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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子京都遇险记的深层看点-吴世柱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9      来源: 法律博客    点击:

女子京都遇险记,实则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政治仍需大有作为,法治道阻且长。在这一场针对女子同时也针对我们每一个人的突袭事件中,尽管我们内心充斥着强烈的鼓掌希望,但却始终无法拍响。

 

文 | 吴世柱律师

来源 | 吴世柱律师的法律博客

(吴世柱律师公号,微信ID:sd11628)

 

 

 

浙江女子京都出差入住和颐酒店,在酒店房间外遭遇“劫持”。此后,女子发文并上传视频,一幕小女子京都遇险记,通过各方媒体向社会传播,一时成为焦点话题。

 

事情的真相还有待警方公布。似乎,真相养成了迟到的习惯。但正因如此,种种议论从不同角度解读对此事的看法。谁来救助遇险人,成为公众最为关心的话题。

 

对于谁来救助遇险女子,笔者认为一定要区分政府责任和个人义务,区别政治与法治的不同功能。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知道,未来的公众安全从哪里得到,如何才能避免下一个遇险记。

 

关于政府责任,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清明政境,不是水中花、镜中月。官员为官一任,是否造福一方,民众自有公评。无论是今天还是古时,民不聊生还是安居乐业,是歌颂还是抨击,都在民众自身的感受里。政府有义务通过各种行政措施、行政作为,为民众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

 

 

 

笔者注意到,招嫖小卡片,成为女子遇险事件中的一个“黄”点。有媒体称,不排除发黄卡的男子,将浙江女子当成抢生意的对手,从而引发纠纷。大江南北,哪家酒店里没有这些黄卡?黄卡上明目张胆地写着联系电话,为什么巡捕房不能按图索骥去查一查呢?类似留着电话的犯罪信息并不少见,如马路上印着的刻章电话、墙壁上刷着的售枪广告等等,有人去查吗?难查吗?

 

任何一个社会只要有出卖肉体求生的现象,都会产生一个利益链,无论是巡捕房的内鬼还是老鸨,都在吸食“工作人员”血泪。当年东莞扫黄之后,广东省公安厅纪委副书记李仲华表示,东莞市公安机关共有36名民警被立案查处和问责处理,仍有涉案民警还在调查处理中。毫无疑问,这些警员往往就和涉黄人员结成了利益链。那么,这张泛黄的小卡片,是否在背面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真相”呢?

 

当然,上升到政治层面,那就看是否要坚持“解放”,彻底消灭这种人吃人的现象,将最底层的卖身女解救出来。改革开放之需,此议另当别论吧。

 

“国有贤臣爱社稷,家无逆子气父母”。这是老百姓最朴素的期待。什么是贤臣?当官做事,培养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社会是否进步的重要指标就在于,社会成员间是更加陌生了,还是彼此间多了关爱的热情,是在他人遇难和需要帮扶时是仅仅围观,还是及时地伸出援手。而此种淳朴民风的培养,浩然正气的树立,正是政治之意,换句话说,法治难以取代政治。行政之治,实乃政府之责。

 

法治,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法治成为当代国策,法网恢恢,但更强掉的是事后的“疏而不漏”。女孩遇袭的那一刻,法律显得过于苍白。无论事后嫌疑人是否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并不能在她遇袭的那一刻化身为“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正义大侠。从法律在事后对违法犯罪进行制裁的意义上说,法律并不能防止坏人违法犯罪。

 

 

 

笔者认为,法治社会,是在社会高度文明基础上形成的以法律为行为准则的秩序社会。没有政治培养起来的道德文明,即使法如林立,仍然难以防止突袭的侵害发生。法律,在一个道德沦丧,良知泯灭的社会,只是一只凶兽的画像,它的功能有两个,一个是用来唬人,另一个就是事后打坏人的屁股。

 

既然法治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那么,对于围观者施救,道德上可以鼓励与褒奖,但在法律上却不可强求。我们无法苛求他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前提下对他人施以援手,或许,这正是法律与道德、法治与政治的区别所在。

 

鲁迅先生在《药》刻画了看客的表现:“老栓也向那边看,却只见一堆人的后背;颈项都伸得很长,仿佛许多鸭,被无形的手捏住了的,向上提着。静了一会,似乎有点声音,便又动摇起来,轰的一声,都向后退;一直散到老栓立着的地方,几乎将他挤倒了。”

 

“仿佛许多鸭”的看客,在五千年的中国始终未曾变过,或许有些改良,但仍然离人们的期待相去甚远。然而,“这大清是大家的”,关心别人从某个方面说,不就是帮助我们自己吗?要知道,有时一句正义的断喝远比事后的法庭宣判更加威严和有效。

 

女子京都遇险记,实则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政治仍需大有作为,法治道阻且长。在这一场针对女子同时也针对我们每一个人的突袭事件中,尽管我们内心充斥着强烈的鼓掌希望,但却始终无法拍响。

 

徒留下莫名的忧伤。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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