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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不动产为啥要统一登记 | 茶座

发布时间:2015-04-28      来源: 财新网    点击:

 

 
 
本文原载于财新网。本文作者系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专家委员会委员兼“制度建设专家组”召集人。

 

 

不动产登记,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的申请、有关机关的嘱托或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加以公示的活动。

 

 

2014326,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通过基础制度建设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用3年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对于国家为什么要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真正目的是什么?社会上很关注,观点也很多。相当数量的一些人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为了反腐、征房地产税以及调控房地产市场。这种观点也不能说全错。就反腐而言,不少贪腐官员的主要财富就是房产,如果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了全国联网,至少纪委监察和反贪部门在清查这些官员及其亲属的不法之财时,更容易、更快捷。至于征税,事实上,就是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领域中的很多税也确实是借助登记制度来征收的。例如,《契税暂行条例》第11条第2款就规定,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中,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交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或房产登记机构不能为其办理转移登记。再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也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人,也有一定的道理。例如,通过全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收集的

 

 

然而,无论是反腐、征税,还是调控房地产市场,都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真正的、最基本的功能,而只是不动产登记制度附属的或者说是派生的功能。如果将这些派生或从属的功能当作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能、基本功能,并以此作为建立实现不动产统一制度的基本目标,就会扭曲整个不动产登记的规则与体系。最终不仅使不动产登记制度真正的功能无法发挥,就连所谓反腐、征税等派生功能也将彻底丧失。譬如,一把锋利的菜刀,用它偶尔砍一砍柴,也不是不可以,但它的主要功能是切菜。倘若硬要把它当砍柴刀,时间一长,最后是既砍不了柴,连菜也完全切不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皮”就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而反腐、征税以及调控市场只是附着在皮上的“毛”而已。

 

 

不动产登记,也称不动产物权登记,意思就是说,不动产登记主要目的是要对不动产上的各种物权进行登记。在我国,不动产上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通过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如坐落、四至、面积、层数、结构等)及其上存在的各种物权清晰、真实、准确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并向外界加以公示,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制度能够实现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这三大基本功能。

 

 

首先,有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且不动产上的权利被真实准确地载入登记簿后,任何希望进入或正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均可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来全面、准确地了解不动产上的物权归属和内容,从而快速识破各种欺诈行为,防止上当受骗,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前不久京津两地发生的万科蓝山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以自己租来的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能够去登记机构查询登记簿,就可以很容易地识破这一骗局,避免损失。再如,近期在北京多次发生的购房者与售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却发现所购买的房子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有人问,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出错了,怎么办?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依然对善意的第三人给予保护。例如,张三和李四是夫妻,两人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但登记簿上只是写了张三的名字。现在张三和李四感情不和,闹离婚。张三背着李四,偷偷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双方签了合同、办了登记,王五也将房款全部给了张三。这种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张三单独所有)与真实的情况不一致(张三与李四共同共有),但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王五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李四只能追究张三的侵权责任,而无权要求王五返 还房屋。

 

 

其次,不动产存在持续性与稀缺性的特点,因此不动产上除存在所有权外,还会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不动产上的各种物权状态非常复杂。如何将这样复杂的且存续时间较长的权利状态以稳定和可靠的方式展现出来,历史上经历了一个发展阶段。在古罗马时代,当从事土地等价值较大的物品的买卖时,要采取所谓的“曼兮帕蓄”方式,即使用不少于五人的成年罗马市民作证人,来见证该买卖。显然这样的方式太麻烦了,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方便很多。当事人要从事不动产交易,除自行签订合同外,还要到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处办理登记,将物权变动的过程与结果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向外界加以展现。今后要就该不动产进行交易的当事人,通过查阅登记机构制作和掌握的不动产登记簿,就可以非常方便的了解不动产上的物权状况。避免了实际调查不动产权属的各种麻烦和成本,这样一来,交易的成本降低、时间节约,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就得到了提高。

 

 

再次,国家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布严格的不动产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条例,从而使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等事项被真实、准确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同时,由于不动产的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登记即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为生效要件。不登记,则不动产物权变动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此,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它被作为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任何人是否拥有不动产的权利,首先看登记簿的记载。登记簿的记载能够高度准确真实地反映出真实的不动产权利状况。如果有人对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则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负举证责任,而是异议者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登记簿是错的,则异议者承担败诉的风险,这对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很大的好处。当然,不是说登记了,权利就不会受到侵害,但是至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登记的比未登记的,更容易证明权利的归属和内容。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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