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性初判,理性决断-非不支持但反呼吁•评“呼吁贩童均死刑
发布时间:2015-06-19 来源: 感谢陈星星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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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星:感性初判,理性决断——非不支持但反呼吁·评“呼吁贩童均死刑的刷屏事件”】
作者:陈星星,河南信阳人,河南城建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0届法学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曾担任校法律协会发起人、第一任会长,学院学生会主席,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河南城建学院工作站学生负责人),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华南虎”刑辩公益集训营学员。
背景:6月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作为一名中国的普通法学学子,我但非不支持,反呼吁呐喊:
1.感性初判:此次贩卖儿童死刑呼吁刷屏转发行动已经表明大家对于拐卖儿童问题的重要情感表达,但却不排除发起者恶意利用大家的怜悯之心激起社会戾气。(就我个人而言,甚至对于每一个有参与法律学习及实务工作的法律人,我们都和大家一样怀有最朴素的善意,并愿意与大家一道惩恶扬善,解决拐卖儿童的问题。)
2.理性决断:拐卖儿童本已属于去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保留死刑的罪名之一(死刑罪名从原来的64种废除到55种),死刑已在(详见附:刑法规定),此次呼吁争论多在“一刀切”。基于刑法谦抑性的发展趋势与保障人权的文明观念,废除死刑本已是国际共识,今天对此暂且不高谈阔论。单就拐卖儿童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滥用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拐卖儿童问题的解决首先是需要社会文明和法治观念提升杜绝犯罪意图,其次是各项制度,如政策考量(计划生育的人性化,收养制度的具体化)、经济发展(无卖则无买)、医疗技术(无买亦无卖),还有就是此次事件争议的核心法律保障问题,“一刀切”的死刑不论是从寻回失童还是威慑预防角度分析都是因小失大的。
3.一点结论:呼吁社会集体关注拐卖儿童问题的方式有很多,就像《亲爱的》、《失孤》这些影片也是可以从一些方面教育有拐卖意图的人和正拐卖的犯罪嫌疑人,再不行我们的现有刑罚体系不敢说是最完美的但绝对是比“一刀切”的有效果,至于完全根治,绝非立法、司法的一己之力就可以的。
重典仅治乱国,而我们现在生活在和平盛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工程才刚刚启动,每一个中国公民和法律人都当思其来之不易。大家都应保持公民的基本理性和基本法治观念,以防被试图激起社会戾气的恶意传播者所利用。
怀至善心行正义事,法治国家终将到来,社会正义必当实现。
PS:欢迎任何人的驳斥,也欢迎留名的转载传播,法治建设你我他共参与!
附:(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及相关的死刑罪名的规定)
【1】《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有上述八种犯罪情节的,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则会处以死刑。
【2】继我国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若《刑法修正案(九)》顺利通过,我国现有死刑罪名将仅保留至46种严重的犯罪,如下:(中国是至今世界上占少部分的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4.故意杀人罪 25.故意伤害罪 26.强奸罪 27.绑架罪 28.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财产罪(1个):29.抢劫罪
妨害司法罪(2个):30. 暴动越狱罪 31.聚众持械劫狱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贪污贿赂罪(2个):35.贪污罪 36.受贿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7.战时违抗命令罪 38.隐瞒、谎报军情罪 39.拒传、假传军令罪 40.投降罪 41.战时临阵脱逃罪 42.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6、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