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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机动车:快到环保征税碗里来

发布时间:2015-07-09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国务院法制办今年6月12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见。7月6日,在距离征求意见最后期限到来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就环境保护税法的征求意见稿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修改建议。

 

 

 
 
征税范围应适当扩大
 
 
 
 

 

  质疑:环保税的目标是保护环境,而且是保护总体的环境质量,那么,各种污染物就都必须纳入进去,但此次公布的方案中却独独缺了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的二氧化碳。虽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大气污染,但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过多也对人有害。

  机动车、农村小养殖场和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纳税人没有处在收税名单中。

 

 

  意见稿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建议:李万甫认为,按照国际惯例,应将二氧化碳列入征税范围,但暂时不征收。这种做法至少表明和国际惯例接轨的态度。

 

 

  此外,应将机动车列入征税范围。应对新购置的机动车由销售企业代扣代缴环保税;对新能源汽车免税。

  农业污染,是当前主要的污染来源之一,农业生产不应纳入免税范围。尤其农村小养殖场比规模化养殖污染更严重,应对其征税。

  纳税人仅限定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没有包括自然人纳税人。对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纳税人是否征环保税,应当给予明确,予以征税。

 
 
 
 
不规范授权需解决
 
 
 
 

 

  质疑:“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存在冲突,环保税的减征权不宜授权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

 

  意见稿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建议:李万甫认为,全国人大及常委出台的法律,授权对象应为国务院或省级人大,环保税的减征权不宜授权下放给省级政府。应将意见稿中“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修改为“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融媒体新闻中心出品
 

《法制日报》记者 万静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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