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5日,杭州最阴暗的日子,被点燃的公交车,30多名无辜受伤的乘客(其中重伤20人)——一个自认疾病得不到救治而心生不满的纵火犯,制造了难以弥合的伤痕。
两天前(4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公交车放火案罪犯包来旭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时的包来旭,已经面目难辨。他亲手点燃的火焰,也烧伤了自己身体的95%。但是,他活了下来。“能够把他救回来,可以说是一次奇迹。”浙医二院烧伤科医生陈国贤在接受采访时估计,包来旭的治疗花费在150到170万元之间。
治疗过程中,医生的内心是纠结的;这个数字公布于众的时候,民众的表达更是愤怒的。
尽管也有网友留言说,这是对法律和人权的尊重,但很快就被淹没,骂战难以避免的发生着——
“你们这些键盘侠,就会喷!”
“别扯那些没用的,就是浪费钱!”
其实,当这几个问题摆在面前时,问题的复杂性已经得以呈现。
因为救治嫌疑犯甚至死刑犯引发的争议,这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早在2002年4月23日,媒体就刊登了一则题为《一审被判死刑还该不该重金抢救》的报道:被告人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死刑,上诉期间病情急剧恶化生命垂危,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看守所将其送往医院紧急救治,并承担了数万元医疗费用。当时,此案引起激烈争论,很多人认为这是在作秀,不应该浪费国家有限的财力去救治一个死刑犯。
抢劫犯尚且如此,包来旭这样的“最大恶极”之人,还救他干吗!——这样的“人之常情”,让怎样的说理都显得苍白;将其与社会救治体系欠缺的串联,更让“人之常情”站上逻辑高点。
但是,因为某些公共政策和执法行为的不当而否认既定法理,显然会让社会陷入恶性循环。在某些广受关注的公共事件上坚持法治原则,才有助于让这种原则播洒其种,一点一点固本培元。
“犯人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一个犯人”。放眼国内外,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不会在一个嫌犯未被判决之前,任由他在监狱里饿死或在医院里病死。
在这一原则下,笔者无意中发现了这样的新闻——
从专业角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曾在《检察日报》撰文分析:
对被告人救治存在一个重要的功利性理由,那便是如果死刑犯在终审中罪不至死,那么不救治便造成了罪不至死的被告人提前死亡的后果。为了防范这一后果,救治变得正当且必要……
在经过终审甚至核准之后,死刑犯的“生命健康权”还有什么理由值得保障呢? 首先需要厘清:死刑犯究竟有没有所谓的生命健康权?依据“公民权利法律加以限制才能视为剥夺”的原理,判决明确剥夺的权利,死刑犯即不再享有;但法律没有剥夺、判决也没有剥夺的权利仍然享有。同时,监狱法第7条第1款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很明显,这里的罪犯包括行刑前的死刑犯,在羁押期间,监管机关有义务保护其生命健康与人身安全。在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之前,监管机关对其疾病应该积极治疗,不能因为其最终被执行死刑,而让其因疾病提前结束生命。因此对死刑犯而言,事先医治疾病,然后依法执行死刑,这才是法律的确证。因为任何人犯罪后,应当受到的是法律制裁,而不是生理灾害的报应……
从形式法治的意义出发,司法机关在接到死刑核准通知后,对死刑执行时刻的确定,意味着给死刑犯其他权利划定了终结的时间表。
傅教授的结尾尤其精彩:
从单纯的利益考量分析,花费数万元甚至更多的公共财政救治一个死刑犯,与将这些钱用于其他社会救助领域相比,无疑显得“不值得”;但从生命伦理分析,这种对死刑犯的救治,恰恰是人类尊重生命的公共德性要求。如果否认这一点,那么必然会反向推导出更多违背伦理的结论,比如可以对死刑犯的人身安全不加妥善照料,可以不为死刑犯提供充足的饮食保障……
在确立人们将死刑犯视作“人”的道德观念上,再大的公共投入都是值得的,因为它会将我们导向更大的善。
的确,社会和人性的天然复杂性,会衍生出无数难解的选择题,要就对错标准达成共识自然不易,这也更凸显了理性呈现和讨论的价值,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催生更健康的表达空间和社会肌理。
文:庄胜春
来自:睡前说说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