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警察”到派出所打探案情,被民警识破并抓获!
发布时间:2022-11-04 来源: 日照公安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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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警察”到派出所打探案情被民警识破并抓获...
法治宣传网山西忻州讯(孟建文 薛泽斌)报道 9月13日,在东港公安分局泰安路派出所,徐某以某案件当事人二哥的身份与当事人母亲一起前来签字。
期间,徐某自称是公安民警,旁敲侧击打探案情。民警当场告知,公安民警不得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
徐某走后,民警回想起这位“徐警官”面生得很,且行为怪异,随即向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没有所谓的徐某。

10月13日,徐某再次来派出所打探案情时被抓获。经查,徐某自行伪造了“人民警察证”,对外称可以“摆平事情”,向当事人索要好处费。
“我不应该冒充警察,更不应该骗钱。”徐某低头说道。
目前,徐某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被依法刑事拘留,被骗钱款已追回。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明确规定
公安民警不得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如遇以警察身份“私了、摆平”骗取当事人及其家属钱财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责任编辑:衡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