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小波因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属实 无期改有期
发布时间:2015-11-27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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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对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厅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廖小波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廖小波因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举报的情况属实,也是让无期改有期。
在今年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3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廖小波利用其先后担任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杨旭等17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221.5万元、港币40.55万元、美元34万。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廖小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廖小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因二审期间,廖小波检举了自治区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同时廖小波在一审期间检举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也属实,其检举的两案在广西有较大影响,可视为重大立功表现,结合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出受贿所得等其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在刑事审判中立功是指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广西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厅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廖小波因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举报的情况属实,让无期改有期。
此案给身为基层工作人员的我们是一次警钟而不是想到检举核实后就可减刑就可以去贪污腐败,而应更好的服务群众,保持廉洁的作风,听从党的领导。充分学习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规范。始终把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作为重要职责,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通过保护改革者。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