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并由此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以此来看广东此轮司法改革,无疑符合司法改革大方向。
应看到,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依然面临不少“玻璃门”。以目前实施的地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制度来看,虽然跨区划的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不受制于地方,省以下地方行政部门也难以直接对其施加影响,但也存在诸多隐忧。
比如,这一项制度会否无限扩大省级法院的权力,进而加剧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倾向?如果省级法院掌握了财政权、人事权、荣誉分配权等多种权力,又是否会使下级法院成为它的一个业务庭?此外,由于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人财物统一管理后,省内法官也担心其薪资水平会否被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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