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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所欲言】中国司法改革之研判

发布时间:2015-04-29      来源: 法律共同体论坛    点击:

 

 

 

 

作者:徐昕

 

 

《南风窗》(导读) 这篇访谈,题目定为:解决司法腐败不能光谈司法独立审判,没有体现我的主旨和重点,我全面研判中国司法改革之走向,更多是在强调司法独立,以及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因此,在此发布我核对的访谈稿。

 

 

南风窗:随着周永康被调查,很多人开始指责过去若干年的司法改革有所倒退,你怎么看这种说法,你对过去一段时间司法改革的总体评价是什么?

 

徐昕:是有所倒退,我们在过去若干份《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中都强调了这个观点。有几个标志:一是强调“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二是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忽视司法的职业性建设;三是维稳的日益强化;四是对中国式能动司法理念的强调,最典型的是河南高院,强调法官脱下法袍,放下法槌,到田间地头去解决争议;五是强调调解优先,弱化审判职能;五是打压律师。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相比前两个有明显的后退。

 

 

南风窗:我们注意到你本人对这段时间的司法改革也有一些正面的肯定,那么从积极方面说,成绩包括哪些呢?

 

徐昕:这涉及到对2009年启动的上一轮司法改革的评价。这轮改革中有十几项措施在方向上是正确的。比如,现在着力推动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上一轮改革就提出来了,但没有得到落实。再比如,司法公开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案例指导制,量刑规范化改革,铁路公检法的转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这些举措有所进展,但关键是司法的独立性在不断下降,地方及政法委对司法的干预在强化,周永康时代是政法委非常强势的时代。所以,司法的某些技术性进步被这种根本性的倒退抵消了。

 

 

南风窗:你提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三元素”说,这类似于“通三统”思想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激烈批评过去数年司法改革倒退的人,大体是单纯以西方司法理念为唯一准绳的。这可以说是关于司法改革方向的大分歧,你怎么看待这种方向性的争论?

 

徐昕:对司法改革倒退的评估与此关系不大。认为司法改革没有取得成绩甚至认为非常糟糕,最主要的评估要素是司法的效果不好。诸如,冤案太多,民众对司法的不满相当严重,律师权利不能获得保障,甚至不少律师被抓。

 

司法改革必须迈向现代法治,确立司法独立,追求程序正义,保障律师的重要作用。没有司法独立,其他的司法改革措施很难产生实质性意义,即使技术性有所进步也可能被根本性的问题拖累,甚至技术性改革难以得到切实贯彻。现在推行的司法系统人财物省管就是这样,即使强调地方不干预,但地方仍然会干预,你也没办法,因为司法不独立,因为坚持党的领导。

 

 

南风窗:在司法改革问题上的坚定的西化派看来,你提出的“三元素”说,比如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借鉴,都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你来跟他们辩论,会怎么说?

 

徐昕:西方现代法治元素之外也有值得借鉴的因素。我没有说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好的,但关注司法的人民性,重视司法接近民众,强调调解与和谐,也不是不可以,需要分析哪些因素和现代法治是相容的,不必一概的肯定或否定。

 

司法的传统元素可延续或借鉴的就更多了。比如死刑执行,传统上实行的“秋杀”的制度,暂时放一放意味着有伸冤的机会。但如今,像曾成杰的死刑案件,直接拿骨灰,根本没有回旋的余地。希望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又如,证据法应吸纳“亲亲相隐”的规则。

 

 

南风窗:这些是司法改革的本土资源了,在古代的资源之外,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资源还有哪些你认为是值得特别强调的呢?

 

徐昕:例如,共产党有三大法宝,其中之一是群众路线,就值得司法制度来吸收。司法当然要同政治上的群众路线保持距离,但司法理念也有必要强调司法与民众的接近和沟通,强调巡回审判,依靠群众,重视调解——调解同时也是一种传统的元素,这些都可以借鉴。19世纪以来,西方司法制度一直也在改革。西方改革的重点是要接近司法,拉近民众与司法的距离,因为司法太过职业化,耗费的时间太长,成本太高,让民众觉得太不可接近。而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司法公正,围绕这一改革目标,也应当实现司法的可接近性。这种接近不是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的,决不能牺牲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而类似于西方近几十年来盛行的服务型司法理念,强调司法对司法的消费者即民众的服务姿态。

 

 

 

南风窗:下一步司法改革的蓝图体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定中了,你怎么评价这个框架性方案,假设这些原则都得到落实,那么是否可以说司法改革就达到成熟的地步了?

 

徐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部分,超出了我本人的期待,有较大的进展,体现在强调审判独立、检察独立、人权的司法保障,改革方向也是完全正确的,即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但缺点是在司法独立的问题上没有突破,在党与司法的关系上没有突破,在政法委、纪委的问题上也没有突破,因此,这还是个过渡性的方案。而且,由于回避根本性问题,方案的贯彻落实必定会大打折扣。《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已经出台,在六省市试点,上海等地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出台,《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公布。我的评价是:1、“四五改革纲要”的方案本身有一定进展,特别是相对于走了回头路的“三五改革纲要”;2、总体上只是一个过渡性方案,司法独立的根本问题没有突破,不可能走远,也难以落实既定方案;3、这些举措方向基本正确(个别措施值得商榷,如司法官遴选强调党管干部;个别是基本无效的,如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符合司法规律,但相比我提出的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尚未前行1/5的距离。

 

 

南风窗:新的方案包括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会让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增强,但在落实上还有法律上的和其他的障碍。

 

徐昕:是的。第一,这涉及到对宪法体制的挑战,因为法官、检察官需要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目前暂无法修改宪法,能做的只能是绕过这个障碍,在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确定人选之后,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第二,这项措施的目标是司法的去地方化,但去了小的地方化,还有大的地方化,仍然由省级统管,名义上去地方化,实质上各级党委和政府仍然可以干预司法。第三,这一措施如果操作不当,不仅不能去地方化,还可能强化司法的行政化。

 

最后,目前出台的改革方案,在法官、检察官遴选方面明确强调“党管干部”,这是不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向。党可以管司法,但需要用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式来管,比如,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可以吸纳党的代表,他们自然可以担负起把关的职能;党的机构可以推选高级司法官员,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这自然可以实现对司法的组织领导。换言之,没有必要把话说得那么露骨。

 

另外,“干部”这词用在法官的身上是不太恰当的,检察官尚可以视为广义上行政系统的一部分,把法官视为“干部”是一种明显的行政化思维,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恰恰是去行政化,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因此,在审判领域,不应当存在“干部”的概念,也不应当存在“领导”的概念。用马克思的名言来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与基层法官的审判职权是完全平等的,没有谁高于谁,上级法院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监督下级法院的判决,而不能通过行政手段,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由此可见,一些司法理念需要更新。

 

 

南风窗:地方政法委和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应如何调整?

 

徐昕:1、不干预个案,是基本原则。至少应当回到中共中央64号文件《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取消党委批案,不仅政法委,党委都不可以批案。党与司法的关系应限于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2、改革政法委,中央政法委的职能纯化为党对司法政策的引导(政治领导),而地方政法委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可考察研究。3、改善党对司法的组织领导,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官遴选委员会,逐步扩大从律师遴选司法官的规模,建立从律师到司法官的司法职业转换机制,党组织对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改为有权推荐人选。4、严格限制法院党组、院领导的权力,充分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

 

 

 

 

南风窗:在目前出台的试点方案中,在对政法委的职能定位方面,是否有所进步?

 

徐昕:完整的方案没有看到,对政法委的角色定位尚不清楚。当然,整个方案强调审判独立,有所进步,但当下强调党的绝对领导,且在维稳与维安(反恐)交互强化的大背景下,政法委的作用不太可能被削弱。

 

 

南风窗:在现有的政治社会条件下谈论司法独立,就会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可以说,司法领域的腐败并不比平均水平低,提高司法公正是改革的当然目标,很多人也说,司法领域的独立性增强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途径。可是这个逻辑很难成立,如果独立性增强以后仍然持续腐败的惯性怎么办,是不是反而会因为其独立而变得更难解决了?

 

徐昕:这几乎是我每次做关于司法问题的演讲都要被提问的一个问题。司法腐败与司法独立并无直接关联,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司法滥权和司法不公,而司法独立有助于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其原理是司法独立使司法责任变得清晰。也就是说,司法独立了,谁做出的判决,责任是清晰的,而现在司法不独立,责任不明确。为什么聂树斌案等案件很难启动再审?因为案件涉及很多人,责任不清导致再审难以启动,也很难追究责任。责任边界清晰之后,能够促使法官对裁决的真正负责,这种负责是约束法官审判的基本要素。

 

当下司法腐败相当严重,解决办法不能光谈司法独立,而需要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司法问责、司法保障的配套。对司法最大的监督来自于当事人和律师,他们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尽力监督法官,只要保障了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法官通常不敢乱来。司法问责是指一旦法官有任何违法行为,必须坚决追究。这次改革强调法官的终身责任制,但不能光提责任,如果司法保障没有跟上,就没有人愿意干活了。司法保障要跟上,我个人认为,如果确立了司法独立,法官收入可以成倍增加,而一旦出了问题,法官就会丢去一切。

 

 

南风窗: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在监督问题上提到了“社会监督”。

 

徐昕:社会监督包括当事人和律师的监督,媒体和自媒体的监督。这就特别需要放宽言论自由,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条款。言论自由比十个中纪委都顶用。

 

 

南风窗:但司法又需要权威,需要全社会的尊重,同时舆论不能干预司法的原则也被强调,这里面又是有矛盾的。

 

徐昕:若有司法独立,司法会对舆论产生抗体,舆论基本上不会对司法产生什么影响,你爱怎么说怎么说,我该怎么判怎么判。司法受舆论影响的根本原因还是司法不独立。目前,司法也并非直接受舆论影响,而是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再影响司法,一个很明显的三角关系。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既可能产生积极效果,也可能有消极影响。总体上,舆论影响司法从而促进正义实现的案例较多,在司法不公较为严重的背景下,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无辜者如何伸冤?舆论影响司法的负面案例也有,如药家鑫案,但这是少数,而且主要是因为法院应对不当造成的。

 

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法治国家多有媒体报道司法的准则,倘若违反,可能构成不当、侵权甚至犯罪。倘若实现了司法独立,更应强调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谨慎性和约束性。

 

 

南风窗:既然走向司法独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如果协调不好的话,会不会出现司法腐败的小高潮呢,因为从前搞司法腐败需要打通多个环节,司法独立性增强了,只要搞定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就行了,司法独立也可以意味着司法腐败的链条精简。我们怎么样才能有自信地说,进一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会提升司法公正,而不是相反?

 

徐昕:这样的小高潮不大可能产生,因为司法腐败一直居高不下,一直高潮,很难评估是司法腐败少了还是多了。

 

关于两者的关系,未来很多变量会产生作用。一方面,法官的权力增大,薪水提高,地位有所提升;但另一方面,法官受到的监督制约也越来越多。例如,来自媒体和自媒体的监督日益强化;系统内没有成为法官的人也是一种监督力量,按照上海的试点改革方案,成为法官的只有33%,其他人可能会有意见,一边配合法官工作,一边也可能盯着法官。又如,按照目前的试点改革方案,资历较深者更可能成为法官,其腐败动力相对较弱,并可能更多地考虑平稳着陆,领取高额退休金。因此,你这个问题,目前还不是很好评估。

 

 

 

来源:诗性正义(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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