云只能在这两个人“证明”的一个时间段作案,不能同时在两个时间段作案。
如果认定了李霞的这个“10:28-10:48作案”的证言是真的,那么陈华章的目击证言就是假的。如果认定了陈华章的看到曾爱云“10时15分的样子”杀人的证言是真的,则李霞的证言就是假的,陈的证言必然与被告人曾爱云的电话通信详单相冲突,则陈华章的证言仍然不能成立。
道理其实很简单,只不过是有人把水搅浑了而已。
以前侦查、起诉和审判这个案子时,是当局者迷。因为他们的思路是这样的:我们只采信陈华章指认凶手的证言,而排除其指认作案的时间;不是还有李霞“离开了20分钟”的证言吗?
当然,不是还有,而是“可以”有。因为,在案卷中,违法办案的事实,不胜枚举。
我相信,这个案子,将不可避免地进入历史。每个相关的人,都会要对历史作出自己的交待。
林肯律师以其丰富的知识,为当事人成功辩护的故事,已经成了世代传诵的佳话。而在本案中,就算林肯再世,也只能徒唤奈何了。
因为1840年代的林肯律师能够面对证人福尔逊,当庭质询。但是湘潭市检察院在2004年5月9日就把证人李霞关押起来,后来还判了刑。而曾爱云的几任辩护律师多次在开庭前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至今,李霞没有出庭一次。证人不出庭作证,居然不影响法院三番五次地对被告人曾爱云判处死刑。
《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非2012年修订本)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如果在本案开庭时,能够依法让证人李霞出庭作证,律师还能够问她,你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证言?发挥律师在法庭调查中的作用。证人不出庭,违法的逼供出来的伪证被法庭当作“证据”,真实的证据被法庭当作“伪证”,不予采信。
林肯就是有三头六臂,可能也只能像我这个普通律师一样,在法庭上感慨:“抚着这叠隐藏着数不尽的疑问和荒唐的厚厚案卷,我只能够和这位被告人一样大声呼喊:苍天何在?”
当法律被任意践踏时,刘少奇说:“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历史也永远是公正的!
附:钟致远写给曾爱云的信 (2014年1月22日)
曾爱云先生:
你好!
在这新春之节前夕。时刻关注你的我,当然还有很多记者、网民朋友,向你表示衷心地问候!
记者和网民经常向我打听你的判决情况,这不只是对你的关心,也是对新一届中央严格依法办案,平反冤案的关心与期待。公平正义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也是执政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绝不是一张空头支票!
我向本案的主审法官多次询问判决的情况,但还没有会立即判决的迹象。十年不是一个寻常的数字,它是一个被冤枉的公民血与泪的凝结与交织,摊在任何人的身上都不好受。作为你的律师,仍要不懈地努力呼号与争取,直至与你在青天白日下拥抱在一起!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