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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中能做些啥?

发布时间:2015-06-06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环境保卫的战场没有硝烟,然而检察机关的环境保卫战从未停止过。

 

环境保护,检察院能做些啥?

来源: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官方微信“保康检察”

 

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中能做些啥?

 

故事一

 

王某:“哎!真是没想到,燃放鞭炮引起山火也犯法。”
检察官莎姐:“现在是森林禁火期,你在山上燃放鞭炮引发大火,过火山林面积达到了4.9公顷,已经构成了失火罪。”

 

真相:

 

原来,清明节时王某召集朋友为亡母竖碑,待人离去后,王某和小妹夫韩某把铺排在墓地的鞭炮和烟花点燃,二人站在远处观望。见没有响声没有烟子后,兄弟两人于11时30分左右离开。不料烟花燃放后落在稻草中的火星,死灰复燃,借风使力,一会儿就从墓地蔓延到了山林,引发了火灾。经村干部、林业部门组织人员奋力扑救,当晚10时许才将山火全部扑灭。后经鉴定,过火山林面积达到了4.9公顷。

 

检察机关保卫环境作为一: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在山城保康,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大多是因为村民没有森林保护意识,在山边田地焚烧田埂、枯草,燃放烟火,加之粗心大意,最终导致森林火灾,保康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保康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失火类案件5件5人,起诉6件7人,同时,受理审查起诉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狩猎等案件23件26人,起诉14件16人,有力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在对这种行为打击的同时,检察干警们利用“三万”、“五联”下乡入户走访之际,通过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以案说法,普及法律常识,同时针对村民传统依靠焚烧来肥田的做法,联合农业局等多家单位,邀请农业专家对农民进行技术咨询、指导,从根源上降低引发森林火灾的风险,对保护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检察机关保卫环境作为二:查办林政系统职务犯罪


看得见的破坏可以制止,藏在暗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山区检察院面前依旧无处遁形。山区保康的名贵树种较多,尤以红豆杉和银杏最多,因此也成为不法份子盗伐、贩卖的重点。保康县检察院在办理该类案件的时候,并没有单纯地就案办案,而是深挖现象背后隐藏的林业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林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频繁受贿,是导致“无证与有证同样经营”、“金钱为非法行为开道”的非法盗伐珍贵林木的现象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查办林政系统职务犯罪成为山区检察院保卫环境的另一战场。专项活动开展以来,该院共查办林业执法领域职务犯罪22件25人,起诉到法院均作出了有罪判决。与此同时,保康县检察院还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执法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制度,定期去林业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几年共同努力,林业系统的行风党风建设明显改善,该县生态环境良好,多次受到国家有关部委表彰。

 

检察机关保卫环境作为三:探索生态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


从生态环境领域入手,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后,保康县检察院结合自身实际,在实践中借鉴摸索。近年来,保康县的经济发展或多或少影响到了生态环境,环境污染问题无人追责,追责无人,这就促使检察机关推动形成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检察司法体系,使检察机关在人财物体制上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和影响,不受干扰地对环境违法行为展开调查、提起诉讼,从而有效遏制严重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目前主要由民行检察部门承担,可以在实践中设立诉讼前程序以便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难题,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前,通知企业、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同时与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案件咨询、协助调查等机制的作用,以便提高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效率。

 

环境保卫的战场没有硝烟,然而山区检察院的环境保卫战从未停止过,一直在路上。

 

图说贵州生态保护检察的那些事儿

来源:贵州检察微信号

 

 

江苏:集中办理探路“跨行政区划”初显实效

来源:微信公众号“清风苑”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今年的节日主题是: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我国的节日主题是:践行绿色生活。

 

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都发布了关于资源环境保护的新闻,有人问小编,检察机关为我们资源环境保护做了什么?难道只是宣传宣传这样么?

 

当然不是!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我们江苏检察最新的一项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办理资源环境类型刑事案件。是不是听不懂这么专业的术语,恩,小编来口语化的解释一下,就是在指定区域内所有的资源环境类型刑事案件都交给指定的基层检察院集中办理。

 

一定有人会问,这样做有什么好处么0.0?小编用脚趾头想了想,大概就是最大程度地利用有限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让资源环境类型刑事案件的办理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同时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这类吧。

 

当然这是最浅显的意义了,到底江苏检察机关为什么要探索这条“跨行政区划”的路呢?《清风苑》的记者经过深入了解和采访对江苏检察机关探索资源环境刑事案件集中办理模式做了详细的介绍。

 

集中办理 探路“跨行政区划”

 

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对于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赋予32家基层检察院集中办理资格:在指定区域内,对这两案件专人专门负责审查起诉。

 

这一小小的探路,跨越了行政区划。

 

一般而言,行政区划不仅是行政权的行使范围,也是司法权的划分界限。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受理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即属地管辖,是我国最基本的刑事诉讼管辖规则。

 

属地管辖刑事案件,便民,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便审,便于司法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审理案件。

 

然而,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也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而中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业务量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就会出现闲置。

 

因而,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研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成为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

 

而集中办理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还有另一份现实意义。
我国转型期内,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凸显。集中办理这类案件,成为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创新的重要一环。

 

司法保护最优化的选择——江苏检察机关探索资源环境刑事案件集中办理模式

文/田野

 

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对于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省检察院赋予32家基层检察院集中办理资格:即突破属地管辖原则,确定部分检察院在指定区域内,对资源环境类案件专人专门负责审查起诉。

 

集中办理模式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在我国,行政区划不仅是行政权的行使范围,同时也是司法权的划分界限。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受理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这也就是属地管辖,是最基本的刑事诉讼管辖规则。不过,在遇到特殊案件时,法律规定,可以指定管辖、提级管辖,但基本上是对于个案的调整。

 

集中管辖,即突破属地管辖,指定部分司法机关对特定案件进行集中办理,这项探索始于2008年。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的加强,司法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资源环境类案件也被纳入集中办理的范畴。2013年10月21日,省检察院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探索建立污染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2015年4月13日,省检察院正式下发《关于规范资源环境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

 

这份通知明确了对这两类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的集中办理,对具体的受案范围、案件受理和移送程序、提前介入和法律监督原则等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通知还规定了34家集中办理资源环境案件的基层院,有权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基层院也由原来的16家增至32家。集中办理模式更加规范。

 

司法保护最优化


那么,为什么要对这类案件进行集中办理?一句话,是希望通过司法资源的集中配置来提高特定案件的办理质量。

 

郑雯静告诉记者,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专业性强、民刑交叉、地方保护主义是办理资源环境类案件的共同难点。集中办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诉讼环节的衔接,以及检察权的独立行使都具有积极作用。“集中,是为了更好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

 

在办理资源环境类案件中,法律知识只是办理案件的敲门砖。大量的科技、化工、网络、工业设计等方面的知识需要承办人了解甚至掌握。一组软件程序的源代码、一道精细工艺数据的小数点、一个被污水样的PH值,都可能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证据。

 

此外,这类案件民刑交叉的特点尤为突出。一起案件,往往伴随着民事侵权、行政争议和刑事犯罪等问题,从而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

 

泰州检察机关去年查办的泰兴“12·19”环境污染系列案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刑事诉讼中,14名污染环境肇事者、2名渎职人员均获实刑;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成功索赔上游企业1.6亿元环境修复费用,创下我国环保领域赔付额最高的民事赔偿纪录。

 

由于泰州市检察院办案初始就确立了集刑事、民事、职务犯罪办理于一体的办案思路,突破了以往环保类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的瓶颈。刑事犯罪部分非法倾倒2.5万吨废酸的证据,也为两名海事人员渎职行为的定罪、量刑以及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奠定了基础。

 

因此,集中办理的办案模式,不仅能够缩短各部分案件的审理时间,尽快回应百姓诉求,同时也避免了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滞缓、办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充分发挥办案合力。

 

集中办理办案模式能够迅速统一理念和标准,对统一司法尺度有意义,对类案指导有作用,从而体现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价值。
不容忽视的是,集中办理模式,对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具有积极意义。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当地的经济增长,往往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保护本地造成污染的企业,或是在处理经济纠纷中,偏袒本地企业等等。在行政区划与司法区划重合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必然影响司法公正。

 

“集中办理的跨行政区划特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为检察权、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郑雯静说。

 

归根到底,集中办理模式镶嵌在国家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能为以打击、预防、服务为内容的司法保护带来最大化和最优化效应。

 

“跨”出第一步


目前,根据江苏省检察院下发的通知,检察机关集中办理仍限于审查起诉环节,审查逮捕依旧按属地受理。这将使检察机关面临同一起案件,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基层检察机关可能不同,无疑增加了检察机关内外部衔接的困难。

 

很多一线干警对此表示担忧:“发出检察建议后,异地公安机关怠于回复、纠正怎么办?”“跨区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无缝衔接?”“同一案件捕诉机关定性不一致怎么办?”

 

郑雯静坦言,接下来的实践中,统一理念、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十分迫切。

 

“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另一方面,还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联系,通过开展重大案件协商、日常案件通报、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尺度,实现资源信息互通共享。”

 

事实上,江苏多家基层检察院已开始探索审查逮捕环节的集中办理模式。镇江金山检察院从今年开始,对镇江全市的资源环境类案件集中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

 

“集中办理模式正在探索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我们应当看到这种模式能对建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积累经验。”郑雯静说。

 

再来看看具有集中办理资格的基层检察院是怎么实践吧!

 

“一石三鸟”,金山检察院转型记

文/王一铭

 

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原本只是一家履行监所检察监督的专门检察院。
从今年开始,他们将承担镇江全市资源环境类案件的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职能。

 

监所检察院走出大墙


从扬溧高速镇江南站驶出,不到十分钟的车程,便到了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新大楼。

 

“新址与我们管辖的4家监狱、4家看守所车程都在半小时以内,构建了半小时通达‘监督圈’。”镇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金山地区检察院检察长朱毅介绍。

 

金山地区检察院2013年6月挂牌,其前身是湾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它不仅年轻,还很特殊:专门履行监所检察监督,还是全省首例“院处合一”检察院,与镇江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合署办公。

 

作为专门性检察院,金山检察院需要经常与管辖的4家监狱、4家看守所对接。8家监管单位散布镇江各区县,为此,当时为选新的办公地址,煞费苦心。

 

两年过去,金山检察院阔步发展:连续立案查办监管领域两件职务犯罪大案,查办了全省首例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受贿案。

 

江苏省检察院徐安检察长曾一年之内四访金山,希望金山检察院“成为一个响当当的品牌”;镇江市检察院检察长俞波涛多次要求大力弘扬“金山精神”。

 

短短两年时间,金山地区检察院走出监狱大墙,实现刑事执行的整体监督,完成了从湾山到金山的第一个转型。

 

作为金山地区检察院的领路人,朱毅检察长并未打算止步于此。

 

朱毅中等身材,谈吐温和。他曾做过15年公诉人,获得过“全国十佳公诉人提名奖”的殊荣。他的目光比一般人更锐利和深远。

 

“监管场所点多面广、地域分散、内部相对封闭,监督难度大。不能坐等案件上门,要有主动发现案件、主动监督的能力。”与此同时,随着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

 

而传统的监所检察工作局限于大墙之内,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流动很少,干警普遍缺乏锻炼,经验不足,这种情形造成人才发展缓慢。

 

如何破解队伍发展瓶颈?

 

2013年底,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丹阳法院和京口法院确定为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的集中审判法院。这给了金山院第二次转型的机遇。

 

“办理资源环境类案件能有力推进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能力的提升,促进金山检察院干警的全面发展。”朱毅认为,这不仅不会冲突监所检察监督主业,更能以队伍能力的提升带动发展。

 

在经过深思熟虑以后,朱毅主动将此构想向镇江市检察院汇报,并得到了俞波涛检察长的肯定和支持。

 

2014年3月,镇江市检察院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会签了《关于确定全市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通知》,明确由金山地区检察院集中承担三个市辖区的资源环境类案件的公诉职能。

 

从仅仅是监所检察监督,到集中办理资源环境类案件,金山地区检察院开始了新的转型。

 

助力地方生态文明建设


转眼一年,成效初显。“2014年我们共办理资源环境类案件6件,约占全市的50%。”邹成志告诉记者。

 

邹成志1993年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已有二十多年的刑检经验,也曾经办过多起资源环境类案件。去年,金山地区检察院特意把他从开发区检察院引进过来主持侦查监督公诉科工作。与此同时,院里挑选了三名硕士毕业的年轻干警,配强侦监公诉科。

 

资源环境类案件多数是由行政执法部门查办后发现构成犯罪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相当一部分移送案件中的证据难以满足刑事证明的要求。而身处不同的行政区域,金山地区检察院和不同辖区的相关行政部门之间联系很少,“我们不仅要与集中办理涉及的三个辖区的公安机关交流,也要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沟通,每一个案件我们都要跑遍相关各个部门。”邹成志说。

 

金山地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污染环境案中,江西农民吴某假借安徽一家油桶洗涤厂的名义,在没有任何资质和许可的情况下,为镇江市丹徒区的一家化工公司提供树脂包装桶清洗服务。

 

镇江市丹徒区环境保护局在对吴某违法开设的“洗桶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吴某行为构成犯罪,遂将案件移送至丹徒区公安分局。

 

金山地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行政执法检查和刑事犯罪对于证据的把握存在不同,吴某非法处置危险化工品的总量与公安机关认定的有分歧,吴某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的取证也不太严格。邹成志带领干警多次走访丹徒区公安分局、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等单位,了解行政执法过程、要求提供专业的情况说明……来回五六次后,终于对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和补正。

 

区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资源环境类案件的取证、认定往往涉及环保、水文、化工等多门学科知识,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办案人员能力水平还不适应环境司法保护的需要。

 

要成为办案专家,必须先把专业知识搞懂,把可能涉及的罪名吃透。金山地区检察院开设专业知识图书馆、每月一课,实行一案一总结。

 

“承办人不仅仅要完成对案件的审查,还要搜集案件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类书籍,供大家一起研讨学习。一个案件下来,大家对于相关的知识都了然于胸了。”侦监公诉科的张昱告诉我们。

 

张昱是新一代的年轻监所干警,硕士毕业的她怀揣公诉梦想,对办理资源环境类案件充满了极大的热情。

 

去年7月,张昱办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犯罪嫌疑人王亭就职于一家广告公司,因为该公司设在高速路旁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木遮挡,影响了宣传效果,公司安排王亭组织工人前去进行修剪。为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王亭决定砍伐广告牌周围的杨树,累计砍伐281棵。

 

“王亭指挥工人从树高一米处开始锯树,被砍伐的树木价值如何计算?王亭辩称砍伐树木是单位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到底如何?”仅仅审查公安移送的证据材料显然不够,必须主动走出检察院。通过证人谈话、跟随专业技术人员一同勘察现场,认定王亭的犯罪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且对被砍伐树木的价值总额予以准确认定。

 

办案之余,金山地区检察院组织干警走访法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等,汇总形成了关于集中办理全市资源环境案件的调研报告。这份报告分析了资源环境类案件特点,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更好履行职责,为地方生态文明助力。

 

为建设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积累经验


检察长朱毅也是一名出色的公诉人。

 

集中办理资源环境类案件一年来,金山地区检察院也发现了一些问题。2015年,镇江市检察院决定再次迈开改革创新的步伐,与相关机关进行深入磋商,金山地区检察院集中承担镇江全市的资源环境类案件公诉职能,并把全市对资源环境类案件的批捕等侦查监督权也纳入金山院。

 

“批捕和公诉环节相分离,不利于行使侦查监督职能,”分管侦查监督和公诉科的金山地区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周桂林说。“这样做可以统一把握执法标准,降低司法成本,检察机关也能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在朱毅看来,金山检察院办理资源环境类案件具有“一石三鸟”的作用:锻炼人才,提升刑罚执行监督水平;办理资源环境类案件,向综合性检察院迈进;为建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积累经验。

 

“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案件时,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将更能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朱毅检察长认为,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将来,创新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将与传统的行政区划检察院齐头并进。“我希望金山地区检察院的经验可以成为一个参考,为司法改革和检察事业发展尽些绵薄之力。”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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