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字头:是谁给了干警滥用私刑的权力?
因在押人员违反监规,广州市公安局某看守所公安干警苏某私自对其加重惩罚,致其受伤后又不向上级报告。近日,越秀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苏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获得被害者谅解,决定对其不起诉。(信息时报:2015年7月17日)
据了解,苏某生于1976年,大学专科文化。越秀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苏某在担任某看守所管教工作期间,于1月2日上午,对关押在监室人员卢某因违反监规而加戴械具,当天晚上,卢某又因与同监室人员发生纠纷,并于次日被苏某加戴手镣。苏某对其使用双手、双脚紧铐的同时令卢某其中一手从大腿间穿过与另一只手铐上方式对其加重惩罚。
滥用私刑从古至今就没有消停过,更何况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压力大,很多人将减压方式顺理成章加注在社会弱势群体身上,像民警虐待囚徒、村民暴打偷狗贼等新闻屡见不鲜,但究竟是谁给予了他们滥用私刑的权利?
就上述新闻,卢某与人发生争执,苏某可以通过正常手段去解决纠纷,给予卢某看管教育,而不是滥用私刑。滥用私刑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犯人的自尊心,也侵犯了人权。再说近年的很多冤假错案也与屈打成招脱不了关系,如果强暴的手腕能解决一切,那还要法律做什么,更别提建立法制社会,彰显社会公义。
“以暴制暴”式的“自我执法”,永远是一个恶性循环。超越法律许可范围的“自我执法”,固然会给有些违法行为或多或少的威慑力,却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模糊了应有的道德边界,成为了文明社会与法制社会的一道“伤疤”。所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切忌不要“以暴制暴”,凡事做到有法可依。(文/草字头)
因在押人员违反监规,广州市公安局某看守所公安干警苏某私自对其加重惩罚,致其受伤后又不向上级报告。近日,越秀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苏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获得被害者谅解,决定对其不起诉。(信息时报:2015年7月17日)
据了解,苏某生于1976年,大学专科文化。越秀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苏某在担任某看守所管教工作期间,于1月2日上午,对关押在监室人员卢某因违反监规而加戴械具,当天晚上,卢某又因与同监室人员发生纠纷,并于次日被苏某加戴手镣。苏某对其使用双手、双脚紧铐的同时令卢某其中一手从大腿间穿过与另一只手铐上方式对其加重惩罚。
滥用私刑从古至今就没有消停过,更何况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压力大,很多人将减压方式顺理成章加注在社会弱势群体身上,像民警虐待囚徒、村民暴打偷狗贼等新闻屡见不鲜,但究竟是谁给予了他们滥用私刑的权利?
就上述新闻,卢某与人发生争执,苏某可以通过正常手段去解决纠纷,给予卢某看管教育,而不是滥用私刑。滥用私刑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犯人的自尊心,也侵犯了人权。再说近年的很多冤假错案也与屈打成招脱不了关系,如果强暴的手腕能解决一切,那还要法律做什么,更别提建立法制社会,彰显社会公义。
“以暴制暴”式的“自我执法”,永远是一个恶性循环。超越法律许可范围的“自我执法”,固然会给有些违法行为或多或少的威慑力,却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模糊了应有的道德边界,成为了文明社会与法制社会的一道“伤疤”。所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切忌不要“以暴制暴”,凡事做到有法可依。(文/草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