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5日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个“世界环境日”。在环境污染、气候突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地球的“健康”与我们每一人息息相关。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是每个人都该为之努力的,而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制日报》案件版特别选取了一些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以警世人。
法制网济南6月4日电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工作情况,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3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24件,1584人受到刑事追究;审理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43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50件,判决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赔偿2078万元;审理环保行政案件1240件,审查执行环保非诉执行案件743件。
倾倒硫酰氯致人死亡
2012年7月下旬,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处理副产品硫酰氯(系危险化学品),与樊爱东商定,每吨给300元由樊爱东拉走。7月27日,樊爱东、王圣华、蔡军将35吨硫酰氯倾倒于小清河中,硫酰氯遇水反应生成的毒气雾团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庄稼苗木等重大财产损失,村民韩学芳因吸入酸性刺激气体,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往河中倾倒具有腐蚀性、刺激性的化学品硫酰氯,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一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六年和五年六个月,并分别被处以罚金。
“从事实上看,3名被告人作案前不明知其所要倾倒液体的化学成分,对倾倒该液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缺乏准确的预判。结合3被告人作案后返回现场查看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来看,其主观上更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他们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山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被告人吴雷甲、窦玉海、吴慎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3名被告人在岱岳区化马湾乡石湾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1002平方米(折合16.5亩)用于磷肥加工。经鉴定,这16.5亩土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吴雷甲和窦玉海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吴慎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此外,3名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排放废气损害樱桃树
原告曲忠全承包了114.05亩土地种植樱桃。2001年,被告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铝业分公司、铝业分公司二分公司搬迁进行铝制品及其深加工产品生产,此时厂房与原告承包土地仅一墙之隔,原告承包的土地周围无其他生产性企业。被告厂房内排出的烟气,导致原告所种植部分樱桃树受害,距离厂房近的树比距离远的树尤为严重,原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双方同意,烟台市中院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对樱桃叶片的氟化物含量进行检测。实验室作出检验报告,离厂区50米处叶片含氟每公斤114.6毫克,距厂区50米至100米内叶片含氟每公斤46毫克。烟台市中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认为被告未能充分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以及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当酌情赔偿原告的损失,以70%为宜。烟台市中院判决被告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原告损失1843342元。
在留庄六村689户村民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留庄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自2004年10月起,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新源井投产后,其生产废水部分外排,致使原告部分农田不能耕种。2005年至2006年,各方达成补偿、建设协议。2007年下半年,被告新安煤矿建设了排水设施,但由于排水不畅,致使大量废水仍由其院墙的周围洞孔排出。为此,被告新安煤矿每年支付排水电费9万余元,虽然如此,原告部分农田被淹没,荒芜至今无法种植。
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提出了由矿方出资给村民筑起台田的调解方案,促使各方达成和解,由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一次性支付原告689户村民台田费用63万元,村民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擅建锅炉污染环境被罚
原告山东煤气热力制冷工程公司未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潍坊市潍城区于家村区域供热站建设一台锅炉并投入使用。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给予原告10万元罚款处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山东煤气热力制冷工程公司建设的涉案锅炉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热力生产和供应的建设项目,依法在建设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山东煤气热力制冷工程公司在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实施了擅自建设涉案锅炉并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环保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在青岛龙宇木业有限公司诉即墨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即墨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青岛龙宇木业有限公司的烟筒每天下午5点开始冒黑烟,影响周边群众生活,要求查处。即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的锅炉排放烟气黑度情况进行了检测,烟气林格曼黑度为Ⅱ级,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区标准(标准值为Ⅰ级)。即墨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程序后,决定对原告青岛龙宇木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即墨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履行了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规范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 余东明 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