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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司法错误

发布时间:2015-06-05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作者:尔心贵正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

原载作者法律博客http://miao11yong.fyfz.cn/b/854221#commentarea



如同真理一定具有相对性,绝对认识不可能出现一样,千真万确的司法也不可能存在。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我们尽管要竭力避免错误,但认识不符合客观现实的问题总是难免的。不然,就没有必要制定一部《国家赔偿法》。仅从此意义上说,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能否杜绝冤假错案,而在于如何对待司法错误。凡是能够及时纠正,并能从中吸取教训,以免今后发生此类差错的,就是正确的态度。相反,为了维护单位和个人的虚假荣誉和狭隘利益,不惜牺牲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错不改,甚至还要千方百计“论证”自己的正确性,就是丧失司法良知的表现。

 

如何正确对待司法错误,一些古代健康的司法文化值得弘扬。中国古代社会,“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整个司法体系和司法行为,充斥着腐败现象。但同时,也有一些官员能够廉洁自律,秉公办案,“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1]那种将整体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置于首要位置的执法理念,却是一份极为珍贵的司法品质,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许多朝代对各级官员有较为严密的奖惩措施,他们职务升迁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办案成效,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也极为严厉。《唐律疏议·断狱》是关于官员审讯、释放犯人,从轻、从重,以及判罪的制度规定,办案人员违反这些准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在“断狱八·讯囚察辞理”中,告示官员,凡用刑不当将被惩处:“倘若不根据情实仔细进行审查研究,以及反复深入验证就拷打的,应处杖刑六十大板。”“断狱十九·官司出入人罪”规定,如果有人任意援引律条,导致判罪有宽纵出人罪或苛刻入人罪的,按照故意或过失罪论处。[2]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中,对官员办错案件的处罚,可谓严厉之极,有的险些丢掉性命,有的被剥职流放。清朝乾隆年间,湖南布政使杨灏在拨发谷物时,按照价格的百分之一二提取归为己有,共计三千多两银子。巡抚陈宏上疏弹劾,审讯结果,情况属实,杨灏被判处斩刑。乾隆二十二年秋审定案时,巡抚蒋炳认为杨灏在限期之内能够完全退赃,拟判处杨灏缓期执行。乾隆认为判案错误,怒下诏命杀掉杨灏,削夺蒋炳官职并逮捕押送京城,刑部定罪之后也判处斩刑。后来乾隆认为蒋炳的目的在于沽名钓誉,还不曾收受贿赂,就改判他去边地军台服役。[3]清朝道光二十四年间,顺天通州民妇康王氏之姑康陈氏与姨甥石文平发生口角,被后者打伤,愤懑自缢而亡,石文平买通康王氏谎称其系病故。与康王氏有结怨的王二扬言康陈氏是被康王氏、王文平为隐瞒奸情而谋杀的。当地官吏萧培长、王莹闻知后升堂审讯,康王氏、王文平畏刑而自诬。萧王二人还误察尸体的缢痕迹为勒死之征,遂定为谋杀案。刑部额外主事杨文定以案多疑窦,奏请复审,终于查明了案情,改判康王氏收受好处掩盖真相,王文平以威逼人致死,皆处杖流。道光严厉处罚办错案件的萧培长、王莹流放新疆,永不赦免。杨文定留心折狱,平反得宜,升为员外郎。[4]

 

在古代社会如此严厉的惩处制度面前,固然有很多官员为了个人利益而竭力掩饰自己的错误,唯恐受到追究,导致一些冤假错案难以昭雪平反。但是,也不乏勇于自我问责的官吏,有的甚至用自家性命来担当犯错的责任,令人肃然起敬。李离是晋文公的司法长官,有一次因错判而杀死了人,就自我关押并判了自己死刑。晋文公对他说:“官有贵贱之分,刑罪有轻重之分。下属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李离回答:“我居于司法官位之首,不曾与下属让过位子;受的俸禄为最多,不曾与下属分享过。如今错判了人,而把自己的罪过推到属下官吏的身上,这是从来没有听说过的道理。”他谢绝了晋文公的好意,不接受赦令。晋文公说:“你若自认为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啦?”李离说:“司法官吏审案断狱有法律规定,错判刑则自己要受刑,错杀人则自己要抵命。您以为我能听察微理决断疑案,所以委派我任司法长官。如今错杀了人,罪该判为死刑。”于是他不接受晋文公的赦免,以剑自刎而死。[5]

 

在办理案件中,那些有司法良知的官员首先考虑的并非是自己仕途发展等个人得失,而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唐朝贞观初年青州发生造反案,官府捕获了很多人,囚犯关满了监狱。唐太宗下诏命令殿中侍御史崔仁师审理这宗案件。崔仁师开始审理案件时就撤去了囚犯的全部刑具,改善他们的膳食和生活条件,在办理过程中注重收集证据,区别具体情节。最后结案时,只承惩办了十几名首犯、要犯,其他人一律释放。大理寺少卿孙伏伽见崔仁师释放了这么多人,有点不放心地对崔仁师说:“免罪昭雪的人很多,谁肯承认自己有罪去死?判决时事情发生变化,怎么办?”崔仁师回答:“治理案件,应以仁恕为根本,所以俗话说:‘杀人断脚,也都有礼可循’。怎么会有人知道自己冤枉而不申诉,为自己谋划呢?假使能以我区区一身去挽十条无辜的生命,我是心甘情愿的。”不久,太宗派官员来复查崔仁师办的这起案件,这批囚徒异口同声地说:“崔大人十分通情达理,我们全都没有冤枉之处。”在复审时,没有一个人翻案。崔仁师因为办理了这起案件而名声大振。[6]古籍中记载着不少诸如此类奉法为上的故事,他们之所以能够这样公正司法,是因为这些人认识到:“去官事小,枉杀非辜事大,如此乃可执法。”[7]没有这种服从法律的精神,就不能成为合格的执法者。

 

受到法治文化熏陶的当代司法人员,尽管绝大多数人能够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把公平正义放到首要位置,谨慎认真地办理好每一件案子,把处理结果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是发生了冤假错案,也能勇于承认,并及时加以改正,以实现司法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毋庸讳言,也有个别人员,他们盲目地以“一贯正确”自居,拒绝承认任何错误。他们的司法素养,远不如上述所讲的古人。他们没有将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而是把个人前途和荣誉作为自己最大追求。因此,他们竭力回避存在的问题,即便是错误被揭露了出来,他们依然坚持原有立场,不愿意直面现实。这种固执己见的背后,并不是他们口头上所称的要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人权,而恰恰是一己私利,即他们所谓的“百分之百正确”的荣誉,以及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个人前途。这样的司法人员其实是极端自私自利的人,他们宁愿牺牲法律权威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也要维护一己私利,无疑就是要将个人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础之上。这自然是极为卑鄙龌龊的表现,连一点点基本的良知都丧失殆尽了。这样的人怎么可能为构建法治社会而全力奋斗,又怎么可能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竭尽努力,而这恰恰正是司法人员的天职。毫无疑问,这样的人多一些,必然就会对司法损害多一些。

 

美国人信奉实用主义,具有很强的务实精神,他们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从来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乐观态度。[8]事实上,任何国家的司法都不可能做到这点。因此,科学的执法理念自然应当包括正确对待司法错误的意识。我们当然要钻研业务,要深入调查,要缜密思考,竭力避免各种差错的发生。但是,仅此还远为不够,面对终究会出现的司法错误,我们要有足够的认识上和心理上的准备。只有这样,一旦司法错误发生的时候,我们就会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来处理。我们首先想到的绝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已经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司法权威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会痛苦,反思出现问题的原因,以使自己更加成熟。我们会焦急,要想在最短的时间里回归正义,重现司法正义。相比之下,所谓个人的荣誉以及前途,都是不足挂齿的区区小事。改正错误,恢复正常的司法关系,才是天大的事情。如果我们不注意自觉培养这种对待司法错误的意识,缺少科学立场和心理准备,那么,一旦出现问题的时候,受到趋利避害的本能驱使,我们就很有可能首先考虑的是个人的荣誉和前途,而绝不是公平和正义,就会错上加错,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

 

 

唐代政治家陆贽说:“圣贤唯以改过为能,不以无过为贵。”仅就理想追求而言,我们当然希望有一个毫无瑕疵的司法实践。但是,在极为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错误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故而,司法人员不仅需要依法办案的品质,更可贵的素养则是勇于承认和纠正错误。否则,我们就不能正确对待司法错误,从而损害司法公正。

 

 


[1] (明)张居正:《张文忠公全集(第一册)·奏事一》,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页。

[2] 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985、1002—1003页。

[3] 台湾国史馆校译:《清史稿》第1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9437页。

[4] (清)陆以湉著:《冷庐杂识·卷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3页。

[5] (西汉)司马迁著:《史记》第10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102—3103页。

[6] 许嘉璐主编:《二十四史全译·新唐书(第五册)》,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7页。

[7] (清)蓝鼎元著:《鹿洲公案·偶纪下》,刘鹏云、陈方明主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54页。

[8] 林达著:《近距离看美国之一:历史深处的忧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4页。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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