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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不再受时效限制?——深圳一男子申请补缴社保被拒 告社

发布时间:2015-11-24      来源: 南都    点击:

  [摘要]律师称众多外来务工者有被拒经历,胜诉意义重大。

单位漏缴养老保险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被拒,理由是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时效,于是张先生将深圳市社保局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

日前,张先生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败诉,撤销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要求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深圳市社保局没有上诉或终审维持原判,则意味着众多与张先生情况相似的外来工建设者有望要求企业补缴已超过2年时限的养老保险费用。 法院:可以申请补缴

张先生是湖北籍来深务工人员,于2002年12月份入职深圳毅力能源有限公司,但公司直到2005年4月才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如今张先生即将面临退休,为了能够在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张先生于2014年12月19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却以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时效为由对张先生的申请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诉至法院。

福田区法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被告以原告投诉已超过两年的查处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补缴申请属使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书要求,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胜诉意义重大

据了解,跟张先生情况相同的劳动者人数众多,由于2008年前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导致当时大多数务工人员没有参加社保。如今,这批农民工即将迎来退休年龄,却面临无法领取养老保险的尴尬境地。张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虽然《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但是在实践中,当劳动者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时,社保部门均以超过2年强制追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之前也有劳动者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因此,这起案件的胜诉判决非常有社会意义。”律师认为,张先生和众多与其情况相似的外来务工人员终于看到了希望,因为之前多起其他劳动者的案件都是败诉,这次的胜诉对他们来说意义重大,如果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上诉,那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必须对张先生的补缴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采写:南都记者 郭锐川(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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