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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给法官一次当庭说NO的机会

发布时间:2015-04-26      来源: 取法中庸的法律博客    点击:

 

 

某种意义上来说,有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是控、辩、审三方和谐共存的重要标识。

 

文 | 取法中庸

来源 | 取法中庸的法律博客

 

域外的检察官,电影里描绘的个个帅到掉渣,又能言善辩,都是迷死人不偿命的主儿。现实世界里,他们还集体拥有一项超强技能,像小强一样皮糙肉厚,任被法院虐上千百遍,依然精神亢奋、屡败屡战。

 

令鄙人脑容用尽也无法理解,英美有25%的刑案(香港更过分,达到45%)被法院判无罪,作为检察官,居然还可以一个个人五人六。诉的案子好些个都无罪,搁在我们这儿,都够处分八回了。还是舞照跳、妞照泡,极端不负责任的办案态度简直令人发指。

 

大陆国家的检察官,相比还算厚道一些。5%的案子无罪,日本更好些,只有1%。但这也完全不足以骄傲自满。要知道,域外的无罪判决率,跟咱这儿2011年0.1%的无罪率比,简直都弱爆了。

 

据此认为,咱的侦控水平已是全球第一。我想但凡一个稍微有点人生阅历的看官,都不会如此草率和任性。可那些公认的法律优等生,弄出了这么多无罪判决,又是为何?

 

公诉其实是一种求刑权。未决前,求刑只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既然是请求,法院自然不会有求必应。如果有什么事物会有求必应,那要么是迷信,要么就有猫腻,至少有协商。

 

当然,域外无罪判决多,跟他们起诉和审判采用不同标准有关。英美的一个案子,只要“有合理根据”就能起诉,而法院审判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公诉标准要相对严格些,但比法院标准低还是共识。如德国“有足够的事实根据证明”,法国“有明显的公诉理由”或者“有足够的事实证据”,就能提起公诉。而我国检、法适用同一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实践中的案件是纷繁复杂的。要承认,有的案件确实让人很纠结。它“认定有据”但无十足底气,“否定有理”可就是无法断然排除。如果说,一个案件证据累计到100分可以妥妥定案,那对于这种证据积分超过了50分,但只是勉强超过的案件,检察官是提起公诉还是一概不诉?如果检察官都被要求实现百分之百的有罪判决,为了避免指控风险,是否存在轻易放纵犯罪的可能。

 

我们是否可以选择增加一道关口,就起诉到法院。让两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过过堂,由法院来拍板决定够不够罪。控方觉得不行,万一法院觉得可以呢?即使不够,也要给法官一次当庭说NO的机会。这么做还有一个好处,被害人家属及社会公众通过旁听庭审,也能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对事实清不清、证据足不足会听得更明白,看得更清楚。司法的过程也更能以理服人。

 

与掌握最终定罪权的审判机关相比,在认定犯罪方面,控方在恪守客观公正义务的前提下,就应该适度扩张。让我们看轻无罪判决率吧,如果这仅仅关乎个别机关的脸面。它本不应是洪水猛兽。相反,公诉案件存在一定数量的无罪判决,恰能符合认识经验和审判规律。某种意义上来说,有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是控、辩、审三方和谐共存的重要标识。

 

无罪判决如果可以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存在,大家都会对他心平气和。控方不会为了法院搞出了个无罪,就急吼吼地去跟法院拍桌骂娘。不都以审判为中心了嘛,合议庭认为不够的,只要能说出个一二三,控方会尊重其专业判断。同时,因为辩论的空间扩大了,辩方也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刑辩的价值。控辩之间都可以相安无事,居中的裁判自然可以跟随内心,不屈服于任何外来的压力。

 

当然,同时要改造未决羁押。对于证据薄弱但仍然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努力克制警察权的滥用和妄为,要尽量不羁押犯罪嫌疑人,不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样处理,即使案件最终被法院确认无罪,对嫌疑人的不利影响也可以是微乎其微。



(责任编辑:张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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