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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客】如何改变中国人“杀人偿命”传统死刑观?

发布时间:2015-06-11      来源: 蔡华 赖隹文法律博客    点击:

面对恶性的案件尤其是故意杀人等命案中,普通民众普遍存在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强烈诉求,这种强烈的诉求一旦汇集起来便集合成强大的民意,并往往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社会力量。

 

文 | 蔡华 赖隹文

来源 | 赖隹文的法律博客

 

在当今世界,死刑废除是一股势不可挡的文明潮流,而中国只要作为当代文明国家的一员,就绝不可独立于这股潮流之外。中国要真正融入现代文明和法治“语境”,就必须树立、不断地强化自由、平等、博爱和人权等普适性的理念和精神,并通过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使这些理念得以践行,凸显社会的终极人文关怀。而我国如果意欲在宽容、人道主义的氛围下建构起法治大夏,就不得不勇敢地直面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死刑问题。当今世界死刑的执行数量有四分之三发生在我国,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数量之多,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也使得我国在对外交往当中备受指摘,处于被动状态。单纯对这些外在因素进行粗疏的考量,我们便发现,死刑的边际效益呈现的是负数状态,由此也合乎逻辑地得出废除死刑的结论,即废除死刑对于我国而言是必然的、唯一的选择。

 

一、最大阻力:民众传统报应观

 

毋庸讳言,在我国,死刑废除的最大阻力来自于社会民众强烈的报应心理。对于一个拥有数千年历史的民族而言,“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等量报应观念深深地扎入民众的深层心理中,在这种报应观念影响下,正义的实现和彰显所依靠的是对犯罪人课以性质相当的刑罚。面对恶性的案件尤其是故意杀人等命案中,普通民众普遍存在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强烈诉求,这种强烈的诉求一旦汇集起来便集合成强大的民意,并往往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社会力量。这从近几年发生的“刘涌案”、“邱兴华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案件中社会公众一边倒的声音便可获得认识,无疑,这些这些案件最终之所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都是司法机关为了迁就民意的结果。所以,任何死刑限制或废除的设想,都无法绕开民众传统死刑观念这道障碍,如果此障碍得不到清除,至少死刑的废除是具有风险的冒进行为。民众传统的死刑观念是经长期的社会生活和历史积淀而成的,其中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特定社会群体心中所认同的正义实现方式,仅此一点看,我们不能完全地否定传统死刑观念。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的是,传统死刑观念确实具有许多不理性的成分,与人类社会的文明潮流背道而驰,所以,在死刑限制或废除的道路上,对民众传统死刑观念的引导和纠偏成为一个必须同步进行的社会工程。

 

二、纠偏之一:人道精神之强化

 

首先,宣扬人权思想和人道主义精神,使社会民众全面地了解死刑的弊端及世界各国的死刑废除运动。死刑作为人类社会最古老的惩罚方式,通过在肉体上消灭犯罪人的方式,使得正义得以实现,这是原始社会血亲复仇、血族复仇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延续。支撑其存在的理论根据,便是“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等量报复的报应刑思想。康德是近代以来等量报复刑思想的代表,它将刑罚与犯罪的平等着重理解为两者在侵害方式特别是危害结果上的对等,认为对谋杀者判处并执行死刑必须是绝对的事,不能有任何的例外。其甚至极端地认为,“即使假定一个海岛上的公民社会的所有成员决定解散这个社会,并彼此分开散居世界各地,也应该将监狱里的最后一个谋杀犯处死,然后再执行他们法律解散决定……如果这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是参与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①]等量报复刑的思想过去在西方具有强大的影响,可以说,它是长期以来死刑存置论者所持的最“强大”的理论武器之一。尽管如此,伴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启蒙思想家们对专制的刑罚制度进行了猛烈抨击和深刻反思,他们高举理性主义、人道主义的旗帜,以悲天悯人的终极人文关怀和缜密的逻辑论证,揭露死刑的非人道性和消极性。在这场浩浩荡荡的运动中,虽然不乏保留死刑的观点,但是尽管如此,长期、深入的争论却使得西方社会民众们更全面地认识到死刑缺陷与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在面对死刑时获得理性反思与克制的能力。可以说,这是西方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逐渐走向死刑废除之路的最坚实社会基础。

 

相反,我国由于特定历史、社会原因,在当时只能遗憾地与启蒙运动擦肩而过,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民众都没有获得人权、人道主义等启蒙思想的洗礼,主导民众的仍然是那种等量报复式的传统死刑观念。时至今日,我国民众的死刑观总体上还停留在那个古老的阶段上,并没有随着现代文明的熏陶和法制社会的推进、构建而呈现新的面貌。应该说,造成这种状况与我国民众没有及时在人权、人道主义等思想进行补课有很大的关系。由于传统思维习惯的先验影响,社会民众不仅对死刑的威慑力抱有强烈的迷信,而且更将其作为正义实现的唯一方式(尤其在命案中)。这种已成定势的思维模式造成对死刑的认识是及其片面的,对此,在民众普及人权、人道主义及博爱思想,通过各种渠道,使得民众全面了解死刑的是是非非,破除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了解当今世界方兴未艾的死刑废除运动,唤醒其人道主义精神、逐渐培养起宽容胸怀。只有这样,限制以致逐渐废除死刑才会真正获得社会基础;“一旦构筑起这种仁爱精神,我们的死刑制度在人世间就不会有立锥之地”![②]

 

三、纠偏之二:学理性反思

 

其次,学者承担起社会责任,对死刑展开理性反思,为死刑废除提供理论基础。当前社会民众对死刑坚实的赞同态度,是一种实然的存在,但是“实然”并不能代表也不能抹煞“应然”层面的讨论。换言之,并不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而是“合理的才应该存在”。死刑限制乃至废除的基础在于民众死刑观念的转变,此种转变除了依靠国家、政府等公权力机关在宏观层面宣传、普及正确的报应观、刑罚观外,还离不开学者们展开对死刑的理性反思。如前所述,无论是讨伐死刑的肇始者贝卡利亚,还是将死刑推置于强弩之末的功利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及其他启蒙思想家,都是当时的学者、知识分子等精英阶层,正是这些学者们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使命,运用自己手中的“利器”,使得从不受过质疑的死刑开始面临着致命的冲击。在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急剧社会变动,使得社会总体上属于关系变动、价值观紊乱的转型期,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犯罪率相对较高。在这种情势下,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民众,“治乱世用重典”的思维都使得其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重刑,选择了最严厉的死刑予以应对,这从我国刑法典所存在的55个死刑罪名就可窥见一斑。也因此,过去即使在学界,学者们也几乎没有自觉对死刑制度进行过系统的检讨,尤其是实施“严打”以来,死刑废除更是进一步变成极其边缘性的敏感话题。但学者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对社会实然的描述和分析,更体现在从人类文明、社会长远发展的高度对社会问题进行预测、反思和检讨。

 

面对死刑问题,也许政府基于社会管理、稳定的需要总是从实然出发,但学者的思考并不能局限于此,相反,他应更多具有前瞻性的应然色彩。如贾宇教授所言:“为了一个政权的存在,统治者不能不考虑大部分民众的现实要求;为了一个民族的发展,学者不能不进行高于民众现实要求的理性思考。”[③]值得欣慰的是,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我国法学界对于死刑投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我国的死刑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了系统的反思,如贾宇、邱兴隆、钊作俊等著名法学家都是其中杰出的代表。学者们的审慎思考和仔细分析,为公众提供了认识死刑的正确视角,促使公众反思死刑的正当性、有效性和正义性,使得公众朴素的报应观念得到冲击和洗礼,原来理所当然的死刑观不断受到人道主义和理性的拷问,只有固有的观念受到更为有力的理论、观念的震荡,观念的纠偏才有可能。只有在理论上对死刑的非正义性、反人道性、违反社会契约、违反现代教育刑理念、错案难、无威慑力等进行系统的论证,死刑废除才不至于在民众非理性的“报应”呼声中被湮没,民众才会有可能认识死刑的消极面,逐步接受死刑限制乃至废除的主张。

 

四、纠偏之三:司法技术之濡染

 

再次,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中的积极引导不可忽视。民众传统死刑观念的纠正,在宏观、抽象理论层面进行说理是首要的基础,与此同时,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判决过程中进行合理疏导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事实上,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死刑废除,都是首先从司法机关中开始的。而且,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死刑限制更为直接,所获得的是立竿见影的效果。当前我国已经从“惩办与宽大”转向现在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杀慎杀”也成为了死刑案件审理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可以说,每一个死刑案件都牵涉重大社会利益,尤其对于所谓民愤极大的案件,死刑适用与否更是直接上升到关涉社会稳定的高度。此时,如果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够真正保持客观和中立,不受外界因素的消极影响,真正做到独立、规范审理,并将复杂的案件利害关系通过司法技术渠道转化为逻辑的法律判断。在这种高质量的司法审理中,是否判处死刑不再受制于民意的压力,相反,这种刑事司法实践一旦得到形成制度惯性,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反过来影响民意。当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获得了司法独立和权威,而其在死刑适用标准上又从严把握,那么这种司法惯性也会逐渐潜移默化地使得民众在面对个案时较为理性地进行判断,“同样案件同样处理、相似案件相似处理”,那种基于本能所发出的“报应”诉求一旦习惯性地受制于司法。那么,司法机关通过个案处理淡化、疏导民众传统死刑观念,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纠偏都是可以实现的。对于司法机关从严把握死刑案件所带来的积极引导效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先例可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该规定出台后,对于“邻里纠纷”等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在形成司法惯例的同时,社会公众也相应地树立起规则期待,主要表现在对于邻里矛盾而引发的“命案”,公众“喊杀”的声音比较微弱,甚至难以引起公众的关注。由此可见,刑事司法对于公众死刑观念的引导、纠偏在某种程度上是极其显著的。

 

五、结语

 

正如邱兴隆教授所言:“政府要想它的人民成为怎样,它一定能做到,能去塑造。”[④]我国民众传统的死刑观念之所以一直充斥着浓厚的非理性成分,主要根源于长期以来缺乏人权、人道意识的启蒙,欠缺关于死刑的全面的理性认识。为此,只要国家、社会、学者和司法机关等不同社会主体从各个层面为民众展示死刑真实的一面,认识到正义的实现依靠的需是良善的正义而非野蛮的正义,那么,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本意识的觉醒,传统死刑观逐渐被冷静的理性、人性宽容精神所替代,将并不遥远。

 


[①]参见[德]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6-167页。

[②]童伟华:《法律与宽容——以中国刑政为视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10页。

[③]贾宇:《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页。

[④]邱兴隆主编:《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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