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渉医违法犯罪 维护医院安全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4-13 来源: 山西省公安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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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医院安全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提高服务意识。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患者在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进入医院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医院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
五、禁止携带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医院。
六、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威胁、恐吓、诽谤、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斧头、菜刀、棍棒等危险物品进入医院的;
(五)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的;
(六)在医院及周边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的;
(七)在医院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八)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5日 山西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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