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高峰期乘地铁被挤伤 地铁公司被判赔2万

发布时间:2015-08-10      来源: 腾讯    点击:

法制晚报快讯(记者 唐李晗)朱先生在高峰期乘坐地铁时被乘客推挤摔倒,朱先生认为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将地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7万余元。记者今日上午获悉,西城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朱先生2万余元。

>>>女子挤地铁被摔骨折 地铁担责一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19时40分许,朱先生在地铁四惠站乘车去往梨园站,在车门开启时准备上车,却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挤,摔倒在车厢对面的座位上,但具体致伤人不明。

随后地铁值班人员徐某将朱先生送医院治疗。经诊断朱先生左侧7-11肋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地铁公司为朱先生垫付了部分费用。

庭审中,地铁公司出示了四惠站内张贴的乘客须知、站内导流栏、站台缓冲柱照片的复印件及日常宣传广播词,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另查,事故发生时,该站台上有3名地铁工作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发生在下班高峰时段的换乘站,客流量巨大,该地铁站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配备人员不足,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朱先生2万余元。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