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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官撑腰:打破“玻璃门”,向领导叫板!

发布时间:2015-06-06      来源: 基层法官    点击:

领导干预司法的问题,说到底是权大于法的体制性问题。
 
 
 
法官对领导干预说“不”,有多少底气?
文/苗蛮子
广
东省高院近日下发《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首批试点法院将实行院长、庭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其中规定,法院院长、庭长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者变相干预合议庭审理案件,行使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领导私下干预案件,主审法官可不理会”。
 

 

毫无疑问,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并由此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以此来看广东此轮司法改革,无疑符合司法改革大方向。

 
不过,据此而说主审法官可以对领导干预案件说“不”,可能过于盲目乐观。相反,这个试点方案很会不会如同麦田里的稻草人,只能吓唬那些傻鸟一两天,仍有待考证。
 
显而易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关键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地方化”的状况,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权。这是主审法官负责制能够有效运作的前提。在人财物受制于人的体制下,面对领导私下干预案件,主审法官可能有心“不理会”,但却没这胆量而不得不“悄悄理会”。
 
法院没有地位,法官没有独立审判权,行政干预就不会绝迹。当然,这种“干预”,更多时候不是赤裸裸直接干预,而是隐形干预。比如,领导干部通过找院长、庭长,通过他们干预,或者庭长只对审判人员说这个案件的某方当事人是某领导的小舅子。这时候,司法人员记录什么?记录庭长跟我说被告是某领导的小舅子?那也“太不懂事”了吧。况且这也没有达到相关规定的干预标准。另外,即便记录在案,也还要干预案件的领导干部签字。如果不签字,一个单方记录显然不能起到证明作用。
 
再说,某领导直接干预了,达到相关规定的干预标准,司法人员也是不敢记录在案的。很显然,能够干预的都是有权的领导,基层司法人员的前途都捏在人家手里,又有多少底气敢于向对方叫板?
 
尽管相关规定特别强调,法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行为,“受组织和法律保护”,而对干预司法的行为,可以通报甚至追责。但在权力依然过大的环境下,权力的报复往往能够不留痕迹地得以实施。比如,领导通过打招呼,把不听话的主审法官调到偏远地区法院,无疑也算是一种惩罚。
 

应看到,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依然面临不少“玻璃门”。以目前实施的地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制度来看,虽然跨区划的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不受制于地方,省以下地方行政部门也难以直接对其施加影响,但也存在诸多隐忧。

 

比如,这一项制度会否无限扩大省级法院的权力,进而加剧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倾向?如果省级法院掌握了财政权、人事权、荣誉分配权等多种权力,又是否会使下级法院成为它的一个业务庭?此外,由于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人财物统一管理后,省内法官也担心其薪资水平会否被拉平。

 
领导干预司法的问题,说到底是权大于法的体制性问题。只有建立刚性且能操作的制度,将权力关进笼子,才能杜绝权力干预案件状况。这一方面亟需对现有的司法改革制度再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需要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予以刚性约束,廓清权力的界限,弱化权力的含金量。否则,法官仍可能沦为权力随意使唤的“婢女”。

 

 
转载自公众号:人民法治(ID:rmfzz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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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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