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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需要体制改革问题

发布时间:2015-06-06      来源: 中国法学网    点击:

民告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需要体制改革问题
 

中国网11月15日讯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日全文播发。《决定》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治理主体多元,方式法治化。然而在行政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中,怎样用法律来约束公权力主体?同时又怎样运用法制来管理社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做客中国网《中国访谈》时对此进行了解答。

 

李林表示,《决定》当中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一些很好的具体规定和措施,这些规定和措施能够真正落实到位的话,对于这个问题会有很大程度的解决。

现在我们通常见到比较多的情况、存在的问题是多头执法、钓鱼执法、运动式的执法、选择性的执法,甚至是执法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等这些现象,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多的痛苦或不便。通过行政体制改革,特别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一类的问题,使行政权真正回到它应该在的那个位置。

行政权的位置是什么?李林对此解释,一方面,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于公民来讲,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这是法制对于公权力和私权的两个截然不同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来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的话,那么行政权应该是依法行政,就是说你依照法律法规获得你的相关权力。你有没有执法权、你的执法权有多大的范围、用什么方式来执法,应该是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执法权或没有明确规定执法权的,比如工商,你随便去进行卫生检查,或者城管,你随便进行安全检查,可能在依法行政原则之下是不符的,同时多头多部门的执法又给老百姓带来很多困扰。

因此,李林认为报告这一次就是要尽可能地、合理地整合行政执法的多元化、多主体化的问题,使它们尽可能地集中起来,一次来解决。同时减少执法的层次,使执法的效率更高。在这个意义上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行政执法权。除了行政执法之外,还有行政审批的权力,行政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也是一个比较要害、比较难以驾驭的行政权力,比如公安执法、交警执法。举个例子,交警执法的时候把驾驶员拦下来了,说你闯红灯了。虽然我说没有闯红灯,因为我跟在一个大公共后面,大公共过去以后,当我发现前面红灯亮了及时踩刹车的时候已经有点晚了,所以我的车越线,不能说我闯红灯。这个交警说你态度不好,本来我要罚你100元扣2分,现在你态度不好要罚500元。罚100元和罚500元这之间的幅度,从依法行政角度来讲是允许的,但怎么来掌握这个自由裁量权就需要有进一步的规范和程序。

在这些问题上,如果执法人员的情绪不好或执法态度不好、执法素质不高,往往就会从重、从严、从高,往往给被执法人或行政行为相对人带来痛苦和不满。这些方面也应该有配套的措施和制度跟进,才能有效规范制约行政权力。

李林说,《行政诉讼法》实施20年以后,刚刚修改过,基本扭转了老百姓不敢告、不能告、不会告的问题。到了今天,在民告官的问题上可能又出现一些新的需要体制改革的问题,现在正在逐步解决当中。那就是告的过程当中,政府一方通过和解等各种方式来影响原告公民方面,通过和解使诉讼在中间终结或消解。

另一方面,这个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往往是强势,它会用某些影响力让原告提出撤诉或者和解或者什么方式,使这个诉讼在过程当中终结掉。表面看是已经完成了,但事实上有的时候公民诉求的利益并没有真正实现。所以,这是在新形势下我们怎么样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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