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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单独薪酬”是多大一个红包?

发布时间:2015-04-24      来源: 古风听竹 法律博客    点击:

对于单独薪酬究竟是多大一个红包,《实施方案》其实并没有明确,只是表达了要把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从公务员的薪资待遇里单独出来,建立起符合法治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原则性设想。但无论如何,建立单独薪酬制度就是一个显著的进步。

 

文 | 古风听竹

来源 | 古风听竹的法律博客——“勇思谨律”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用符合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留住人才。《实施方案》指出,加快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不可否认,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号角吹响后,有相当数量的法官不是对改革充满积极期待,而是以消极姿态质疑非议改革,甚至选择从法官职业中退出。当然,这里所说的“退出”不是“急流勇退”,而是带着莫名遗憾和眷恋迫不得已的黯然离开。那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司法改革风生水起的时候,为什么反而造成“法官流失”现象更趋严重呢?显然,员额制改革是一个主要原因,职业保障则是另一主要原因。因此,《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单独薪酬”究竟是多大一个“红包”,肯定会对法官队伍的稳定产生直接影响,至少对至今仍在去留问题上显得摇摆不定的人来说是如此。

 

 

既然选择当法官,就不要去想发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老实说,如果纯粹仅仅是因为钱的原因而离开,对于纯洁法官队伍、实现司法公正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是因为改革而使普通法官群体感到前途渺茫而导致法官骨干力量的大量流失,对全面推进法治而言却决不是一个好兆头。当然,人各有志,不能勉为其难,该发生的终归会发生,眼下最重要的是如何使《实施方案》的具体细则更接地气,并且做到早日落地生根。

 

 

对于单独薪酬究竟是多大一个红包,《实施方案》其实并没有明确,只是表达了要把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从公务员的薪资待遇里单独出来,建立起符合法治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原则性设想。但无论如何,建立单独薪酬制度就是一个显著的进步,体现了对法治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的认同,有利于增强法治工作人员的职业尊荣感和改革获得感。而就法官的单独薪酬改革而言,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应当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其一,工资标准有别于公务员。对处于同等资历水平上的法官与公务员进行比较,二者的任职条件、工作压力、职业责任显然是大不相同的,前者工资标准高于后者是责、权、利对等,也是法治国家通行的做法。再则,之前的公安改革方案已经明确,人民警察薪酬按照“低于军队、高于地方”的标准掌握,因此,法官的单独薪酬显然应在此基础上来划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既要考虑到法官员额制的问题,也要结合法官的职业准入门槛、素质能力要求相对较高的实际,而不能片面强调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一碗水端平”,从而将法官的工资标准简单参照警察标准。

 

 

其二,级别工资与法官等级相匹配。虽然在法官单独薪酬制度下,法官的级别工资不再与行政级别挂钩,但仍然应有一个专业职务序列级差标准,即应结合法官等级来确定不同的法官级别工资标准。换言之,既然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等级,就应当允许不同层级法官、不同资历法官之间的薪酬标准有差别存在,尤其是在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得到全面落实以后,法官单独薪酬标准与法官等级直接挂钩更成为不二的选择。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也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和要求。

 

 

其三,岗位津贴与工作量相适应。在改革法官薪酬制度时,特别是要防止出现新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毕竟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官的工作量不尽相同,基层法院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一些,愈是高层级法院法官的办案任务相对愈轻松一些。而且,即便是在同一法院不同岗位的法官之间,也可能存在忙闲不均的问题。因此,从遵循公平分配原则的角度来讲,在法官单独薪酬制度中也应当有岗位津贴(或办案补贴)这一薪酬构成来加以调节,薪酬制度该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就要坚决向基层一线倾斜,从而避免造成一线法官责、权、利的不对称现象。

 

 

其四,法官薪酬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虽然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属于中央事权,但将四级法院及其法官全部纳入中央管理既不现实也无可能,因此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在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部署时,其中有一项十分重要的改革内容,那就是推动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因此,《实施方案》提出的建立法官单独薪酬制度,不适宜也不可能实行全国范围内的“一刀切”,法官职业保障主要应由省一级来统筹解决,法官薪酬存在地区差异客观上不可避免。与此同时,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生活成本也相对要高一些,法官薪酬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目的就是为了更加体现分配公平。

 

 

众所周知,改革最难解决的是如何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因此指望单独薪酬制度改革能“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在落实《实施方案》,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单独薪酬制度过程中,无论这个改革“红包”是大或者小,都会触动其他社会群体的敏感神经,从而给改革带来各种阻力。但是,实行单独薪酬制度意味着法治工作人员的职业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尊荣与风险对等,既谓“单独薪酬”就不是什么“国民福利”,国民享受的福利就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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