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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腐力度查处环境犯罪

发布时间:2015-04-27      来源: 深圳市法学会    点击:

 

新环保法1月1日生效以来已经两个月。

 

  3月2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新法生效以来的执行情况时强调,“两高”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出台至今,仍有八九个省区没有查处一起环境犯罪案件,这些地方实际上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环境违法现象。

  

  近年来,中国各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由此导致的空气、食品、水源等安全问题突出,不仅严重威胁公众的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更不利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些地方已对环境污染治理动真格,相关案件查处力度空前。据不完全统计,新法生效以来,全国实施按日计罚案共15件,个案最高罚款数额为190万元,罚款数额达72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共13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共12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

  

  但是,现仍有八九个省区没有查处一起环境犯罪案件。这些地方并非一片青山绿水,而是“史上最严环保法”,被这些地方当成“稻草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去年4月24日新环保法审议通过后,公众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能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势头。尽管新法已赋予了环保部门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关键是环保部门能否真正本着对公共利益和民众福祉负责的精神,敢于动真碰硬。

 

  对于新法权威“缩水”现象,全国政协委员宋丰强一针见血地指出:“环保局执法太弱,除专项行为,平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动真格的,怕影响地方GDP。”而现实中,不少污染企业就是地方税费大户,一些地方政府不仅以优惠政策招徕污染企业,甚至还暗中为其撑起“保护伞”。

  

  比环境污染更可怕的是“责任的沉默”,是对违法者的袒护和纵容。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目前中国环保监管力量还十分薄弱,地方环保部门人、财、物配备都受制于当地政府,缺乏叫板的实力与底气,多数时候只好选择配合地方政府的“决策”与“部署”,放弃了自身的角色定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零容忍”态度反腐,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对环境犯罪,同样也要像反腐那样施以重拳出击。

  

  最根本的问题是,在强调各级环保部门防治污染的责任义务,对“执法不作为”者严厉问责的同时,尤其要重构环保体系,从体制上保证环保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这样环保部门才能真正扮演好公共环境的守护者角色,更好地震慑、打击各种环境犯罪行为。

《瞭望》2015年第10期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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