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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司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办案与责任

发布时间:2015-06-04      来源: 李勇的法律博客    点击:

当前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和司法官办案责任制是改革核心内容。司法官员额制与办案责任制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只有进入了员额才需承担办案责任制,因此办案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关键。

 

文 | 李勇

来源 | 李勇的法律博客

 

 

当前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和司法官办案责任制是改革核心内容。司法官员额制与办案责任制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只有进入了员额才需承担办案责任制,因此办案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关键。当前人们对于办案责任制中的“办案”与“责任”内涵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给司法改革带来不利影响,急需澄清。

  

首先,什么叫办案?这原本不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但是由于司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行,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哪些人有进入员额的资格,所以现在这是个急需回答的问题。中央已经明确,只有从事一线办案的人员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的员额。换言之,谁办案谁才有可能进入员额。那么问题来了,谁办案?什么才叫办案?

  

有人认为,领导层虽不直接办案,但其签发、审批案件,所以也属于办案人员;还有观点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对于提交会议的案件要作出判断、发表意见,这也是一种办案;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对于提交检察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要进行程序性审查(有的地方还进行实体审查),也是办案;甚至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评价、综合协调,这也属于办案。实践中,这种认识还比较普遍,也是当前推进员额制改革的重要阻力。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典型的部门利益本位主义甚至是个人利益本位主义的立场,与司法规律不符,与司法改革大局相背,也与中央要求相左。司法活动讲究亲历性,案件办理的过程就是作为诉讼构造一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从本质上讲,办案就是作为诉讼一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因此案件的办理既要亲自阅卷,还要亲自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撰写相关法律文书,亲自参与诉讼活动,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别人承办的案件,他人对案件进行审批、监督、管理,既不能改变原案件承办人的诉讼角色,也不会将他人变成这个案件的另一个承办人。果真如此,所有碰过这个案件的人就都变成了案件承办人,岂不是连书记员、档案员……都变成了办案人员,这样员额制必然被架空,司法官的精英化将成为水月镜花。

  

其次,如何办案?办案作为一种司法诉讼活动,按理说就该谁办理谁决定。但长期以来,“办者不定”、“定者不办”的行政决策流程一直支配着司法办案工作。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要赋予法官、检察官作为案件承办人的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从试点的情况看,改革的难点在于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与科处长、分管检察长;法官、主审法官与庭长、分管院长之间的权力划分。目前,“不敢放权”、“不舍得放权”成为改革的重要阻力。

  

事实上,实践中基层法院、检察院办理的90%以上的案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的签发,只是程序性的,只是大概浏览一下法律文书,偶尔翻阅卷宗,甚至很多案件分管院领导连看都不看一眼,只是签个姓名而已。既然如此,何不将这部分案件直接放手给承办法官、检察官自行决定呢?也许有人会说,10%的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层层把关。但真实的情况却是,这类案件一般都是经过部门集体讨论或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然后由承办人按照会议决议办理,再通过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发。既然已经集体讨论作出决议了,那么再走一遍行政审批、签发程序还有多少必要性呢?经过如此分析,可见“不敢放权”、“不舍得放权”既没有理论借口,也没有现实借口。

  

如前所述,大胆放权并无障碍,也不会有风险,因为有责任机制作为保障,承办人需要对案件终身负责。责任与权力是对应的,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赋予法官、检察官独立案件决定权的同时,还要求其对案件终身负责。但是这种责任不是无边际的,更不是鸡毛蒜皮的瑕疵,更不是文书中的错别字,主要是错案责任追究。

  

首先,错案追究中的“错案”的标准是什么?有人认为凡对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作了错误定性或者错误处理的,都属于“刑事错案”,包括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罪认定为无罪、此罪认定为彼罪、轻罪认定为重罪、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甚至还包括量刑情节认定错误。但是错案追究中的错案只能是指责任性的错案。司法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与物理化学实验不同。个案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和观点是正常的,不能将因认识不同而导致判决与起诉不一致的案件认定为错案进而追究公诉检察官的责任;也不能将因认识不同而导致二审(或再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不一致的案件认定为错案进而追究一审法官的责任。错案责任追究意义上的错案应该仅限于责任性错案,包括故意徇私枉法办理案件、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错误办理案件、严重不负责存在重大过失而错误办理案件。同时,错案的责任追究需要建立一整套的程序,建立公开公正程序,以保障被责任追究的法官、检察官受到公开、公正的问责程序保障;建立救济程序,赋予其申诉的权利,要做到错案责任追究的法定化。责任的评定不得盲目把诉讼中的后一道程序对前一道程序的否定作为对错案及其责任的宣告,更不能由外行评判内行。

  

其次,无罪就是错案吗?无罪判决率是一国刑事诉讼的重要指标,它与社会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紧密联系,西方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均有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无罪判决率一般在25%左右。办案责任的真正落实,就必须理性看待无罪判决。无罪判决与错案并不能直接画等号,只有责任性的无罪判决才属于错案的范畴,因认识分歧而产生的无罪判决与错案无关。这一点对检察官而言更为重要,因为起诉原本就是有风险的,诉讼风险责任与错案责任不可同日而语。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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