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池强: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倒逼规范司法

发布时间:2015-06-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深化检察改革与严格规范司法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我完善。严格规范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基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抓手,更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保障。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有更多获得感,必须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持之以恒、驰而不息,确保严格依法、文明司法、公正司法。

 

始终坚持源头就是底线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参与的诉讼环节多、对应的政法机关多、监督的范围广,因此,规范司法行为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学会弹钢琴,紧紧抓住“源头”这个牛鼻子。北京市检察机关三年来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司法,从整个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抓起,从每个诉讼环节的起步工作抓起,从每项司法活动的起手动作抓起。守住源头,就守住了严格规范司法的底线。

 

严把案件入口这个源头,把问题案件挡在诉讼程序之外。我国刑事诉讼是流水线型的诉讼结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一旦案件进入刑事诉讼,就会逐步完善证据材料,逐次过滤瑕疵问题。羁押率高、逮捕率高、定罪率高成为常态。这套精加工的司法模式强调侦查的中心地位,凸显了案件入口的重要意义。如果第一关守不住,后续连锁反应,容易形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被动局面。检察机关推进严格规范司法,必须防止“病从口入”,既要把侦查机关移送的不符合逮捕条件、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坚决挡在门外,也要规范自身侦查权行使,解决“灯下黑”的问题,做到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实行职务犯罪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杜绝线索的随意处理和选择处理。对过去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坚决守住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关口。针对不批捕率逐年下降,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情况却呈增长趋势的问题,不再将不批捕率作为考核指标,而是在严格规范的基础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适度放宽不批捕率,切实扭转被侦查推着走的惯性司法模式。

 

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把前一诉讼阶段作为后续诉讼阶段的源头。刑事诉讼是一个整体,各阶段之间既彼此独立,又紧密联系,只有侦、捕、诉、审、执每个环节都严格规范,把“分解动作”做好了,整个诉讼程序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逮捕就是公诉的源头,起诉就是审判的源头,检察机关一旦在严格规范司法上“打折扣”“掉链子”,要么放纵犯罪分子,要么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使瑕疵案件、冤错案件在检察环节发生和发展。因此,必须守土有责,养成“向后看”的办案习惯,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使各个检察环节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前一阶段对后一阶段负责,后一阶段亦对前一阶段负责,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相互负责,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只有源头流出严格规范司法的清泉活水,下游的水质才有保证,否则公平正义的河流就会被污染。

 

盯住每个司法办案行为,把个体规范作为整体规范的源头。“风起于青萍之末”,一次看似不起眼的不规范、不严格的司法行为,都可能成为诉讼过程和办案质量的短板。因此,必须从每一个检察个体、每一个检察司法行为出发,在抓细抓小上下功夫,按照忠诚、干净、专业、担当的素能要求,促使检察人员形成规范司法的共识和自觉。北京市检察院编撰了《检察人员规范履职手册》,针对领导干部、重点司法岗位和内部管理关键环节,全面梳理涉权事项、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列明易出问题的办案风险点,由各监督责任主体通过评查、复查、督察及查处违纪违法等方式,将司法责任细化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业务岗位,促使全体检察人员知晓权责、明确底线、规范用权。

 

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促使侦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就意味着必须把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贯彻到每一个诉讼阶段,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习惯做法,从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一以贯之,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核心。

 

恪守证据裁判原则,严把证据审查关。庭审日趋实质化,控辩对抗更加激烈,对检察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出庭公诉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庭审的证据标准依次向起诉、批捕、立案传导,促使整个刑事诉讼必须统一于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北京市检察机关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切实转变证据审查模式,由侧重审查卷宗向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转变,做到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重证据分析、不主观臆断,重证明标准、不心存侥幸,坚决防止受舆论炒作、当事人闹访、地方维稳等因素影响人为降低证据标准,“带病批捕”“带病起诉”,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恪守法律监督原则,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责。更加注重发挥刑事检察在审前程序中的职能作用,实行重大敏感案件和命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倒逼侦查机关(部门)规范侦查活动、提高证据质量,确保提起公诉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庭审的检验。

 

恪守人权保障原则,高度重视听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辩护律师意见。刑事诉讼既要惩治犯罪,更要保障人权。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修改完善99种告知文书,推行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帮助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加注重发挥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北京市律师接待平台”,实现网上律师预约服务,探索建立律师电子卷宗阅卷模式,提高阅卷效率,方便律师参与诉讼。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一律记录入卷、认真核实,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努力做到客观中立、兼听则明。

 

始终坚持倒逼规范司法

 

规范司法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优化检察管理、落实司法责任、推进检务公开切实完善发现问题、纠正问题、预防问题的长效机制,倒逼规范司法内化为行为自觉,形成铁的规矩。

 

以管理促规范,建立科学的业务管理机制。北京市检察机关着力推动从分散式、封闭式管理迈向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所有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研发“检立方”大数据平台,将全市三级检察院的案件、法律文书、检察信息等全部纳入检察业务数据仓库,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53项辅助数据实时公开、动态监控,结合692项业务节点、139项业务指标,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定制分析,使每个检察院、每个部门、每名检察人员自行找准自己的位置。在取消各检察院计分考核排名的情况下,实现了业务管理从层层施压向检察人员自我加压转变,从领导重视向每个人都重视转变,从有问题难改向发现问题马上就改转变。

 

以责任促规范,探索推行办案责任制改革。北京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部署,在西城区、朝阳区、昌平区三个基层检察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明确把司法责任制作为员额遴选的前提,由主任检察官依据权力清单相对独立地对本办案组办理的案件作出决定,取消原有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权,整合内设部门,建立平行化办案组,实现了扁平化管理。只有权力,没有责任,权力必然“任性”。在下放权力的同时,坚持将权力清单转变为责任清单,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案件质量,真正做到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且终身负责。

 

以公开促规范,深化检务公开。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途径是依法以权利制约权力,其基础在于公开。北京市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公开机制。从2014年9月1日起,全面运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实现办案流程信息、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实时上网公开;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明确了11种介入监督的情形,将职务犯罪侦查全程置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之下。同时,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让公正司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池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内容转载自公众号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