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永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5月1日,一个中国人的传统节日,在这个时间节点上赫然标注着两件法治大事:一为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一为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当然,不论什么原因致使两者如此机缘巧合在同一天实施,但两者之间确乎有很大的关联性与耦合性。一方面,狭义上的“立案难”其实很大部分就是指行政案件的立案难,毕竟刑事公诉案件不存在立案难、一般民商事案件难立案的也不多、刑事自诉案件虽然因为法定要求高难立案但是数量稀少。另一方面,新行政诉讼法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进行了首次立法实践。
过去,行政案件少主要在于立案难。北京市人大内司委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案件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在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中,又有相当比例的案件被驳回起诉,甚至到了二审,还有不少被驳回起诉。许多地方基层法院的行政庭由于案件极少更是沦为“空心庭”或者“老法官活动中心”,造成审判资源的巨大浪费。5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的最大特点便是突出了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不用再为基层党政工作“遮丑”“护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新行政诉讼法不仅扩大了受案范围,还增加了对政府部门“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以期最大限度减少对立案的干扰、畅通立案的“入口”。
过去,在征收拆违、城市执法工作当中,基层政府为应付考核排名的“大棒”,往往存在着“运动式”推进任务的强大惯性,有时在程序方面只求进度不管法度,等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当地党政部门则又打着重点工程、中心工作、大局需要的旗号,要求法院不要受理,或者在受理后要法院从维护党委政府形象的角度出发“手下留情”。为此,法院只得将实体审查前置,通常在审查后以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等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对此,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剑直击上述行政案件的“立案难”,通过从正反两方面明确登记立案范围、设置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监督等多元举措为行政案件扫清“立不进”“立得慢”的障碍,让行政案件立案不再成为天下难事。
有学者指出,立案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进行审查、要不要登记,而在于到底审查什么。笔者深以为然。今后,行政案件的立案并非不要审查,而是要按照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由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后,行政案件增多将是必然的趋势,在有些地方甚至还会出现爆炸式增长。对此,人民法院应未雨绸缪、虑周虑全,做好思想准备,谋划应对之策。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乃其立法目的。监督而不是维护,让法院的中立地位进一步凸显;登记而不是审查,让立案的制度功能进一步摆正。为了缓解立案登记制改革所带来的工作压力,法院在发挥行政审判功能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还要利用“两个规定”的威力,防止政府等部门干预行政案件立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依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便是着力于此。依法治国离不开依法行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司法的兜底监督,人民群众到法院告诉无门,那么便会引发“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闭路循环”。通过推行立案登记制将行政案件导入法治化轨道无疑是打破这种“闭路循环”的关键一招。同时,通过司法判决的示范、导向作用以及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啄木鸟”功能也有利于倒逼政府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