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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改革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5-06-05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来源:法官之家(微信公众号faguanzj)

作者:薛富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强化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的实现途径和工作创新研究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长期以来为人民法院的自身廉洁自律工作做出了大量贡献,有效的纯洁了人民法院队伍,在外塑形象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作为“两个责任”之一的监督责任,他在整个法院棋局内的布局上略显边缘化。因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他的主业就是审判工作,其地位是宪法给确立的,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只能是配角,只能做绿叶,但这个绿叶务必要做好,这一点作为纪检监察部门的干警务必有清醒的认识。黄埔军校大门书写的对联: “升官发财,请走别路 贪生怕死,莫入此门 ,横批:革命者来。”就比较合适做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座右铭。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务必要有革命者的精神,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

 

革命者,那就是要求变、求新、求发展,打破旧规,创立新秩序。

 

我们现行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务必要有一个根本性的改革,这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中心的党中央加快了社会改革的进程,在各个领域提出了深化改革的号召,司法改革首当其冲。面对这么好的机遇,我们纪检监察部门为什么不乘风破浪呢?

 

应该大胆的提出“提级管辖、列席党组,扩大审务督察工作的范围及职能,司法巡查工作归位”的改革思路。敢于担当,独立自主行使监督责任,才应该是人民法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新常态。

 

下面我们就具体的谈谈改革思路。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务必提级管辖

 

同级监督是我们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现状,其效能不言而喻,老的、少的都懂得。可见,这个体制不好。不好怎么办?那就痛痛快快的去改正。当借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院省级以下实行条管,试行跨行政区审判管辖等改革)的东风加快纪检监察部门的体制改革。因为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有了对下的组织人事权,这是关键性的一步。通过这个省级人民法院可把下面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提级管辖付诸实践。基层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由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提名任免,其工作人员由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辖区内统一调配;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上提由上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统一管理,工资福利同当地同级标准,但由上级人民法院统发;办公场所由基层院依照同等条件提供,日常公用经费及装备由上级院财务、司装部门直接按需拨付、配备、监管;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直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考核。

 

这个新体制,有利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队伍的稳定性及专业化,有利于省以下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督主体责任,更好地配合基层院党组履行好党风廉政、惩防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

 

二、人民法院的纪检组长列席基层院党组会议

 

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组长都是各级法院的党组成员,直接参加党组会议议事并需要发表表决意见,其本人作为党组成员,必须接受党组的统一领导,一切行动听指挥。这就是当前各级法院纪检监察负责人的尴尬现状。中纪委明确提出纪检干部不得分管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它业务工作,就是一个明确的信号。你不能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是典型的工作无原则,无底线。据此,欲把工作做得更好的可能性很渺茫。从中央到地方县一级党委把中纪委关于纪检干部不得分管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它业务工作的这一要求已基本落实到位。我们人民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当中更应当抢抓机遇,与时俱进。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务必实行人民法院的纪检组长列席院党组会议的制度并加快落实。并以政治制度的形式将纪检组长务必列席每次党组会议,党组会议的召开务必提前数日通知纪检组长,党组会上纪检组长不再当场表态,会议记录务必由纪检组长审阅签字方能施行,发现问题会后即刻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等具体工作职责、内容、程序明确规定出来并坚决贯彻落实。

 

这样的政治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党组会议制度,避免“一把手说了算”、“一言堂”及临时动议开党组会走形式等破坏我党民主集中制的现象出现。真正让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责任,进一步确保人民法院风清气正。

 

三、将审务督察逐步纳入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子目录,不再单设,司法巡查工作归位。

 

开展审务督察是为了加强对各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纪律作风、制度执行、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机制;司法巡查工作是为了促进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而出台的巡查机制。这两者的具体工作内容都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十分接近但又有一些区别。因此,各中院和基层院的这两项工作实际上都由本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人员来承担。高院的情况从有关文件上看是有单独的内设机构的,笔者是基层院的,不了解情况就不赘言了。只想从中院、基层院的视角来谈谈这两项工作。

 

首先,审务督察工作本身就应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部分,他们在罗辑上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都是为了促进人民法院风清、气正,队伍纯洁,思想与行动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工作的花样名目繁杂并不利于开展工作,其质效也并不理想。完全可以一套人马、一套体制、一套档案、一体落实的事情,就没必要搞复杂,能达到共同的终极目标才是硬道理。

 

其次,司法巡查工作放在纪检监察口来做,有不妥。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司法业务建设,都是有“父母”的“孩子”,各自把自家的孩子领回去教育好就成了,何必滋生一个新“婆婆”呢?浪费诸多人力、物力、财力,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当然,也不是说别人家的孩子你就可以不管不顾了,没有责任义务了。而是,我们做事要秉着化繁为简的原则来办,该撤的就撤,该并的就并,政出多门、群龙治水肯定是办不好事情的。

 

第三,根据中央反腐的形势,逐步扩大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有针对性的适当放权、授权,形成权、责对等的工作机制,并开始调查研究纪检监察干部的职级、待遇、福利及退休后的后顾之忧等问题,让纪检监察部门不再边缘化,甚至出力不讨好。让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站得住岗位、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同时要谋划如何让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队伍简而精,成为国家各领域纪检监察队伍聚焦的一支劲旅。要做就做好,不然不如交出去,各同级纪委派驻也是另一种较为成功的模式。

 

洋洋洒洒二千多字,以飨读者之心不息,却已然诚惶诚恐,若存狂悖之言还请读者不吝赐教!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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